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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走向多元化

时间:2015-06-03 08:59:00  作者:李思远  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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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世纪初刑事诉讼法学首次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科出现,至今已约百年时间。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初期颁布的法律法规到十年浩劫警醒后编撰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再到历经了1996年修改和2012年修改后今天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日臻完善成为我国走向法治文明的重要标杆。作为有着“小宪法”地位的部门法,刑事诉讼法不再仅是帮助实现实体正义的“助法”,其日渐缜密的程序法条文背后隐含了公平、正义、人权、自由等现代法治精神。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深入则是立法走向理性与完善的助推器,而这一切,都要得益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

  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真正走向发展与繁荣是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开始摆脱社会意识形态所导致的阶级分析一元化的束缚,开启了相对独立、资源互动和方法多元法学研究模式。不容否认的是,在经历了多年战争与动乱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起步较晚,虽然走向多元化的形态已初有萌生,但还是经历了一段时期的徘徊阶段,有得有失。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制定后,理论界意识到“研究刑事诉讼法必须有科学的方法”,注释法学研究方法走进人们的视野,学者们通过编纂教材、专著以及撰写学术论文,从学理上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详细解释,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贯彻实施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需要,因而注释研究方法盛行一时。但注释式的研究方法作为一种实然性研究,对法律应然性的研究不够深入,仅是停留在对法律进行解释的表面层次,模糊了学理和法律的界限,其局限性和肤浅性也就显而易见。

  作为研究方法多元化的重要体现,比较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兴起意在打破注释法学普遍化的困局,同时也是为了解决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面临的理论缺失问题。时至今日,比较研究方法在推动我国法治改革进程方面的作用仍不可或缺,这也是刑事司法国际化的大势所趋。面对刑事司法国际化的潮流,我们不能回避,否则在诸如引渡赖昌星等案件中所折射出来的法律障碍仍会层出不穷。但移植法带来丰富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范畴和概念的同时,“南橘北枳”或是“水土不服”的问题也成为刑事诉讼理论本土化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

  实证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重要扩展,也是理论联系实际、国外联系国内,反对照抄和僵化地学习运用理论,从而发展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例如,证人出庭率低,有人认为不足10%,有人认为不足5%或3%,甚至不足1%。对此,如果没有实证数据进行支持,很难有说服力。同时,若借鉴国外制度对我国证人出庭制度进行改革,原本照搬,可能会引起排斥反应。如有试验试点的支持,由点到面,则有利于该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实证研究要注重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的结合,立足于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态现状,设计研究方案并进行实践证明。实证研究首先应明确所要解决的问题究竟是什么,开展实证研究的目的为何。以“三项制度”(侦查讯问程序中录音、录像、律师在场)的实证研究为例:第一,明确目标,即研究的价值目标是力图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第二,解决问题的关键,即解决刑讯逼供问题的关键在于从程序上、制度上设立一种强力抑制性机制;第三,解决问题中主次矛盾的转化,就是在制度和程序上创建一种制度来保证程序的合法性。事先准备充分的实证研究,是目前各种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中能够最大程度接近真实结果的一种方法。

  刑事诉讼法学在我国成为“显学”,与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司法改革以及刑事诉讼理念的不断进步完善是分不开的。其中,注释研究法学帮助我们精细化地理解法条,比较研究法学带领我们追逐现代法治理念,实证研究法学则解决了理论和实践脱节的重要问题。以上多种研究方法虽有着大概的先后顺序,但并非是此消彼长、不能共荣的关系。由此也说明,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对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与发展都是有益的。社科法学强调知识的开放性,这恰是比较研究方法所具备的特点;法教义学注重法律的规范性,这也正是注释研究方法所注重的;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虽然在实证研究对象上存在不同,前者注重研究社会现实,后者注重研究实在法,但总体都可以成为实证法学,都遵循实证研究方法。正如有学者所言,“对今天的中国法学研究而言,真正有助益的不是两个正在成长的学派之间那种意气化的、截然对立式的立场宣誓,而是在立足于中国法律实践和充分了解对方基础上的彼此欣赏和互鉴”。对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也并非一定要介入到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中去斗个你死我活。二者都有优点,但也都存在问题,刑事诉讼法学也正依此规律,在发展中演绎。方法的多元化,便是最好的例证。

  哲学问题是研究整个世界最普遍、最基本的问题,它是各门学科的总领,是一个世界观和方法论问题,刑事诉讼法学也不例外。近年来,由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编著的《刑事诉讼法哲理思维》《诉讼原理》《迈向理性刑事诉讼法学》等书,将刑事诉讼法学的哲理化思考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其中法律真实观的提出、诉讼认识论的转变等,影响至今。将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紧密结合的刑事诉讼法学哲理化是走向建构式法学的重要标志,也是化解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在刑事诉讼领域之争的最佳途径。哲理化的研究方法和走向是注释法学、文本法学走向理性法学的必然选择,也是破除法学研究功利化倾向的取胜之匙。笔者认为,从哲理化的角度出发,对各个部门法学中的问题以及方法论争论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合理分析,能使各个部门法学走向理性,也有助于更加深刻理解各个部门法学的科学性。总体来说,无论是实证研究方法,还是哲理化的研究方法,都是包括刑事诉讼法学在内的各个部门法研究必不可少的方法。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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