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和大家介绍了“律师张超”,今天马检君接着给大家说说“原刑警朱伟”的那些事儿。
张超当庭翻供否认杀害江阳,案件陷入重重迷雾。为了借助舆论关注帮助江阳实现为侯贵平案翻案,朱伟往《江潭晚报》寄匿名信,要求报社必须按时将他寄去的九宫格照片发布于头版头条,否则城市的某个角落就会发生爆炸。期间,因《江潭晚报》停刊休整没有按时刊发九宫格照片,朱伟为了吸引警方把视线转移到卡恩集团,在该集团的一个烂尾楼里制造了面粉爆炸案。报社意识到事态严重,决定配合警方继续刊发九宫格照片。
剧中,法院以朱伟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检察官说法
有观众提出,朱伟特意选择在卡恩集团无人居住的烂尾楼里实施爆炸,客观上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为何还被判了三年有期徒刑;剧中也没有提到他实施放火造成人员伤亡,却被判了五年有期徒刑,处罚是不是太重了?
实际上,爆炸罪、放火罪都属于刑法八大重罪,两者都属于危险犯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者均不要求造成实际严重后果,只要实施了爆炸、放火行为即构罪。剧中,朱伟实施爆炸、放火等行为,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正是因为客观上未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所以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五年。如果爆炸、放火行为已经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那他面临的则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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