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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仕兵:坚守在高墙内的硬汉暖男

时间:2017-01-19 09:51:00  作者:吴畏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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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在高墙内的硬汉暖男

——记湖北省优秀派驻检察官杨仕兵

  驻监检察负责对监管单位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等多项职能。作为驻监检察官,他们长年战斗在高墙之内,坚守着艰苦寂寞的驻监检察岗位,以“鹰”一般的眼光捕捉职务犯罪踪影;像扫描仪一样捕获刑事执行工作中的不公正“影相”;用阳光般的温暖,使在押人员走出人生阴影,获得心灵的救赎……他们,切实维护着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湖北恩施州巴东县检察院综合检察部检察官、驻县看守所检察室主任杨仕兵就是这样一群优秀驻监检察队伍中的一个典型代表。2016年底,他被湖北省检察院表彰为全省优秀派驻检察官。

  监督发力 直击高墙内的职务犯罪

  “要维护好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的公平公正,就必须首先管好管人的人!”杨仕兵经常这样叮嘱他的“兵”。

  为此,自2013年他任监所检察科科长兼驻县看守所检察室主任以来,克服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收集线索难、取证难、压力大等困难,加大排查力度,共初查刑事执行领域职务犯罪案件5人,立案侦查1人,即巴东县看守所民警李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

  2015年3月中旬,杨仕兵在一次与被监管人的加害对象谈话中,了解到看守所管教干警李某有违规帮助在押犯人向被害人传递串供信件的嫌疑。他随即向院领导和恩施州院监所处作了汇报,并连夜初查取证,继而立案侦查。

  经侦查查明,李某在任巴东县看守所民警期间,于2015年2月17日9时许利用职务便利,违规让该所在押犯人肖某(系犯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上诉后处于发回重审,尚待判决的罪犯)用看守所监控室电话(座机)与其女儿通话,内容明显涉及案情;同年3月13日,李某又违规帮助该犯人向被害人传递两封串供信件。该案起诉后,法院对李某做出有罪判决。

  同步跟踪 保障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

  “决不能让刑事判决成为法律白条!”杨仕兵为实现此誓言付出了只有他自己才清楚的艰辛和苦涩。

  “一起干的坏事,为什么我们坐牢他在外逍遥?”“一起判的罚金,为什么我们缴了他可以不缴?”“我检举:樊某、向某不仅贩卖毒品,还非法持有枪支,你们查清楚了,再送我上(黄泉)路……”刑罚执行领域里的种种不公平和“保命”伎俩,使杨仕兵深感作为一个监所检察官责任重大。为此,他反复扫描刑事执行工作流程“漏洞”,力求守住司法公正最后一道防线。

  2016年3月,杨仕兵主持开展了2013年以来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专项检察活动。监督7名被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罪犯收监执行或采取追逃措施;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报请、裁定或执行不当21人。如罪犯黄某因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生效后法院一直没有交付执行。专项检察发现后,杨仕兵多次与法院及公安机关沟通协调,监督法院将相关法律文书交付公安机关采取抓捕措施。在他强有力地监督下,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4日将其抓获,8月10日送交宜昌监狱执行原判刑罚。

  为保障财产刑不打“白条”,2016年7月,杨仕兵又主持开展了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法院刑事裁判的所有涉财产刑未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共监督执行财产刑37人。如李长禄等16人“中功?弥勒佛道”非法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一案,判决确定对该非法组织违法所得人民币1041.18万元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县法院只执行了861.17万元。杨仕兵及时对该案财产刑部分进行专案检察,督促县法院将剩余的188.46万元(含孳息)执行到位。

  死刑犯临刑前往往要“检举揭发”,以赢取其性命苟延残喘。杨仕兵深知其这一心理,为保障死刑执行活动的如期顺利进行,在2016年的一次2人死刑执行监督中,依法沉着应对了死刑犯临刑前提出的检举等情形。罪犯朱某、赵某被执行死刑前夕,杨仕兵在与二人谈话中,死刑犯赵某举报樊某、向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杨仕兵立即联系巴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和建始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调查核实情况,二部门迅速开展调查并通过传真将查证情况进行反馈:樊某、向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已立案查处;二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查无实证。通过监督,既防止了错杀,又防止了死刑罪犯借检举揭发拖延死刑执行。

  真情关怀 用诚心维护在押人的权益

  “有羁押必要的,一个都不能放;没有羁押必要的,一个都不能关!这是关乎人权保护的大事,马虎不得。”杨仕兵经常这样告诫他的搭档。

  近两年来,该院驻监检察室共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27件,其中杨仕兵一人就办理了23件,占办理总数的85.2%,其结论意见均被办案单位采纳。在这一块工作中,他采取与在押人员谈话、向在押人员及家属发放征求意见表、约见管教干警、检察长接待日等措施多方拓展案件渠道;通过查阅相关案件材料、了解在押人员被羁押前后的日常表现、征求办案机关、发案地基层组织及被害人的意见等方式,力求结论评估无误。

  “我真后悔为点小事和别人怄气、打架,我妈已经82(岁)了,身边就我一个人,我真怕她有个什么三长两短……”2016年6月6日,杨仕兵在与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的在押人员辛某谈话时,见其良知尚未泯灭,身陷囹圄仍在担心母亲,确有悔罪之心,随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他在查阅该案法律文书、批捕材料、弄清案情,向看守所管教干警了解其日常表现的基础上,赴野三关派出所向办案机关了解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随后,他又冒雨徒步前往辛某所在村委会、被害人和辛某家中,认真听取了村干部和被害人田某的意见;了解到辛某的两个妹妹远嫁他乡,家里只有辛某和母亲相依为命,且其母听力失聪,生活不能自理,家中非常贫困。

  回院后,杨仕兵主动联系当地村干部和县残联、民政等部门,为其母亲办理了二级《残疾人证》,让其享受到每个月150元残疾人生活补助和护理补助;及时对辛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羁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社会危害性等进行全面地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辛某系初犯、偶犯,且与被害人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办案机关对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辛某系其母亲唯一的抚养人,对其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遂于同年6月10日依照《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建议公安机关对辛某变更强制措施。县公安局于当日采纳并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出看守所那天,辛某愁喜交集,愁的是因家穷,没路费回到距县城120多公里的家;喜的是可以回家照料老母的起居了。杨仕兵深谙其心理,自掏腰包给他路费钱,令辛某激动不已。临行前,杨仕兵对他说:“再有困难就给我打电话,走吧,看好前面的路。”

  辛某在走出监所的最后一道大门后,深深向送行的检察官、管教干警躬了三个躬,然后红着眼圈走了。

  鉴于该案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中国日报·民生法制周刊以《湖北巴东县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让八旬老母不再老无所依》为题作了报道;省检察院已将其作为精品案件推荐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参评。

  (作者单位: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检察院)

[责任编辑:zyws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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