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虎在《中国法学》2018年第4期中撰文指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制度规定和司法实践之间的悖反往往源于立法者和司法者对裁判者的制度角色定位的不同。
由于“逆向推进式”的错判防范机制的独特设计,我国立法者提高证明标准的需求更为突出。“逆向推进”的错判防范机制是指主要依靠审判后的救济程序而非审前程序控制案件判决质量,减少事实误判的制度设计。在发生冤案,造成刑事司法正当性危机时,立法机关倾向于通过提高法定证明标准的方式加以回应。
立法者更关注理念的先进和逻辑的自恰,如何通过制度设计保护无辜者不受错误定罪的实体权利是其考虑的首要价值;司法者则更关注制度的社会制约条件和可能产生的实践后果,如何通过实践运作有效地惩罚犯罪是其考虑的首要价值。两者之间在制度设计和运作中几乎必然形成持续的张力,形成制度与实践相互反对的悖反现象,并在实践中对法定证明标准予以降格适用。
为弥补法官在制度角色和制度能力之间的差距,可通过审前程序与救济程序的功能配置平衡错判定罪与错误释放的风险分配,确立主观证明标准以缓解客观证明与情理推断之间的固有张力,以表决规则的要求弥补证明要求与实际操作之间的天然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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