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逻辑思维,习惯养成 ,培训,途径
【内容摘要】逻辑是思维艺术,正确的逻辑思维对于犯罪侦查具有引导作用,能有效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也是新形势下侦查员明确侦查方向,快速准确破案的需要。侦查员逻辑思维能力不是自然形成,丰富培训形式、加强实践锻炼,及时总结经验,探索新领域是提高和拓展侦查员逻辑思维能力与习惯养成的有效途径。通过案例分析如何运用逻辑思维方法侦破案件及逻辑思维的习惯如何养成。
恩格斯曾说“一个民族要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不能离开思维”。德国法学界考夫曼认为:“法官的判决不仅要服从法律也受逻辑的约束,这是一个不可辩驳的事实”。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卡多佐(BenjaminN.Cardozo)曾强调“我就必须符合逻辑,就如同我不偏不倚一样,并且要以逻辑这一类东西作为基础”“经验、逻辑始终与侦查工作相伴,没有逻辑的指导侦查始终是盲目的。”侦查员在侦查办案过程中离不开思维的引导,尤其是逻辑思维的引导,在侦查案件中就是要准确、合理、灵活、熟练的运用侦查类比法、侦查假言法、侦查选言法、侦查三段论等侦查逻辑思维方式办理案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侦查员提高侦查逻辑思维能力,养成逻辑思维习惯侦破案件显得尤为重要,虽然高科技的侦查手段运用到侦查办案中,但是侦查逻辑思维方法依然是侦破案件不可或缺的法宝。
一、侦查逻辑思维内涵及培养侦查逻辑思维能力的原因
逻辑思维素养的形成与能力的提高对侦查员在新形势下明确侦查方向、提高效率,顺利、高效、正确的侦破案件,避免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侦查逻辑思维的内涵
侦查逻辑思维是侦查员在侦查过程中借助一定的思维形式能动地反映客观现实的理性认识过程,是侦查员在办理犯罪案件时,严格遵循思维的逻辑规律和规则,从前提出发通过推理过程得出结论的思维方式,或者以概念为中介,进行分析综合、归纳演绎、从抽象到具体的思维方式,在破案中灵活运用,可以提高思维效率,指导实践。它包括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前者以静态观点研究思维形态的确定性、明确性、无矛盾性;后者从运动观点研究思维形态的发展及其规律。两种逻辑思维形式既不互相排斥,也不能相互替代。
侦查活动通过对材料的分析思考,揭示犯罪及犯罪侦查的本质,再判断和推理来反映案件现实。侦查员要准确认定案件,不仅要求作为案件认定依据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逻辑上叫做“前件真”,还要求从证据到认定结论的过程符合逻辑,逻辑上叫做“从前件到后件的过程符合逻辑规则或规律”,至于认定结论是否符合事实,只要保证了前两个条件,结论必然是符合事实的,逻辑上叫做“后件真”。事实上,所有的案件认定都是从条件到结论的证明过程,都是逻辑的,只是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不同。
(二)适应新形势侦破犯罪案件的必然要求
侦破案件需要正确的逻辑思维引导,还要也时俱进。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主要呈以下特点:一是犯罪组织化、集团化、职业化显著。犯罪分子通过严谨的组织形式,支配控制着犯罪分子,织起巨大的密网。二是犯罪数量增加,跨区域犯罪增多。涉财案件数量攀升,呈现出跨县市、跨省甚至跨国流窜犯罪案件。三是犯罪手段高级化,知识型犯罪增加。网络时代许多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为牟取利益而不断铤而走险,网络诈骗案等案件频发,有的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网络侵权等。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使得证据固定存在变数,形成难以攻破的壁垒。这就需要侦查员不仅有严密、正确的逻辑思维能力且还要有高科技知识,互联网条件下电子证据收集、固定和综合运用的能力,才能在侦破案件及应对新型犯罪实践中,理清侦查思路,在纷繁的线索和复杂的证据中利用已具备的技能、阅历、经验、知识等迅速找到侦查路经和突破口,适应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
