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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技巧培训班感受杂谈

时间:2013-07-19 16:23:00  作者:王会丽 李娟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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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月的江城骄阳似火,笔者有幸到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北分院参加了由中国检察官协会、美国纽约大学亚美法研究所与丹麦人权研究所共同主办的讯问技巧培训班。培训班名为“讯问技巧”,实则为对英美法系有关讯问的理念及相应制度设计、司法实践的总体简介。培训班邀请了来自英、美和我国台湾地区资深的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大学教授,其中曾任哈佛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现任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暨亚美法研究所主任的柯恩(JeromeA.Cohen)教授已83岁高龄。他除在主席台发言之外,两天培训时间里始终在听课席认真听讲,完全颠覆了我们对耄耋老者的印象。培训采取互动式教学,听众对讲课内容即时点评、互相提问,还采取模拟法庭和案例研讨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尽管受时间和语言所限,难有深层次沟通,但还是受益良多。 

  第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一嫌疑人的特定权利,在不同刑事司法体制下的内涵并不相同。1789年,美国权利法案以宪法修正案形式规定了“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即嫌疑人不自证其罪之特权,但是直到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确立有名的米兰达规则,才明确了这项宪法特权的现实效力:警察在讯问之前,必须首先进行米兰达警告,告知嫌疑人享有沉默权、讯问时律师在场权,只有在嫌疑人放弃这些权利之后,才能开始讯问;嫌疑人一旦要求行使沉默权或律师帮助权,警察必须停止讯问。对照我国修改后刑诉法保留“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说明在我国嫌疑人并不享有沉默权,修改后刑诉法第50条增加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其中的“强迫”仅仅意味着刑讯逼供或者其他具有强制逼迫性的非法手段。而米兰达规则意味着,在不告知相关权利的情况下,嫌疑人自愿做出的供述仍视为“强迫”,包括持续的压力、操纵性的手段、诡计等等,其含义远远超出了“强迫”的本义,对警方的限制要大得多。但是,米兰达规则有许多例外,如公共安全、危及生命等紧急情况,随着近年来国内国际犯罪形势的变化,例外不断增加,如美国对于恐怖主义犯罪,甚至公然允许警方在讯问中采取相当强度的身体或心理强制等措施。因此,米兰达规则并不能代表对嫌疑人权利的最高保障标准。反观我国刑诉法,“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强调严禁刑讯逼供,并以非法证据排除为具体保障措施,“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重在激励侦查人员研究审讯策略、提高审讯水平,辅之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刑法规定,同样体现了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平衡。事实上,嫌疑人的沉默除了导致诉讼拖延之外,并不会给其带来比涉嫌犯罪事实本身更严重的负面后果。 

  感受之二,冤假错案在任何刑事司法体制下都难以完全避免,检察官对此要心怀怵惕。培训班视频介绍了发生在纽约市的一起重大冤案。1989年4月19日晚,一名白人妇女在中央公园慢跑时遭受殴打并强奸。当晚有二三十名附近社区的黑人少年在中央公园里打闹,有的向路人投掷石块,报警后警察赶到现场,一些少年在逃跑过程中被带到警局。次日凌晨,颅脑受伤重度昏迷的受害人被发现,后经确认其为华尔街的一名金融投资家,时年28岁。舆论哗然。这些被带回警局的黑人少年被转交给重案组。重案组警察对少年们进行了长达十几个小时的轮番恐吓、诱骗,四名少年供认实施了殴打与强奸,一名少年供认协助了强奸。其中最大的16岁,最小的14岁。检察官迅即介入,在讯问警官在场的情况下,逐一对嫌疑人宣布米兰达规则,讯问时逐一录音录像,五个孩子都保持了原来的供述,被正式确认为凶犯。离开警局后,五名少年全部翻供,表示当时出于警察诱骗,因为想早点回家才做了虚假供述。但为时已晚,尽管五名被告人的供述在凶器、作案人数甚至地点等重大问题上并不一致,尽管五名少年的DNA与现场提取的DNA比对并不一致,法庭上,愤怒战胜了理性,陪审团依据仅有的一次供述录像,认定他们构成包括轮奸在内的多项罪名。13年之后,五人中的最后一名服刑者与该案真凶同在一个监狱,真凶在监室得意洋洋地吹嘘,“这里有个替罪羊,我不说他就得一直呆下去”。真凶主动坦承当年的暴行,该案得以重新启动,针对五名少年的有罪判决才被撤销。这个冤错案件发生的原因,固然有警局面临的强大社会压力,有强烈的种族歧视因素,但根本上还是对口供的高度依赖。这也说明,即便是被英美法系国家奉为刑事诉讼人权圭臬的米兰达规则,仍然无法杜绝对口供的逼取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感受之三,英美国家刑事案件中的讯问(interrogation)逐步被侦查访谈(interview)所取代,反映了侦查理念的重大变化,值得我们借鉴。二十多年之前,英国审讯人员的目标与我们相同,即获取供述。多起错案发生后,英国从1992年开始推行一种由警察、心理学家和律师共同研究出的新的讯问方法,其目的是发现事实真相,而不是获取供述。这一方法,分为“准备和计划”、“沟通和解释”、“陈述”、“总结收尾”和“评估”五个步骤。通过这种方法,英国正努力从典型的以获取供述为目的的“对抗式讯问”过渡到以信息收集为目的的“侦查访谈”。经过实证研究,研究人员发现,侦查访谈在显著提高获取真实供述发生率的同时,大幅降低了虚假供述的发生率。即使嫌疑人拒绝供述自己的罪行,侦查访谈的平和性也能使侦查人员收集到与犯罪有关的信息,从而最终成功锁定犯罪分子。但是英国警察并非很快就适应了这一变化。侦查访谈推行五年后,一份专门针对警察访谈效果进行的专项评估显示,“准备和计划”较好,“沟通和解释”以及“总结收尾”和事后关键的“评估”环节都较差。经过对警察举行的专项的持之以恒的系统培训和配套制度支持,警察们才逐步适应。 

  美国目前也在训练警察使用类似的技巧。培训班上介绍美国警察讯问技巧的王政教授,曾是一名中国刑警,在赴美留学后定居美国,目前身兼美国加州大学刑事司法系终身教授、加州警察培训学校特聘教官等数职,熟知中美文化和刑事司法体制双重差异的他,在短短半天内,用流利的中文介绍了美国警察十种讯问方法、十大关键问题、十项心理战术、十种加强讯问手段、十种逼供原因,甚至特意整理了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相关内容,还穿插播放了美国警察讯问一起凶杀案嫌犯以及检察官出庭的真实视频,很是吸引人。但过后印象最深的竟是不同社会文化背景在刑事司法体制中表现出的强烈反差:比如针对公职人员犯罪,美国许多州都将其与重罪并列,由大陪审团决定是否起诉,体现了民意对公职人员的监督;针对贿赂犯罪,美国立法允许使用技侦手段,线人及化装侦查的使用也非常普遍,体现了全社会对腐败犯罪的高度重视;由于财产公开申报、限制现金交易等制度,他们很少追诉嫌疑人多年前的贿赂行为,职务犯罪的查处相对要容易得多。进而想到,如果单纯论讯问技巧,国内反贪检察官并不会比英美警察差,在证据种类单一、侦查手段受限的情况下,我们的审讯水平甚至可能会胜出许多,真正值得深入思考的是,我们该如何借鉴他人之石,又该如何挖掘本土优势,在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的今天,促使职务犯罪侦查水平跨上新的高度。

  (作者单位: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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