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案发于长江深水航道工程附近)
2017年4月至6月,徐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改装的吸砂船,雇佣王某珠、王某顺等人在长江流域禁采区内非法采砂近40次,并出售获利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
2018年2月,鼓楼区检察院对徐某某、王某顺提起公诉,后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王某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18年7月,鼓楼区检察院对王某珠提起公诉,并对徐某某、王某顺、王某珠等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该案的成功办理,一方面有效打击了长江下游猖獗的非法采矿行为,震慑了潜在的犯罪分子;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此类案件存在的执法难、取证难、入罪难等障碍,积累了宝贵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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