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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应规定公民基本环境权利

时间:2014-03-25 08:57: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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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大学教授蔡守秋

  我国环境保护法仅规定基本环境义务,不规定基本环境权利,存在重大缺陷和弊病。权利和义务不仅是法学的基石范畴和逻辑起点,也是法律最普遍、最常见的要素,其中基本法律权利和基本法律义务的确立对于部门法律体系和部门法学的建设和发展具有奠基作用。仅规定义务不规定权利的做法,是一种典型的“重公民环境义务、轻公民环境权利”的立法思路。它不仅损害了公民环境义务和权利的衡平、协调、比例性和统一性,而且不利于调动和发挥公民非排他性地享用环境利益、生态服务和保护环境的主动性、自觉性和积极性。笔者主张,环境保护综合性法律应同时规定基本环境权利和基本环境义务,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仅规定环境义务、不规定环境权利的法律条文,建议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用清洁、健康的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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