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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底线,防止错案

时间:2015-06-04 09:12:00  作者:樊崇义  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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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司法机关结合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纠正了一批刑事错案,如杜培武案、赵作海案、李怀亮案、念斌案等等。在人们议论纷纷和公安司法人员痛苦的反思中,2013年中央政法委首次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下发《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公安部于2013年6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通知》。以上文件针对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刑事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证据裁判、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严格证明标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等方面作了重要规定,就法院、检察院、警察对办案质量负责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广大司法工作者对纠正的错案进行深刻的反思,产生了办理刑事案件的底线标准,人们称之为“不可逾越的红线”!这一底线标准究竟有哪些内容,如何理解、如何运用值得认真研究。《底线:刑事错案防范标准》一书在广泛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对刑事错案防范标准进行了总结和概括。该书认为:科学的司法理念是防范刑事错案的先导;证据裁判原则是防范刑事错案的基石;依法调查取证是防范刑事错案的前沿阵地;严格批捕起诉标准是防范刑事错案的屏障;强化审判机制是防范刑事错案的最后防线;刑事辩护是防范刑事错案不可忽视的力量;诉讼监督是防范刑事错案的保障机制;办案责任制是防范刑事错案的组织保障;救济机制是办理和纠正刑事错案的渠道和方法。该书针对上述九大环节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归纳了近五十项具体标准,可称之为防范和纠正刑事错案的底线标准。

  该书的特点有五:一是对刑事错案的概念进行了仔细和认真的梳理和界定;二是将防范和纠正刑事错案的底线规范化、系统化、体系化。即先导—基石—前沿—屏障—最后防线—保障机制—救济措施等等;三是总结归纳来自于司法实践,来自于对刑事错案的反思与启示,富有理性;四是说理充分,哲理思考,法治思维,思路清晰;五是便于操作适用。

  该书研究了近二十起已被纠正的错案,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属于“亡者归来”证明案件错了的类型;浙江“张氏叔侄”冤案用DNA比对找到真凶,属于通过高科技手段发现真凶一类。无论是“亡者归来”,还是“真凶出现”,对这些错案的纠正,比较顺理成章。但是像福建念斌案和广东徐辉案,还有2013年纠正的河南平顶山李怀亮案,被民众称之为因“疑案从无”而被宣告无罪,笔者认为这类案件的纠正更具有纯粹的法治标杆意义。

  坚持“疑罪从无”是何等的艰难!以河南平顶山李怀亮一案为例,2001年8月7日,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捕。2004年7月8日被起诉,8月31日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检方分别提出上诉、抗诉,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级法院两审终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6年4月11日,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又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3年4月15日平顶山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按照“疑罪从无”,宣告李怀亮无罪。该案历时12年,两次判处死刑,两次发回重审,最终宣告无罪释放。还有念斌案,也按“疑罪从无”宣告无罪。就我国立法而言,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大修时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原则精神,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162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三)项重申了这一规定。法律规定明确,为何实施起来却难上加难?笔者认为,难就难在“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的博弈。难就难在“疑罪从无”的司法理性能否回归,即能否坚守“疑罪从无”的底线标准。

  “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不仅是近现代的司法理念,更是重要的司法规律和司法规则。无罪推定的核心内容是任何人在被法院判决确定有罪之前,均被认为无罪。“无罪推定”要求司法机关在入罪时依法、严格、谨慎,证据必须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如果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或者尚未到达确实、充分的标准,对被告人应当判决无罪,这就是“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是刑事司法中多种价值平衡的科学抉择。首先,对证据和证明标准的适用上,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只能选择法律真实的标准。必须承认,人的认识能力有限,案件事实发生后,随着时间的流逝及环境的变化,穷尽包括科技手段在内的一切方法也无法完全恢复案件的客观真实。办案人员只能依据现有的证据把案件事实查证达到法律真实的标准。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就是以法律事实为依据。当然,法律真实要尽量接近客观真实,但可能永远也无法复制客观真实。由此可以看出,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永远存在一段距离,有人称之为“盲区”。这段“距离”或“盲区”的存在,决定我们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定罪量刑,在价值的选择与权衡上,只能遵循“疑罪从无”的司法规则。根据现有的证据,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或证据与证据之间存有矛盾的案件,不能穿越“盲区”或跨越鸿沟主观推断被告人有罪。否则,必然会形成错案,冤枉无辜。

  其次,在诉讼目的的选择上,只能既坚持打击犯罪又坚持保障人权,竭尽全力实现二者的平衡。特别是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发生矛盾时,公检法机关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选择,只能首选保障人权。诉讼目的的抉择和平衡必然走“疑罪从无”之路。因为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裁判,尚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和标准,保障人权大于一切,重于一切,只能按“疑罪从无”处理。生命财产,生杀予夺之权决不可滥用。

  第三,在“宁可错放”与“错判”之间的选择上,按照“次优选择”原理,必须坚持“疑罪从无”,宁可选择“错放”,而不选择“错判”。诚然,刑事诉讼的进行,最佳选择和理想模式应当是“不枉不纵”,即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但是要做到这一点实属不易,这只是一种“理想”和人为的设计。现实生活告诉我们,公检法机关办案常常遇到放纵坏人和冤枉好人的两难境地,选择“不枉不纵”已不可能,因为案件在证据上存在疑问和矛盾。诉讼规律和现实迫使我们只能按次优选择原理,选择“错放”,而不选择“错判”,走“疑罪从无”之路。201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规定: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以上论述是试图从理论和诉讼规律上阐述“疑罪从无”这一底线的科学性和正当性。笔者认为做到这一点还不够。事实告诉我们,科学的立法与正当的程序变成现实,并贯彻到诉讼之中,还有一个关键的要素就是要有诉讼文化、诉讼理念的形成和指引,只有如此,刑事诉讼法才能得到完整的贯彻和实施。尤其是在我国漫长的封建专制统治中,“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留有余地”等封建专制诉讼文化和传统观念的糟粕影响深远,要想除旧更新、走法治之路的确是路漫漫兮,没有法律人的努力和推进,是难以实施的。因此,我们必须在依法治国的指引下,一要通过立法使底线标准形成制度;二要在制度的后面促进诉讼文化的形成。像“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这种现代的司法理念,虽然有相关规定,但还需要形成一种“无罪推定”的文化和理念。所以,笔者坚信各项制度或法律的实施,必须理念先行,文化根植,只有把先进的文化和理念根植于人民群众之中,才能实现社会的进步、文明。我们期待着底线标准的贯彻实施,更期盼底线标准所赖以生存的诉讼文化兴旺和繁荣!

  (本文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为《底线:刑事错案防范标准》一书所作的序,刊发时略有删节)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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