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网友在民政部网站留言咨询,在文身行为上是否应完全不考虑未成年人的自身主观意愿?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同意,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文身?或父母经营文身店,可否给自己未成年人子女文身?
民政部答复全文: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文身已明显超出未成年人的理解和理性判断范围,应予以特殊保护、优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即使父母同意许可也依然不能提供文身服务。父母自己经营的文身店也不能给自己孩子文身。对文身服务提供者追究责任,要依据不同个案,根据有关办法及程序办理。
此前,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为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检察院立足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检察监督发力助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
以案件为抓手全面摸排线索
2022年初,该院在办理一起聚众斗殴案件,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时,发现多名未成年人身上有不同图案的文身。近年来文身出现了“低龄化”现象,日渐成为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风险点。未成年人文身对身体造成创伤,难以清除,可能导致学业受阻、工作受限、遭受社会排斥,且会在未成年人群体产生模仿效果。因此,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危害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影响其发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亟需加大力气整治。
通过进一步询问了解,获取到确有存在文身机构违规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针对文身问题,该院23名法治副校长深入任职的29所学校全面摸排调研,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收集未成年学生文身线索。
以线索为指引实地调查核实
根据线索指引,实地走访涉案文身机构,并随机走访辖区内部分纹绣店、化妆店、美甲店,重点查看经营场所证件是否齐全,是否存在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及非法消除文身服务、是否取得医疗机构许可、是否在明显位置张贴“禁止未成年人文身”标识等,发现涉案机构在提供文身服务时没有核验身份信息,文身的未成年人监护人事前均不知情,其他场所也不同程度存在向未成年人提供小型文身服务情况。
该院坚持边走访边宣传,现场对文身机构经营者、工作人员等进行法治教育,宣传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性,普及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相关法律知识,引导文身机构合法合规经营。
以问题为导向发出检察建议
针对区域存在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问题,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召开集中公开送达会议,就检察建议制发背景进行介绍,阐明检察机关履职依据、调查核实情况、相关法律规定等,充分释法说理,依法向有关部门集中公开宣告送达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7份。促成有关部门严格登记管理,开展专项宣传,联合检查区域美容店、文身店30余家,对一家经营范围不规范的刺青店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及名称变更登记,引导4名文身在校生到正规医疗服务部门去除文身。
以常态整治为目标凝聚各方力量
该院商请区委政法委牵头15家有关部门召开“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推进会”,全面解读《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通报区域未成年人文身情况,阐明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性及治理工作紧迫性,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对推进未成年人文身治理达成共识。
下一步,该院将立足检察职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宣传教育引导力度,不定期开展未成年人文身“回头看”活动,确保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常态化开展,齐心协力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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