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正在相关地区展开,认罪量刑协商是这项制度的核心内容,笔者所在的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检察院在这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本文结合牟平区院的实践样本对认罪量刑协商制度提出的背景、现实必要性、主要内容以及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的架构作粗浅探讨。
关键词:检察机关认罪认罚量刑协商制度设计
一、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的内涵及背景
探索建立认罪量刑协商制度是新时代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之一,最终目的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轻罪诉讼体系。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的决定》,随后全国多个城市展开认罪量刑协商试点工作。
所谓认罪量刑协商制度,是指司法机关(主要是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在辩护律师充分参与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办案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协议,被告人以协议确定的罪名被公诉,检察官向法院提出减轻一定幅度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等程序从宽处理。
认罪量刑协商制度吸收了美国刑事诉讼中“辩诉交易”的部分内容,但与“辩诉交易”本质不同。认罪量刑协商制度以罪名正确定性为前提,只是量刑上的协商;而“辩诉交易”则是通过协商使重罪以轻罪起诉,协商结果还包括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从轻处罚。
二、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认罪量刑协商改革举措是针对当前司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作出的重要改革部署,是坚持问题导向的结果,具有现实迫切性和必要性。
(一)能够有效节约司法资源。近年来犯罪轻刑化与犯罪数量的增长并存,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以笔者所在的烟台市牟平区检察院为例,最近3年办理的案件,判处管制、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占到了公诉案件的55%,这些案件通过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进行诉讼,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造成了较大的司法资源浪费。认罪量刑协商制度则大大简化了诉讼过程,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同时罪犯也得到一定程度的减轻处罚,实现控辩双方的共赢。
(二)能够更好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由于按部就班“走程序”,许多轻刑案件存在“刑期倒挂”、“关多久判多久”的现象,不利于及时准确惩治犯罪、保护人权,宽严相济落实不到位。认罪量刑协商制度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主动认罪,减轻检察机关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责任,加快诉讼进程。尤其对于侦查取证困难的复杂案件和共同犯罪案件,可以通过认罪协商机制,使积极认罪的犯罪嫌疑人成为指控他人的证人,迅速突破案件,分别作出处理,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能够更有利于服判息诉。通过认罪协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预见不认罪的诉讼风险,预见认罪协商的判决结果,从而自愿认罪获得减轻处罚,对判决结果心服口服,自觉接受刑罚处罚安心改造。同时,对一些涉及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轻刑案件,认罪协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进行和解调解、量刑协商、法庭教育,督促被告人退赃赔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当事人充分沟通,化解积怨,服判息诉,快速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三、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的设计与构建
自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以来,各地对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的设计和具体实施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笔者所在的烟台市牟平区检察院也进行了有益探索,在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的设计与构建上重点把握了以下几个重点。
(一)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的主体。虽然法院作出最后裁判结果,但法院作为认罪协商的主体是不合适的,因为法院作为中立裁判者,不能在判决前就明确裁判观点。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更不宜成为认罪协商的主体。检察院主导认罪协商机制是最合适的,检察环节的认罪量刑协商又主要在审查起诉阶段,此阶段案件证据基本上搜集完毕,具备认罪协商的事实基础;在辩护律师参与下起诉前达成认罪协商,便于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快速处结案件。
(二)认罪量刑协商的案件范围。按照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等11种犯罪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可以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的案件范围应包含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同时应探索扩大认罪协商的案件范围,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适用认罪量刑协商制度;但笔者认为,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应谨慎探索适用认罪量刑协商制度。
(三)必须保证辩护律师充分参与。2016年初高检院公诉厅就明确强调“将探索建立检察环节辩护律师参与下的认罪、量刑协商制度”。只有律师充分参与,才能保证法律知识欠缺的犯罪嫌疑人对事实和法律规定正确认知,才能保证司法机关与犯罪嫌疑人的有效沟通,才能监督制约司法机关防范冤假错案。必须确保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量刑协议书时,其委托的辩护人或者法律援助律师必须在场,并共同在协议书上签章。
(四)规范协商程序和减刑幅度。认罪量刑协商制度应确定较为标准的协商流程,制作相应的文书,主要有《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量刑协商承诺书》和《量刑建议告知书》等。检察院在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时,可以在同类犯罪行为正常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减轻10%-20%。
