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近年来规模最大的跨宁、镇、扬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
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苏某某等人驾驶快艇,在宁、镇、扬长江流域,采用电捕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并将捕获的青鱼、鳊鱼、石扁头鱼、鮰鱼等水产品销赃给他人,然后按照船平分卖鱼所得,非法获利5万余元。
2017年8月,鼓楼区检察院对苏某某等人提起公诉。同年12月25日,苏某某等人均被判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2017年底,鼓楼区院对苏某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法院采纳我院诉求,判决苏某某等人承担渔业补偿费用18万余元,该补偿款已执行到位。
该团伙使用大功率电机进行电捕鱼,不仅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对生态环境和水体质量都会产生极大的危害。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严厉打击了长江南京段非法捕捞犯罪,也是此类公益诉讼的首次尝试,是修复性环保理念的贯彻执行。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