(三)明确侦查方向和提高侦查效率的重要方式
侦查逻辑思维是以法律思维为基础,对其进行细化,并将逻辑的原理性知识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增强了实践的可操作性,对明确侦查方向和快速解决遇到的问题具有重要价值。一是能辨明正确的侦查方向,侦查员如果掌握侦查逻辑思维的具体内容,在侦查案件过程中融会贯通,分门别类,在遇到复杂的案件时,能够迅速识别,并采取正确的逻辑思维方式,修正侦查思路,有效的避免走弯路和进入死胡同。二是能提高侦查效率,侦查逻辑思维贯穿于侦查各环节,是侦查员查办案件的必备工具。侦查员在办案时从包含直观形象的感性认识中,抽取案件对象的特有属性,形成某一类对象本质属性的概念,然后运用概念进行判断和推理,通过逻辑思维的熟练运用与侦查技能的结合,可以迅速将逻辑知识与侦查实践相衔接,面对疑难复杂的问题可以化繁为简,透过纷繁的现象迅速找到其真正的本质与共性。
(四)有效避免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侦查逻辑思维是侦查员办案正确思维的前提条件,不遵守它就会造成思维错误,违背它就容易酿成错案。近年来随着于佘祥林“被杀”妻子张在玉的“复活”,杜培武“枪杀二王”后真凶意外落网,现实版“肖申克的救赎”——于英生杀妻案真凶落网等冤案的真相大白,造成冤案的原因不可否认有"故意入罪"、"认识错误"、"能力不强"、"技术落后"等原因,但也存在逻辑矛盾没有排除就定案的现象。这无一不在警醒我们侦查员逻辑意识淡薄、违背逻辑规律,违反逻辑规则,在逻辑论证不足的情况下办案所造成的后果有多么严重,不仅让受害人家庭、个人的命运发生扭转,也给他们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财产损失且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侦查员学会逻辑知识,锻炼逻辑能力,具备逻辑素养,在执法办案中正确熟练的运用逻辑思维方法才能有效、准确地获得材料,有效避免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侦查员办案应具备的逻辑思维素养与习惯
侦查员办案应该具有逻辑思维、辨证思维、直感思维、顿悟思维的基本修养,须熟练和正确使用演绎、归纳、类比、或然性思维等思维推理方法,具备思维的广阔性、敏捷性、深刻性、独立性、发散性、创造性等品质。从事检察工作的侦查员逻辑思维还需具有:严格的合法性、严密的推断性、敏锐的关联性、充分的论证性、一定的前提性和普遍的回溯性。侦查员通过逻辑思维能力的培训与习惯养成,可以提高自身侦查过程中的证据意识与现场意识,改变原有的粗放式、经验式工作模式,在注重实体的同时兼重程序,使侦查工作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规定进行,展现缜密的侦查逻辑思维。除此之外侦查员还需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至上,杜绝长官意志
“普遍的法治思维,一切从讲规矩、讲规则开始。在有规则之后,尊重规则成为第一要务。”侦查员要坚守法律人的原则与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运用严密的逻辑思维引导侦查活动进行,避免接受外来意志干预。冤假错案的产生,除不讲逻辑之外有的是领导接受人情请托,贪图金钱、美色等不法利益诱惑而干预办案活动造成的。“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确保司法不受权力干扰,不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侦查员对案件每个环节,细节都须遵守逻辑推理规则的要求,严密论证每个结论,还要顶得住压力,扛得住诱惑,遵照法律逻辑思维办案,才能避免非法手段、非法程序的出现。
(二)应用逻辑思维,克服完全经验主义
有的侦查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过度依赖经验,局限于惯性思维,固化思维,凡是未经逻辑推理即先设定案件来龙去脉,不敢去突破框架,导致侦查活动事与愿违,影响侦查效率,偏离侦查方向和轨道。侦查员只有将逻辑思维方式贯穿于侦查活动中,适度使用经验,灵活运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侦查细节经得起逻辑思维的推敲,才能办出铁案。
