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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马尾:积极构建与其他未成年人特别程序间的制度衔接全方位守护祖国花朵

时间:2022-10-13 10:06:00  作者:程军化 叶韡  新闻来源: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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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检察院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中加以特殊保护的制度的工作力度,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各程序既独自发挥效力,又互相促进共同作用形成体系,持续完善未成年人认罪认罚从宽与其他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制度衔接,发挥1+1>2的效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建立合适成年人具签制度。法律上并没有直接赋予合适成年人有权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无法及时到场,合适成年人的出现愈加重要。一方面督司法公正,另一方面缓解未成年人心理压力,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未成年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时,规定合适成年人享有在场权,但是应由法定代理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若法定代理人无法签署具结书,则须出具书面证明,才能由合适成年人代为签署。

  建立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社会调查报告是一项重要的反映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的制度,也是司法机关认定涉罪未成年人主观恶性、认罪诚恳真实性的重要依据,对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完善起到助推作用,社会调查报告也有助于提出更为精准的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及后续矫正方案。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刻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情况等情况进行调查。”马尾区检察院建立了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有效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中酌情给予有悔改之心、改造可能性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机会,做到从轻处理。除了未成年犯罪的事实和原因以外,还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综合评估报告、有关量刑建议及具体的矫正方案等,提升了社会调查报告在未成年认罪认罚案件

  建立亲情会见制度。亲情会见制度来自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具备一定条件的,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亲情会见制度是针对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到达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检察人员判断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的一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马尾区检察院进一步细化该规定,规定对于认罪认罚的未成年人可适当放宽会见条件,增加会见次数,通过亲情感化促使其对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及后果有清醒的认识,从而有效促使他们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得以尽快改造。

[责任编辑:刘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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