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你了解多少?快跟着马检君来涨知识吧!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国家安全法,共七章八十四条,其中,第一章第十四条,将每年4月15日定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4月15日是第六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国家安全主要包括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也包括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生物安全、太空安全、极地安全、深海安全等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
危害国家安全事件的举报方式有1.拨打国家安全机关举报电话12339;2.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平台www.12339.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三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了12个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名,即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国家安全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是领导干部国家安全普法教育与青少年国家安全法治宣传教育。
情形一: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
【案例】:何某是一名大学生,平时学业压力大,2020年下半年,他无意中在某网站看到一些平时没有看过的暴恐音视频,出于好奇以及解压,便利用翻墙软件下载了64部暴恐音视频到手机观看,并上传至网盘。2021年,何某被检察机关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检察官说法】:部分网友出于猎奇心理,浏览境外涉恐网站并偷偷下载一些“血腥”“暴力”“恐怖”的音频、视频,以为自己持有这些音视频,只要没有传播出去就不违法。殊不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的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而非法持有,即使未涉及传播,但情节严重的,同样要负法律责任。本案中,何某所非法持有并上传至网盘的暴恐音视频,包含各类血腥暴力、宣扬极端恐怖主义等内容,情节严重,已经涉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情形二: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案例】:2014年4月,张某在微信上添加了一个自称“记者”的人,“记者”以新闻宣传报道为由向张某约稿,邀请张某为其提供军舰照片。张某被优厚报酬吸引,在境外组织的指使下,想方设法进入某军工企业,非法拍摄并提供“辽宁舰”等照片700余张。2015年2月,张某被法院以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无关人员、车辆、船舶禁止进入军事禁区,禁止对军事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查、测量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案中,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接受境外人员指使,积极为境外人员刺探、非法提供“辽宁舰”照片等国家秘密,其行为构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情形三: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
【案例】:曹某在互联网上开设网店,公然出售卫星数据接收卡、无线摄像笔等数十种专用间谍器材,并沿街兜售实时视频无线监控器、GPS跟踪定位器、钥匙扣密拍器等专用间谍器材,被国家安全机关缉捕归案,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对其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对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没收。本案中,曹某售卖的无线摄像笔、GPS跟踪定位器等设备都属于专用间谍器材,国家安全机关可予以没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曹某违法售卖无线摄像笔、GPS跟踪定位器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
检察官提醒
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维护国家安全,就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都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2)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3)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4)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5)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国泰民方安!
护国家安全,人人皆有责,人人须尽责!
愿国家安全永不受侵犯,愿祖国永远繁荣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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