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倪某系某散货运输船的实际经营人。2020年3月14日,倪某带领6名船员驾驶运输船前往福建西犬岛附近海域,并在与采砂方杨某联系后,根据其指使将船航行到指定位置抛锚等待。2020年3月17日凌晨,采砂船到达西犬岛附近海域后,从海里抽取8076.8吨海砂过驳到运输船上。倪某以每吨海砂5元共计40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计划运往长江一带以每吨20元价格销售。同日,倪某往长江方向行驶,在洋屿附近海域被福州海警局查获。
2021年3月16日,经自然资源部海岛研究中心鉴定,认定本案对采砂海域造成的海洋生态资源环境损害价值总计408710.61元。2021年5月28日,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检察院对倪某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的同时,也针对本案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倪某赔偿海洋生态损失价值及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408710.61元。2021年7月5日,马尾区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采纳马尾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与量刑建议,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支持了马尾区检察院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倪某某赔偿海洋生态资源损失费408710.61元。
检察官说法:采砂船采砂、运输船接驳并运输贩卖,是当前盗采海砂常见的共同犯罪方式。此分工合作方式采砂效率高、隐蔽性强、打击难度大,尤其是运输方以未直接参与抽砂为由长期逃避打击。表面上看,抽采、运输、销售一体化运作没有共同约定,缺乏合意的书面或者口头表现证据,但实际上,运输方、收购方均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是盗采海砂,并在行为上与采砂方相互配合、协作,使盗采海砂得以高效并隐蔽地完成。检察机关以非法采矿罪的共犯提起公诉,使参与共同采砂的运输方、收购方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对海上非法运输、收购海砂起到有效震慑、遏止作用,实现“违法必制裁”。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特别是针对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赔偿的案件,目前存在法定鉴定机构、人员匮乏的难题。马尾区检察院通过借助专家“外脑”出具专家意见,积极破解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赔偿鉴定难题,将运输方、收购方作为共同盗采海砂侵权行为人追究连带侵权责任,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收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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