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幼儿匆匆跑过,不小心撞翻另一名幼儿刚搭好的积木……
“你把我的积木撞坏了!”
“啊,对不起,我不是故意的。”
“没关系,以后小心点哦,别跑这么快!”
“嗯嗯,我帮你一起重新搭吧!”
“好呀!”
这是经常发生在幼儿园的普通日常,孩子们对于这些“小意外”往往都能友善平和地处理,因为他们知道知错能改、与人为善是美好的品质。
但是,在成人的世界里,总有一些人易将可以三言两语解决的“小问题”变成“大麻烦”……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检察院就受理了这样一件信访案件。
案情回顾
事情发生在2021年4月27日18时许,陈某骑自行车在马尾东方名城江滨公园绿道内行驶中摔倒。此时,范某从其后面骑电动车经过,并继续向前行驶。陈某认为是范某将其撞倒,于是骑着自行车追至江滨宗棠路口等红绿灯时,陈某上前打了范某一巴掌……
“你打我干什么,你想打架吗?”
“你撞了人还跑!”
“我没有撞到你,不信可以去查探头!”
“你不要走,你今天走不了了。”
双方你一言我一语纠缠不休,并致矛盾升级引发互殴,范某持电动车锁殴打陈某,陈某用拳脚击打范某。在互殴过程中,造成陈某的头部额顶部形成创口和左大腿软组织挫伤,范某的左足第一趾远节趾骨骨折。双方伤势经马尾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均为轻微伤。2021年6月24日,区公安局对陈某、范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至此,这场小闹剧本应就此结束。
然而,陈某对公安局的行政处罚表示不服并提出申请行政复议,马尾区公安局于当日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其后,陈某先后两次向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区人民政府均作出维持行政处罚、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决定。2021年7月26日,陈某向区公安局报案称范某“肇事逃逸并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区公安局于8月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陈某不服申请复议,区公安局于8月24日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陈某继续申请复核,市公安局于9月18日作出维持马尾区公安局的复议决定。9月27日,陈某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向马尾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其申诉理由为:
1、范某驾驶电动车撞了申请人并逃逸,系交通肇事逃逸,申请人打了范某一巴掌是正当防卫。
2、范某持械殴打申请人造成两处轻微伤系“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以公开促公正
马尾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陈彪主任受理该案后,认真审查申请人的申诉理由,多次前往公安机关向经办民警详细了解案情,调阅了公安机关与本案相关的案卷材料、调取了案发现场的视频录像,并到现场实地查看……经过扎实的调查核实和阅卷审查工作后,陈彪检察官意识到该案的症结在于申请人对法律的认识存在偏差,他当即决定召开一场简易的公开听证会,邀请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作为听证员,同时邀请公安民警到场,给申请人充分反映诉求提供公开的平台,并通过第三方的参与,通过案外人的客观评价畅通释法说理工作,促进矛盾的化解。
2021年10月13日,马尾区检察院组织召开该立案监督案件听证会。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逐个进行分析说理。申请人对部分查明的事实和出示的证据提出异议。听证员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采信等问题向申请人及公安机关进行针对性的询问并发表意见。经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在听证会的最后,申请人陈某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虽然仍存有疑虑,但其认为检察机关为自己的案件召开听证会,说明检察机关对其诉求的重视,对检察机关表示了感谢。
检察官说法
该案中,申请人陈某的诉求是否成立呢?我们一起来听听检察官怎么说。
1、范某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1)从案发现场视频来看,虽然申请人在双方接近时自行车摔倒,但未能排除其他原因致其摔倒的可能,无直接证据证明范某的电动车撞了申请人的自行车。
(2)即使是范某造成的申请人摔倒算不算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这里的“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申请人与范某发生纠纷的地点属公园绿道,江滨公园管理部门已经在公园路边设立禁止共享单车、电动车、宠物入园标志,系内部道路,显然不属于交通道路,双方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交通事故”,不存在交通肇事逃逸情况。
2、申请人陈某是否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纠纷中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需要采取暴力行为制止,申请人认为其被范某撞了而追上范某并打了对方一巴掌,对方即使有侵害行为也已停止,所以申请人的打人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3、范某是否属“寻衅滋事”?
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申请人认为范某持器械殴打了他致轻微伤,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但同时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动手打了范某一巴掌在先,后面双方进行互殴,双方都造成轻微伤,符合上述的除外情形,范某的行为不属于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如双方在互殴过程中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了。
公开听证,不仅有利于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执法公信力和办案透明度,同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消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的疑虑。马尾区检察院将始终秉持“善良司法”理念和司法为民的宗旨,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促进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真正赢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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