(五)实行阳光司法和办案责任制。认罪量刑协商制度设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实行“阳光协商”,防止发生无辜者被迫认罪、花钱买刑和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问题,关键要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认罪量刑协商中应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最终要达到诉讼参与各方的满意,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共赢。特别是检察官、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较大,要落实司法责任制,谁办案谁负责,强化内部和外部监督,防止不当干扰和司法腐败。当然,对制度完善尚需多方努力。
四、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的实践样本
烟台市牟平区检察院自2017年以来,大胆探索,积极开展认罪认罚量刑协商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对该项制度的认识,初步构建起轻刑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快速办理机制,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更好维护了公平正义,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目前办案中存在的问题。牟平区院经过充分调研,梳理出四大问题。一是近年办理的轻刑案件占比达到了55%,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二是轻刑案件存在“关多久判多久”现象,无法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三是一些涉及人身权利的轻刑案件社会关系的修复不理想。四是员额制改革的大背景迫切要求创新司法程序特别是轻刑案件办理程序。
(二)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的前期准备工作。在此基础上,牟平区院就上述问题与公安、法院和司法局进行了多次论证协商,探讨认罪认罚案件简化处理的可行性及具体操作,达成了一致共识。主要是与公安机关协商,明确了轻微刑事案件证据标准,规范了入卷材料,确保快侦快诉。同时与法院以共同观摩开庭、座谈讨论等方式,明确了可以简化的诉讼流程。还与司法局协调,确保律师在轻刑案件诉讼中真正发挥作用。
(三)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的标准流程。
1.会签规范性文件。随后,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牟平区院设计了认罪认罚量刑协商的标准流程,与公安、法院、司法局会签《关于在轻微刑事案件中适用认罪从宽快速办理机制的意见》,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轻刑案件,试行认罪认罚量刑协商从宽快速办理机制。该意见共计46条,突出了检察院在这一标准流程中的主导地位。
2.具体程序设计。检察环节的主要程序,一是建立“三化三集中”集约化办案模式。即“优化资源、简化程序、细化量刑,集中审查、集中起诉、集中出庭”。实行认罪从宽案件办案组制度,由专人集中办理;建立快速批捕、快速起诉制度,简化审查报告,在辩护律师参与下,办案人着重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量刑协商,在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基础上,以协议确定的罪名提起公诉,在同类犯罪行为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减轻10%-20%的幅度向法院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与法院提前对接、提前预告、提前排期,集中移送起诉,指派专人统一出庭公诉,法院集中开庭审理。二是建立“三问三签两听”制度。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量刑建议的意见,在犯罪嫌疑人同意的基础上,签署《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量刑协商承诺书》和《量刑建议告知书》;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听取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引入值班律师制度,对没有聘请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四)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的效果。目前,该机制运行良好,明显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实现了“简案快办、繁案精办”。2017年以来,牟平区院已经适用该机制办理案件70件,审查起诉周期由平均23天缩短为5天,庭审时间由平均1小时缩短为10分钟,当庭宣判率为55%。如2017年8月12日受理的刘某某盗窃6252元案,经审查符合适用认罪量刑协商快速办理条件,刘某某在充分理解涉嫌罪名和量刑建议基础上自愿认罪,签署《认罪量刑协商承诺书》;检察官按照减轻百分之十的幅度提出六至七个月的量刑建议。8月22日,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公诉人摘要宣读起诉书,省略讯问环节、举证只宣读证据名称及证明事项,辩论只发表量刑建议,最后法院当庭宣判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整个庭审用时不足十分钟,全案办完仅用10天。由于案件快速办理,最大限度保护了被追诉人的人权,宽严相济落到实处。2017年以来按照认罪协商从宽机制办理的案件中,被告人被拘留逮捕的占35%,判处非监禁刑的占73%,有效避免了罪刑不适、刑期倒挂问题。特别是对涉及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案件,通过司法机关及各诉讼参与人的充分沟通协商,及时赔偿损失,使100%的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抚慰了被害人身心创伤,及时修复了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如被告人王某坚盗窃女雇主王某某金首饰价值6618元,被刑事拘留,适用认罪量刑协商机制,迅速退赔王某某全部赃款并达成谅解协议,很快从宽判处缓刑,王某坚先前与雇主产生的经济问题也顺利解决,各方都很满意。另外,按照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司法责任制,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办理的认罪量刑协商案件,实现了检察机关无抗诉、法院无改判、被告人无上诉,真正实现了公平与高效。
参考文献:
1、赵勇:检察环节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研究;陕西法制网;2016年11月4日。
2、刘朋孝: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如何发挥能动性作用;110法律咨询网;2018年1月24日。
3、唐亚南:司法改革背景下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人民法院报;2017年11月29日。
[作者单位: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