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相信我们的检察官们和干警己通过学习,对《刑诉法》修改后增加的新内容、特殊程序有所掌握和了解。此次修订幅度大、内容变化多,细读起来,我们的检察官们感觉到对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是新的挑战,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通过学习《刑诉法》后我认为检察机关在今后工作中要树立起“四种观念”。
一、树立起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的观念
在新修订的《刑诉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总则第二条的任务之中。这七个字写入《刑诉法》是我国法制建设所取得的重大进步成果,其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以及我们国家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在国际社会上所产生的影响,都是前所未有的,正面影响也是不可低估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鲜明地体现了我国《刑诉法》的社会主义本质,这也是其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程序法是修改的一大亮点,具有标志性意义。这一点我们司法工作者体会最深,一直以来我们在建设我们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时,由于历史、文化、区域、信仰等等的原因,尽管我们一直高度重视和保障人权工作,但努力和实际却不尽人意,直至2004年我国《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后,西方一些人仍然还会抛售《中国人权白皮书》。其内容也多是指我们的法制不健全,执法出现不规范等等问题。《刑诉法》作为程序法,其诉讼制度又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所以更应有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的要求。这样既体现了国家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高度重视,又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 循和贯彻这一原则。
这次《刑诉法》的修改,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而这一指导思想在各章节条款中都得以体现。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检察人员要充分注意两点:一是在刑事诉讼中要侧重于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被告人的人权,同时也要尊重和保障其他诉讼参于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权。二是要分清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两方面的内容要求,首先,尊重人权是要求我们的执法人员和机关把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当做平等的诉法主体来对待,将他们看成是依法享有权利的公民或者自然人。然后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做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尊重人权是前提,保障人权是实在的内容。这是国家《宪法》和《刑诉法》对我们执法机关和人员的法律要求。所以我们就要树立起“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执法,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排除非法证据,而讯问犯罪嫌疑人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也是我们执法过程的全景式记录。也是对我们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产生怀疑人的有力回答。
二、要树立非法证据排除观念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既对一些案件行使侦查权又对所有刑事案件行使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提起公诉,防止非法证据进入审判程序就对检察机关的侦查亮明了工作难度既挑战性,又对审查监督亮明了工作的严格既精确性。特别是第49条规定了:“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这也就是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法理所在。案件事实是通过各种不同证据来证明其存在的,而且《刑诉法》又明确了证据的种类以及证据的合法收集。我们检察机关的职责又决定了我们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了很大的权力,所以我们的行为又决定着诉讼的进程,也决定着当事人的命运,因此我们要在侦查工作中时刻不忘排除非法证据,依照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进行刑事诉讼,按照科学的操作规程和诉讼规律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实现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同时要坚决地防止和纠正有的机关和个别人员违犯法律规定办案,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查起诉环节中,应当充分贯彻《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更加仔细地审查相关证据,对于在侦查阶段所取得的相关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客观、全面、详尽的审查,要能够“吹毛求疵”,对于侦查阶段通过非法手段和途径取得收集的非法证据坚决予以排除。总之,检察机关既然是通过审查、监督防止非法证据进入审判程序的“责任者”,那么就绝对不容许有“非法证据”的产生,又不允许“非法证据”逃脱我们的审查。
三、树立起全程跟踪监督的观念
在《刑诉法》未修改前,我们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已有了全程跟踪监督的工作规章制度,如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把新的《刑事诉讼法》切实贯彻到侦查监督和审查起诉监督工作全过程,是我们当前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首先,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功能,分别体现在:1、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2、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的监督,3排除非法证据,加强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4、明确检察机关对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5、对简易程序审判活动的监督,等等共计十项内容,这些规定是法律给予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途径。其次,是要求检察机关主动审查监督,同时也赋予了当事人、辩护律师提请审查的权利。再次,是明确了审查的方式、内容、时限,总之,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被赋予了很多公权力,即新增加执法任务和监督职责。而所有的权利行使都是“阳光”下进行的。特别是“执业律师”们,他们的法律水平、以及法律条文的学习掌握和吸收,一般都强于我们。这就是对我们的一种监督和“压力”。这就要求每一位检察官们树立起全程跟踪监督的观念,在侦查过程中,特别要坚决地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防止我们自身“节外生枝”。对于侦查监督部门来说,不仅仅要重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审查监督,还要将逮捕后羁押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对审判公诉监督部门来说,在未判决之前以至判决后,所应进行的法律监督工作,仍是我们检察业务中的重中之重。特别是简易程序审判活动的监督、量刑纳入法庭审理过程对量刑活动进行监督制约、抗诉权利,等都增加了检察监督的话语权。
四、树立“宽严相济”构建和谐社会的观念
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有序,新修改的《刑诉法》在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外,还规定了特殊程序即:第266条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原则”,第277条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的适用条件和案件范围”,还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等。在我们司法实践中,有许多刑事案件是因民间民事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型犯罪,是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过失犯罪案件,所以当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可以刑事和解。而未成年人犯罪对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同时第106条还规定了为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罪后能更好地回归社会,设置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些特殊程序的规定正是我国刑事政策中,“宽严相济”的具体体现,也是重视刑罚教育、挽救作用的司法努力。通过对新修改的《刑诉法》的学习,我们的检察官们要明确地树立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观念,有意识地在服务建设大局、加强检察法律监督的同时,要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和司法优势,合理使用司法资源的现有配置,最大可能地在殊殊程序上有所作为,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和劳动。
总之,我们检察机关要积极地加强教育培训,学习好、理解好、掌握好新修改的《刑诉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内容,深刻认识《刑诉法》修改的意义,对我们树立“四种观念”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为加快我国法制健全建设步伐而增砖添瓦。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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