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经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特别是前两部法律的修改已列入2011年立法计划。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对于完善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范围、方式和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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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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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决议草案。
  在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不断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将形成并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应当以发展的、开放的态度,以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发挥地方立法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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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对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强化法律监督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对各级政府、政法机关依法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提出意见。
  宪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力,如果不对这种权力作出明确的规定和限制,法律监督权就有可能行使不充分或者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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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半年调研论证、21场座谈会、七易其稿,2010年9月2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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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基层检察院积极学习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各地决议、决定的出台和实施,实现了权力机关依法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的有机统一,检察机关的执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各地的探索也为全国人大在条件成熟时修改相关法律或制定法律监督法积累经验。这一进程正在加速进行,且值得期待。
  往期回顾
国家检察官学院风雨历程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