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时期,本院主要执行刑事检察业务,负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重建以后,职权范围逐步扩大,业务门类增多。
一九八零年三月,本院首次分设“三科一室”,即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和办公室。
一九八零年,刑事检察科主要负责对辖区内公安机关的案件以及本院经济检察科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经济检察科的职能即查办发生在辖区内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法纪检察科主要负责查办发生在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办公室主要负责全院后勤保障以及档案管理、车辆管理、财务等方面工作。
一九八七年七月,内设机构调整为“四科二室”。即刑事检察一科(负责审查批捕)、刑事检察二科(负责审查起诉)、自行侦查科(有经济检察科和法纪检察科合并)、控告申诉检察科、经济案件办公室(对外称“南京市鼓楼区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办公室”)和办公室。
一九八七年,刑事检察一科的职能主要是负责对公安机关以及本院自行侦查科查办的案件进行审查批捕;刑事检察二科的只能主要对公安机关以及本院自行侦查科查办的案件进行审查起诉;自行侦查科由原来的经济检察科和法纪检察科合并而来,自行侦查科的职能主要是查处辖区内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控告申诉检察科的职能主要是接待辖区内市民的举报以及来信来访,并对线索进行初查分流等工作;经济案件办公室(对外称“南京市鼓楼区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办公室”)和办公室职能同上。
一九八八年三月,为加强税务检察工作,在鼓楼区税务分局派驻检察室。同年七月,为适应打击经济犯罪的要求,设立经济举报室。
一九八八年,税务检察室的职能主要是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在偷、漏税等方面的犯罪案件;经济举报室归口控告申诉科,主要接待群众的举报以及来信来访。
一九九零年,内设机构增设,调整为“五科一室”,即批捕科、起诉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和办公室。
一九九零年,监所检察科职能主要是对辖区看守所在关押人犯期间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等问题进行监督。
一九九一年二月,再次设立控告申诉检察科。
一九九二年将批捕科更名为刑事检察一科,起诉科更名为刑事检察二科,经济检察科(含税务检察室)。
一九九三年三月,刑事检察部门业务调整,刑事检察一科负责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刑检业务工作,刑事检察二科负责本院自行侦查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工作。
一九九五年一月,鉴于税务机构分设,为适应税制改革需要,分别在鼓楼区国家税务局、鼓楼区地方税务局派驻检察室,同时在院内设立税务检察室。一九九五年二月,为适应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和加强检察队伍政治思想工作的需要,增设民事行政检察科和政工科。本院机构设置为“八科二室”,即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控告申诉科、民事行政检察科、监所检察科、税务检察室、政工科和办公室。按照上级检察院的要求,将经济检察科更名为反贪污贿赂局,我院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成立鼓楼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下设三科:即侦查一科、侦查二科和综合科)。
一九九五年,民事行政检察科只能主要是接受群众对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的控告申诉;政工科职能主要是负责本院党务、人事、组织以及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等;反贪污贿赂局职能主要是查处辖区内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案件管辖规定,根据上级要求,我院撤销派驻南京市国家税务局鼓楼区分局检察室、鼓楼区地方税务局派驻检察室及院内税务检察室。本院机构设置为“六科一局一室”,即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法纪检察科、反贪污贿赂局(内设侦查一科、侦查二科和综合科)、控告申诉科、监所检察科、政工科和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将政工科改为政治处。本院机构设置为“一处一局一室六科”,即政治处、反贪污贿赂局、办公室、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控告申诉科、民事行政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法纪检察科。
二零零二年全国检察机关机构改革,我院根据上级检察机关要求,经上级编委的批准,区人民检察院内设11个职能部门。我院增设检察技术科,以加强全院信息化建设与网络建设,使检察事业适应高科技的不断发展,做到科技强检。增设法律政策研究室,研究全国法律、法规政策,为领导决策等服务。同上级检察机关机构一致,将审查批捕科更名为侦查监督科,审查起诉科更名为公诉科,法纪检察科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科,反贪污贿赂局下设综合科更名为职务犯罪预防科。反贪污贿赂局下设侦查一科、侦查二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法警大队。本院机构设置为一局一处二室七科,即反贪污贿赂局(下设侦查一科、侦查二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法警大队)、政治处、办公室、政策研究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渎职侵权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科(挂“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牌子)、检察技术科。
二零零二年,检察技术科职能主要负责本院电脑网络等技术性问题。法警大队职能主要负责本院自侦部门查办案件过程中,负责被审查对象的押送以及人身安全等工作。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经区编委同意,在我院设立“职务犯罪预防科”,同时撤销反贪局下设的“职务犯罪预防科”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经区编委同意, 我院成立“案件监督管理中心”,该中心主要职责是:统一对本院所办案件的诉讼环节进行全程监管;负责管理、开据主要法律文书;对本院办理的不立案案件、撤销案件、不批捕案件、不起诉案件、撤回起诉案件及无罪判决案件进行检查;对赃款、赃物扣押、处理进行监督;负责对案件的专项督察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经区编委同意,我院“职务犯罪预防”更名为“职务犯罪预防局”,机构规格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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