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首次突破了以往刑法修正案涉及现行刑法条文最多19个的记录,采用了50个条文;而对现行《刑法》共计49个条文进行了修正。在中国刑事立法上,将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结合检察工作的实践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践行执法为民,完善监督体制等方面阐述一下《刑法修正案(八)》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关 键 词】
《刑法修正案(八)》 宽严相济 执法为民
案例一:2011年初,犯罪嫌疑人许某承揽了华星光电鲁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管道安装工程,雇佣了数十名工人参与工程建设,并约定工资在2011年6月底至7月初工程完工后结算。
施工期间,许某以给工人发工资为由,先后从鲁强公司支取了工程款项三十多万元,但仅给工人发放少量生活费。6月30日,许某在收到鲁强公司最后一笔工程款4万元后,关闭手机并携款潜逃。其逃匿时拖欠工人工资总额二十余万元。7月8日,被害工人在找不到许某的情况下找到鲁强公司结算工资,鲁强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许某到案后,经政府有关部门催收,仍拒不支付其拖欠的劳动报酬。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对此案进行审查后认为,嫌疑人许某在尚有余力的情况下拒不支付拖欠工资,且携款逃匿;在归案并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仍以没有经济能力为由拒不支付,数额较大,符合《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已涉嫌犯罪。据此,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许某。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张某1986年8月出生,今年24岁,2004年未满十八周岁的张某因犯抢劫罪,被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10月减刑出狱。出狱后,张某又于2010年3月至2011年2月期间,盗窃作案9起,涉案总价值8042元,另外还抢夺作案3次,涉案总价值2900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张某应构成累犯从重处罚。但新颁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进一步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力度: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该院公诉科经研究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符合修正案的规定,不应当以累犯处理。
以上两个案例案情并不复杂,但是却都折射了《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后,检察工作的变化。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立法反映社会生活的需要,因此,修正案(八)一方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标杆,一方面又是审时度势、应时而生的产物。它的出台对我国各个方面产生了广泛影响,以上两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刑法修正案(八)》对我们检察工作的影响,检察机关应该认真贯彻实施新法,从而更好地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社会法治建设。
一、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确定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行社区矫正”。2006年11月27日至28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各级政法机关要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遏止、预防和减少犯罪”、“要把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与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使之更加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
检察机关在落实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过程中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透过实践该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宽严尺度难把握,该怎么宽怎么严没有具体的标准,修正案(八)通篇贯彻了"轻轻重重"的政策、公正适度的刑罚。该宽则宽,该破则破,当立则立,立场鲜明。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检察机关首先要严格贯彻修正案(八)关于轻缓刑事政策的运用,重点是未成年人不作为累犯、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一般不适用死刑,缓刑的适用条件以及坦白从宽等规定。这是在刑法层面进一步体现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关爱,是对社会管理的一种弥补和创新。检察机关在批捕起诉工作中,对于上述规定应严格把握,坚决贯彻从宽处理的方针。其次,要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恐怖组织犯罪、生产假药罪、污染环境罪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犯罪惩处力度。此次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明确写入修正案,同时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加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罪行的打击力度。同时,修正案还增加了财产刑,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除处以自由刑外,还可以并处罚金、没收财产。检察机关在这些领域要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充分发挥职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践行执法为民宗旨,切实保障民生,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是检察机关的宗旨,在今年开展的“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活动中也突出强调了坚持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刑法修正案(八)》的一大亮点就是对于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即“恶意欠薪”、“交通肇事”、“醉酒驾驶”、“飚车”等入罪。为了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正式列罪。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醉酒驾车、飙车等行为危害严重,人们对此深恶痛绝。《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从几年前的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事件,到最近发生的皮革奶事件,食品安全始终触动着老百姓的神经,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力度已刻不容缓。《刑法修正案(八)》加重了食品安全犯罪惩处力度,最高可判死刑。另外,《刑法修正案(八)》增加条款,明确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些新的罪行是立法体现民生的重要表现,检察机关要切实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应以人民群众满意为落脚点,加强对新罪名的学习、理解和把握,在实践中加大惩治、预防力度。尤其是对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的犯罪,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虚开普通发票和持有伪造发票的犯罪,要仔细研究犯罪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把握,在打击该类犯罪的同时,加大对社会预防宣传力度,达到惩治和预防的双重效果。另外,要重点查处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采矿罪等,认真研究相关犯罪构成要件和入罪标准的修改,综合运用刑事、行政、民事手段,切实保护民生,促进社会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三、积极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加强监所检察力度
(一)推进社区矫正制度,保证刑罚的正确执行。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主要任务是:对社区矫正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社区服刑人员又犯罪活动,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刑法修正案(八)》首次规定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将改变过去由公安机关执行或者监督、考察此类犯罪人的规定,是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的一项重要改革。目的是对这部分犯罪人采取更有效的监督管理的方法,也便于这些人更好地融入社会。 刑法规定社区矫正,有利于推进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建立。检察机关应根据修正案(八)的规定,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采取切实措施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充分发挥外来人员管护教育基地的作用,平等保障外来人员的司法权利,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二)调整监所检察工作,加强执法监督水平。修正案(八)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完善了假释规定,加强对被假释犯罪分子的监督管理。对监所检察工作的专业性和政治敏感性又提出了新的高度要求,检察机关应对新时期的监所刑事检察工作应该进行调整,来面对新时期的工作。进一步对照规定,加强对刑罚执行机关和法院的监督力度,坚决纠正减刑、假释等领域中存在的违法现象,确保刑罚对社会的威慑力。
另外,检察机关还应当进一步完善诉讼监督机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应结合自身职能,进一步加大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和法院自由裁量权的监督,综合运用量刑建议、刑事抗诉、纠正违法等手段,建立完整系统的诉讼监督机制,维护罪责刑相适应。
(作者是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梁志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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