(三)科学逻辑思维,克服逻辑思维矛盾性
在办案过程中,随着接触案件范围扩大,信息量的增加,侦查员会接触到大量的信息与证据,有有利证据,也有不利证据,有正面案件信息,也有反面案件信息,逻辑思维矛盾性也不断显现,往往给侦查员带来一定的困扰。这就需要侦查员坚持科学、正确的逻辑思维,避免片面性、极端性,全面分析收集的证据,根据逻辑思维方式不断进行侦查假设与侦查验证,于循环中找寻正确的侦查思路,实现逻辑思维过程的新突破,新进展。
(四)把握职务犯罪因果关系,坚持四原则
由于职务犯罪构成的特殊性,大多侦查具有“由人到事”、保密性高、专业性较强、干扰阻力大等特点,职务犯罪侦查逻辑不同于刑事侦查逻辑[12]。因此侦查员还需坚持以下四原则:
一是原因和结果对等原则。即不能用小原因解释大结果,也不能用大结果去推出小原因。从结果的大小中去合理界定原因的性质。如犯罪嫌疑人为他人谋取巨大利益,那么他在很大程度上也获得巨额利益;如果犯罪嫌疑人获得较小利益,那么他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范畴应该在一个合理的、有待继续侦查的范围。
二是因果关系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职务犯罪活动中主要原因对结果的发生起决定性的作用,次要原因对结果的发生起次要作用。正确区分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就掌握了犯罪主体行为性质及其应当承担的主要责任。
三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原则。职务犯罪案件的复杂性要求我们不能千篇一律,按照固定的经验法则对案件进行定性。如职务犯罪中贪污案件一般侦查进路是从人到事,从具体的人出发,找到其所做的事,验证其行为是否触犯刑法;受贿案件的进路是人到人的过程,从具体的人,找到其所做的事,进而发现其关联人。
四是因果链条与证据链条相辅相成原则。因果关系离不开证据的佐证。职务犯罪活动因果链条的无缝对接依托于侦查员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与习惯的养成,只有在侦查实践中不断锻炼,才能取得质的进步。如因为行贿人对受贿人行贿,所以受贿人受贿。只有行贿人行贿这一原因或受贿人受贿这一结果,没有行贿人与受贿人相互行受贿的相关证据固定案件事实,就无法得出正确的结论。
三、侦查员逻辑思维能力的培训与习惯养成的途径
新时期执法工作面临诸多挑战,要想顺利的侦破案件,侦查员除了要学会专门的技术手段、策略手段外,还需具备思维素质和逻辑思维能力。由于人的素质和能力有高低之分、好差之别,这就需要加强培训与训练养成习惯。习惯养成的过程是一个从被动到主动再到自动的过程。逻辑能力是逻辑素养的根本体现,侦查员如何培养逻辑思维能力,将学到的逻辑知识转化为自身素养并形成习惯,在侦查中具备丰富的逻辑的知识和严密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逻辑思维能力,笔者以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系统学习逻辑思维理论,强化逻辑思维认识
1、课堂学习聆听讲座钻研教材。“书读百遍,其义自见。”侦查员要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逻辑是法律思维、法治思维不可或缺的工具,需走进课堂进行法律逻辑知识的系统培训,聆听讲解,潜心学习,让逻辑思维理论知识武装自己。逻辑思维相关教材是有关逻辑思维知识的载体,选择专业性、知识性较强的典型教材进行学习,如《法律应用逻辑》、《侦查逻辑能力》、《职务犯罪侦查逻辑》等。另外还要对比中西方逻辑思维理论知识教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被某书籍的“一家之言”所束缚。钻研学习逻辑思维教材知识不能简单的追求量,还要注重质,形成自己系统的理论知识框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使其不断完善、成熟。
2、参加集中短期培训学习,夯实逻辑思维理论知识。
