正义网宁波4月17日电(记者蔡俊杰 通讯员蒋健芳)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施行后,该院办理的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2018年11月1日16时46分许,被告人吴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宁波市高新区贵驷街道沿耕渔路由南往北行驶,途经耕渔路23号附近时,与被害人冯某正常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冯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吴某应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路边违停机动车车主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冯某无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吴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提出了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量刑建议。
据悉,该案在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认为,吴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对犯罪事实无异议,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遂及时与吴某及其辩护律师联系沟通。在辩护律师见证下,承办检察官告知了吴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吴某同意承办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建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中,吴某表示认罪、悔罪,对定罪、量刑均不持异议。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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