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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设立侦查员职位

时间:2015-09-28 18:48:00  作者:沈鹏飞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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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1979年制定的,1983年曾对个别条款进行过修订,属于上个世纪的产物,与当今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已经基本脱节,有许多地方已不能适应我国法治发展形势和检察工作需要。一部运行了近40年的法律,且不谈法律制定自身的滞后性,与其他部门法也不相衔接,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任免”一章中明确地列举了一级人民检察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笔者认为无论从法学理论发展的角度还是从司法实践需求的角度来看,都应当设立“侦查员”这一职位,以便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职务犯罪侦查这一重要检察职能。本文将从理论依据、司法实践以及初步设想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希望能够起到更多的讨论,推动理论争鸣和有利于司法进步。

  一、设立侦查员职位的理论依据

  1、侦查工作的同一性

  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检察、公安等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目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主要由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承担,但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与普通刑事犯罪侦查工作所处刑事诉讼阶段的节点是一致的,都是立案开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审查起诉决定时止。不论是职务犯罪侦查还是普通刑事案件,侦查目的具有同一性,即通过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或书证、鉴定、通缉等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性质在理论界一直都有争论,不论是界定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带有行政性的司法行为或是带有司法性质的行政行为,都不能抹杀侦查工作“上级服从下级,集合团队力量突破案件”的本质特性。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已经有一套成熟的侦查机制,包括侦查员的培训、管理、任免等,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在相同的诉讼阶段、同一工作目的基础上,检察机关设立侦查员的职位是完全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的。

  2、职务犯罪侦查的特异性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也有别于普通刑事犯罪侦查。在某种程度上,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难度要高于普通刑事犯罪侦查,主要是由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特性所决定的:(1)侦查方式“由人到事”。往往对象明显,犯罪事实属性不清,或者是事情性质清楚,但是具体的犯罪数额、结果、危害程度不明确。这些需要认真调查,依法收集证据加以支持。(2)案件线索难暴露。首先,职务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文化素质较高,通晓法律、工作程序,手段更为隐蔽;其次,多数没有确定的被害人;再次,这类案件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往往在短时间内难以表现出来,不易被人察觉,群众对案件的举报、控告也缺乏积极性。这些需要侦查工作要积极主动去发现、揭露案件。(3)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首先,犯罪嫌疑人自身素质决定了反侦查能力强;其次,犯罪主体易利用职权,地位编织关系网、制造保护层;再次,与其他参与人、利害关系人之间订立攻守同盟,共同毁灭证据、转移赃款、逃跑等。(4)言词证据突出,收集、固定证据难。首先,职务犯罪案件大多没有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和痕迹,往往也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和相关物证,主要通过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等证据来证明;其次,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时间间隔较大、犯罪事实发生的时就和被发现的时间间隔也较大,所以证实犯罪的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较少;间接证据、传闻证据较多,时过境迁,证据很难被取得、固定。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对侦查员侦查专业素养、综合素质要求高于普通刑事犯罪侦查工作。而现阶段,各级检察机关培养侦查员大多是“师傅带徒弟”模式,而且师傅大多也不是侦查专业出身,绝大多数是法学科班出生、军转干部等,属于半路出家从事侦查工作,传授的侦查经验也是在办案实践过程中通过摸爬滚打总结、梳理出来的,没有经过系统学习,没有太多的理论支撑。在法制日益完善、办案要求越来越高的当下,这样侦查人员配置势必会影响到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开展,降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质效。

  二、设立侦查员职务的现实需求

  1、与当前国家反腐倡廉的总要求相适应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审时度势顺应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要求,在加强经济建设的同时,下大力气加强了对干部队伍的管理,反腐倡廉成为整个社会的主旋律。检察机关是肩负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司法机关,要在新形势下完成好党和人民交付的任务,就必须打造一支专业化强、综合素质高、队伍稳定的职务犯罪侦查队伍。

  2、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专业化

  侦查专业的本科生和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在正常的情况下哪一个在把握线索、突破案件、固定证据的方面具有优势,孰优孰劣结果是显而易见的。即便法学专业毕业生通过了司法考试,只不过通过理论考试证明其具备了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具有了担当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的从业资格而已。正因为如此,国内有许多知名大学已经在职务犯罪侦查领域专门性人才培养上开始了有益的探索,中国人民大学从2010年开设了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研究生班,俗称“反贪硕士班”。30名新生由24名法律硕士生和6名法学硕士生组成,24名法律硕士都是通过参加“非法学法律硕士全国统一招生考试”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法律硕士,均不是法学专业背景;6名法学硕士则都是具有法学专业背景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的法学硕士研究生。24名法律硕士生的本科专业背景各不相同,有计算机、化工、机械、金融、财会、统计和国际关系等,这样的选拔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反应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学习能力,为日后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打下较为坚实的基础。随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开设了侦查学(职务犯罪侦查方向)、西南政法大学开设了侦查学(职务犯罪侦查专门化班)等,都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作为一门专业单独进行培养。

  三、侦查员职务的选任条件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侦查工作的一类分支,与普通刑事犯罪有共通之处,也有其特异性。在选任侦查员的时候,可以借鉴公安机关招录侦查员的经验,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特点也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1、招录考试应予放宽

  目前,检察机关招录人员的渠道主要有三种,公务员考试、转业干部安置、检察机关内部遴选或选调。第2、3种方式,是对已经具有公务员资格的人员进行的工作安排,不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目前,公务员招录考试仍然是检察机关招募侦查员的主要途径。与招收警察考试相似,检察机关可以放宽招收条件,不拘泥于法学专业、硕士学位,可以录取侦查专业、会计(司法会计)、审计专业的毕业生,既符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际,也有利于侦查员之间互相学习。

  2、任职条件应予放宽

  目前,检察机关从事侦查工作人才紧缺的原因之一就是将有侦查经验而无司法资格的人员拒之门外,实际上是不科学的。如前所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考量侦查技巧、心智、耐力、体力等因素远大于对法学专业知识的考量。法学知识的缺失可以通过教育培训弥补,而侦查员应具备的特质不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也不是通过后天培养能够改变的。长期实践证明,公安机关侦查员在经过培训是可以办理好诸如非国家人员受贿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等疑难复杂经济犯罪案件的。因此,是否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不应列入侦查员的任职条件。

  3、单独设置侦查员晋升序列

  为从事侦查工作的检察人员单独设立侦查员职务序列,可以有效提高侦查员的职业荣誉感和事业心,提升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质效。侦查员可以进行转岗,但须设立一定限制。可以转岗是为了保证侦查员工作、学习的积极性,给予限制主要是保证侦查队伍的稳定性。一般来说,对于想转岗到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业务部门的,应当要求通过司法考试;对于想转岗到办公室、政治处、纪检监察室等综合部门的,可以对任职年限、综合工作能力提出一定的要求。

  (作者单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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