第一,听取专家学者的讲解授课。对逻辑思维方面特长的专家学者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心得与实践成果,通过听取专家学者现场讲解或者视频讲解,进行集中有针对性的学习,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画龙点睛的效果,这也是侦查员迅速学习逻辑思维知识的重要捷径。
第二,邀请优秀侦查员答疑解惑。优秀的侦查员除具备较为系统的逻辑思维知识外,还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较高的侦查逻辑思维技能,通过邀请有实践经验,成功办理大要案的优秀侦查员介绍经验,现场解惑,可以使侦查员学习到更多的实践知识,这些知识经过实践检验的,不仅操作性强,且具有说服力,容易被更多的人接受和认可。
第三,汇编典型案例分类讲解评析。一般侦查员接触普通侦查案件较多,从中学到的逻辑思维知识应用也有限。省、市级有关部门通过收集各地典型案例内容,附以逻辑思维理论知识的应用性分类解析,可以很好地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形成“接地气”的“活教材”,避免侦查员因为学习枯燥的教材知识而产生学浮躁感、距离感与畏惧感,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这些教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调动侦查员的学习兴趣,提高学习热情与逻辑知识的吸收效率。
第四,高屋建瓴学习侦查战略战术。侦查的锋芒是直接指向现实的犯罪案件,这既是一场正义与邪恶的较量也是斗智斗勇的过程。“两方对垒勇者胜,两勇对垒智者胜”。因此侦查员除掌握逻辑思维知识外,还要以学习马克思认识论为指导,综合掌握并熟练运用逻辑学、心理学、运筹学等相关学科为原理的侦查战略战术,才能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中高瞻远瞩,把握方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二)加强实践历练,促成逻辑思维习惯养成
“从本质上说作为思维工具的逻辑既是人们应该掌握的一门知识,更是人们必须具备的一种能力。知识主要靠学习获取,能力主要靠培养获得。”因此实践是促成侦查逻辑思维养成的重要手段。
1、勇于实践掌握侦查逻辑思维应用技巧
知识源于实践,知识也能指导实践。一些侦查员对理论知识能够侃侃而谈,但是对侦查实践往往畏手畏脚,就是因为缺少实践的历练,难以根据案件侦查的形势变化作出正确的应对策略,不能将逻辑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导致侦查行动中慌乱无措,不利于形成逻辑思维的习惯和逻辑思维能力的提升。因此侦查员对每个案件都要自觉运用逻辑方法,善于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才能避免出现纸上谈兵、闭门造车等现象。对于职务犯罪案件,还要掌握侦破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和方法。
如“8·7”专案——蚌埠市检察院和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联合
运用排疑法的逻辑技巧办理的两名110巡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与报案人发生争执,当街殴打报警人致死的案例就很好的例证了掌握逻辑思维方法勇于实践的重要性。
经查,被害人为王某,涉案嫌疑人为110巡警桑某、高某。专案组接到报案后采取挨家挨户上门调查方式形成十几份笔录,也许迫于嫌疑人是警察的顾虑,笔录均反映两巡警未打人,只是报案人王某打了巡警,仅有死者王某母亲的证词是不仅报案人打了巡警还有两警察也打人了,由于没有监控,无法获取当时的录像,案件侦查一时显得尤为被动。凭办案经验侦查员认为这里面肯定有隐情,但是经验却不能获取证据,解决实际问题。专案组成员运用逻辑思维排疑法分析认为,王某的死亡有三种可能:一是被害人自己不小心摔死,二是在场的群众打人致死,三是是巡警打人致死。根据[(┐p→q)∧┐q]→(┐┐p(p))的排疑法公式分析认为,虽然目前除了被害人母亲的证词,没有其他任何证人证言能够证实两巡警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两巡警对此事也一直予以否认,法医鉴定暂无结果,但各方证据一致反映王某在报案时除感冒外,身体状况良好,没有外伤,而在解放派出所民警赶到后,王某已倒在地上,昏迷不醒,口吐血沫,地上有摊血迹,这说明,在这段时间,发生了意外,正是这些意外导致王某的非正常死亡。现有证据虽不能证明桑、高两巡警有故意伤害的行为,但王某报案后,两巡警一直在其左右,没有其他人密切接触,根据排除法和现有证据,排除了前两种致江某死亡的可能,确认两名巡警对王某的死亡负有责任,且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犯罪的特征,专案组决定由蚌埠市龙子湖区检察院先对两巡警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专案组多次论证又通过排疑法对被害人死亡原因疑点逐步排除,分析案情事实,以“┐p”表示对认定某疑点是假的否定,表示对某疑点的排疑认定,形成“并非桑某不是王某死亡案涉案嫌疑人”这样的命题,再由“┐p”转换等值p提出两名巡警与王某的死亡有重要关系的侦查假设。侦查员继续调查取证并结合对被害人的法医鉴定,通过复原归纳法和归纳推理法来还原案件事实,验证侦查假设。加上及时对两巡警采取强制措施,原先不愿讲事实有担心心理的目击证人又重新站出来勇敢的作证,还原当时事实真相,案件随即柳暗花明。
此案成功办理就是侦查员及时运用了逻辑的复原归纳法的技巧,勇于实践,即运用以个别情况为前提,而推知概括性结论的原理恢复犯罪过程的逻辑思维方法。[15]根据法医鉴定、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等案件材料,该案基本事实可还原为:第一步,王某感冒身体不适去诊所输液,因怀疑诊所医生石某给其注射的是杜冷丁而向桑某、高某两巡警报案。第二步,在巡警调查中,王某殴打诊所医生石某。在王某和石某被带往派出所调查途中,王某因持续打电话给其他派出所民警欲再次报警而与巡警桑某发生冲突并互相殴打。期间,桑某对王某采取了拳击、磕撞、跪压等手段。第三步,在王某倒地后没有挣扎能力时,桑某将其从地上拽起,王某不肯走,桑某随即推了他,致其仰面倒地,头枕在路边路牙石上,后口吐血沫。第四步,两民警与江某接触期间没有与外人有身体上的密切接触。第五步,王某经送医已不治身亡。桑某的推桑行为对江某死亡有直接的责任。案情真相大白,巡警桑某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2、反复实践培养逻辑思维素养形成习惯
根据美国心理学家拉施里的动物记忆实验,行为主义心理学认为,一种行为重复21天就会初步形成习惯,90天的重复会形成稳定的习惯。即同一个动作,重复21天就会变成习惯性的动作;同样道理,任何一个想法,重复21天,或者重复验证21次,就会变成习惯性想法。因此侦查员不仅要勇于实践,还要反复实践各种思维方法,不断的重复才能养成正确的侦查逻辑思维习惯。即要学会侦查推理、侦查假说等使用情境,还要熟练掌握观察、比较、分析、综合、抽象、概括、判断、推理等思维方法,通过对各种信息的观察、分析、提炼,这些需反复实践,才能使逻辑思维方法潜移默化的扎根于思维中,才能运用自如,“信手拈来”,通过重复实践来拓展逻辑思维能力运用的深度和广度,拥有较高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良好的逻辑思维习惯。
(三)及时总结经验,促进逻辑思维能力新发展
经验是对事物规律性认识的总结。总结经验,实际上就是从特殊现象中找到普遍性,从成功做法中发现规律性,从偶然联系中看出必然性。邓小平就曾提出“我们每走一步都要总结经验”、“重要的是走一段就要总结经验”。“经验是逻辑发展的动力,逻辑是经验整合的指针,用什么方法来整合?用逻辑方法来整合。”[16]侦查员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各种类型的案件,使用不同的逻辑思维方式,这需要侦查员不断总结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与经验,找出案件特点、发案规律、行业背景、侦查经验和教训,在总结中发现存在的不足。通过总结典型案例可以迅速积累新经验,在遇到类似犯罪案件时能迅速找寻正确的逻辑思维方式,两者有机的结合,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龙子湖区检察院办理的——14人串案:皖电东输国家重点工程竟成“唐僧肉”案例证了运用逻辑思维方法,及时总结经验的重要性。经查:安徽500千伏东通道淮北至马鞍山等输变电工程(下称500千伏工程)从淮北起始,途经蚌埠、滁州、巢湖至马鞍山。由于工程架设输电线塔基需要占用农田和民房,所以占地补偿牵涉途经村庄的许多村民。龙子湖区很多被500千伏工程占地的农民反映,他们中有的没有领到足额赔偿款,有的补偿款比别的农户少,但具体原因他们也不知道。接到举报,侦查员根据逻辑必要条件法,某一事物情况因素A的存在必然是另一事物情况B存在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即有A未必存在B,但是无A必然不存在B。推论村民反映补偿补偿款未落实到位,必然存在作案人员了解此项工程及相关补偿政策,并能够从此项工程中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此项假说分析侦查员逐步缩小案件侦破范围。
侦查员为了验证侦查假说的推论,首先到送变电公司调取涉及乡镇赔偿款总额的账目(收集材料),再到乡镇去对账,从账面数额入手(分析材料),发现一名财务人员的问题(提出假说),经悄悄与他接触,很快有所突破,又走访100多位村民,调查补偿款的落实情况。类比推理可能存在送变电公司的民事协调员“视而不见”甚至积极参与的现象。根据假言推理侦查员查实:安徽送变电工程公司500千伏工程项目部民事协调员陈某,得知某村民的承包地即将被塔基占用,同年10月初,便与长淮卫镇工商协管员杜某租用该村民的承包地突击栽种银杏,并且利用自己直接参与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获得76500元补偿,分给杜某33000元后,余款进了自己的腰包。
账面上还有巨大差距,侦查员举一反三及时总结成功的经验,通过作案的目的、时间、地点、特征等方面类比逻辑推理,连续使用侦查假说的技巧,顺藤摸瓜很快“拔出萝卜带出泥”,一起村民、村干部伙同重点工程实施单位负责人共同虚报500千伏工程占地补偿数额套取补偿款私吞,并包庇不法村民补种名贵银杏树骗取国家补偿,骗取国家补偿的14人贪污、受贿串案被揭晓。
(四)探索新领域,不断提升侦查逻辑思维能力
随着高科技飞速发展,网络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络犯罪等新型犯罪不断涌现,犯罪智能化、隐蔽化、复杂化、群体化的趋势明显。如果不掌握高科技知识,运用高科技手段,与时俱进,即使运用逻辑思维方法,遇到网络侵权盗版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新型犯罪案件时也会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
龙子湖区检察院运用高科技知识成功办理一起伪基站发9万条短信的诈骗案。经查:2015年初在蚌埠龙子湖区,许多手机突然打不出去电话,甚至接收到各种诈骗短信。一时间电信公司接到许多客户的投诉。公安部门接到举报立即立案侦查,我院侦监部门检察官提前介入公安部门的这起电信诈骗案。检察官经过梳理用户的投诉行为分类,一是用户的手机电话突然打不出,二是收到诈骗短信,三是用户的手机需要重启后才能恢复信号等。当排除是本地电信公司发送的短信之后,检察官联想到这可能还有一家新的发射站点在发送短信。运用并案归纳法公式就是:s1是a1、b1、c1→p,s2是a2、b2、c2→p,s3是a3、b3、c3→p,sn是an、bn、cn→p,所有s都是p。很快与电信公司联系启用高科技手段定位,很快“伪基站”露出庐山真面目,查清是嫌疑人黄某携带“伪基站”设备入住龙子湖区某饭店,在饭店房间内使用该设备发送成功近3万条诈骗短信的事实。
“伪基站”是利用移动信令监测系统监测移动通讯过程中的各种信令过程,获得手机用户当前的位置信息。当用户的位置信息与业务选择发送的特定区域一致时,为用户下发业务定制的短信。“伪基站”启动时,会干扰和屏蔽一定范围内的运营商信号长达10秒到20秒,短信推送完了,用户手机才能重新搜索到信号。有很多用户的手机不能自动恢复信号,需要重启手机,对手机用户造成很大干扰和不便,也损害了电信公司的良好信誉,发送的诈骗短信也让不少的用户以为是电信公司所发,对内容深信不疑,以致遭受财产上的损失。
如果当时检察官对“伪基站”情况不了解,没有逻辑思维应对能力,就难以在有限的时间内迅速判断存在的问题,明确侦查的方向侦破案件。因此侦查员涉足侦查科技知识新领域,借助高科技手段办案,可以开拓逻辑思维新视野,积累丰富经验,在实践中提高逻辑思维的应战能力,才会不断地提高执法效率与执法质量,提升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
作者关礼林系安徽省肥东县,安徽蚌埠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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