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结构比”是作为评价衡量“四大检察”是否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一项系统性指标,是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突破。立足民事检察视野,应当充分重视、发挥“三个结构比”对于依法办案、强化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引作用,提升民事检察工作整体效能。
一、“三个结构比”在民事检察中的制度价值
(一)以“四大检察履职结构比”为引领,促进“四大检察”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做强民事检察。“四大检察”履职结构比能够有效反映检察机关在一段时间内监督办案的履职情况,从而及时准确发现和改进监督办案中存在的短板和不足。一方面,民事检察人员以“三个善于”为指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从实体、程序、效果方面保证公平正义,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对于当事人申诉的案件,要在亲历性办案上下功夫,在证据审查、事实认定等方面,检察官要走出案卷、走出办公室、将阅卷审查与实地走访等结合起来,要以“如我在诉”的理念,加强对案件的持续、跟踪监督,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相统一。另一方面,注重民事检察与刑事、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履职。
加强民事检察与刑事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案件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过信息共享、线索双向移送,挖掘民事虚假诉讼及支持起诉等案件线索。
(二)以依程序办案与依职权办案的案件结构比为牵引,运用数字检察,发挥民事检察办案与监督作用,实现溯源治理。“案件结构比”摒弃以往的“就案办案、机械办案”思维,在依程序办好民事诉讼监督个案的同时,做好依职权监督工作,实现由办案到治理的思维转变。在办案过程中注意发现执法司法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及行业漏洞,精准找准监督点,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优化办案方式节约成本,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
(三)以案源结构比为牵引,加强反向审视,提高民事检察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动性。民事诉讼监督中,检察机关的履职线索来源于其他部门的线索移送、当事人的申请、主动发现。通过三者的结构比,掌握民事诉讼监督的短板弱项,增强主动发现线索的意识和责任。比如,民事支持起诉一般是依当事人申请受案的,但为了保护更多的社会弱势群体。一是内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建立健全民事、侦查、控告申诉等部门线索移送反馈、调查协助机制,深挖案件线索。二是与司法局、妇联、法院、公安等联合印发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使更多的符合民事支持起诉线索汇聚到民事检察部门,进而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起诉,帮助更多的社会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
二、“三个结构比”在民事检察中的科学运用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检察人员需要依据“三个结构比”的指导,积极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既要注意刑事法律的适用,也要兼顾民事责任的判断,注重加强实质性监督,以实现法律的精准性和被害人权益的充分保护。例如,对于虚假诉讼刑民交叉案件处理,存在刑事、民事法律规范对虚假诉讼界定不一及刑事追诉程序和民事监督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对此,民事检察部门可与刑事检察部门联合办案,针对虚假诉讼概念开展研讨达成共识,并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借助刑事检察职能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另外,对于民事程序的启动,并不一定坚持“先刑后民”的传统办案模式,可根据具体案情,运用“刑民并举”的方式,提升办案时效,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统筹依申请监督与依职权监督。依申请监督与依职权监督是民事检察启动监督程序的两种主要方式。在基层检察实践中,民事生效裁判案件依申请监督居多但数量较少,与当地法院每年的民事办案量差距甚大。审判程序监督与执行监督多数来自依职权发现但案件线索匮乏。就民事诉讼监督规律而言,依申请监督应当成为主流。在“三个结构比”的理念引领下,应加强宣传,尤其是典型案例的宣传,发挥案例指导作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重要知识。另外,基层检察院可借鉴社区管理“网格化”的模式,构建“网格+检察业务”工作机制,全面收集各类诉求,并常态化进行网格走访,获取案件线索。
(三)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转变。当前,基层检察院对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监督还大多停留在浅层次、碎片化程度上,监督点位仅涉及程序性、瑕疵性问题,对于严重侵害当事人实体和程序权利违法行为的深层次监督和类案监督不足。对此,应继续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将现代科技和传统监督模式相结合,以类案监督和重在应用为导向,不断延展法律监督的深度和广度,以“数字革命”驱动检察监督整体提质增效。比如,针对人民陪审员不规范参与庭审的问题,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筛选出线索,进而制发检察建议,堵住司法漏洞。
三、“三个结构比”推动民事检察整体效能提升
(一)主动转变办案理念思维。最高检党组提出要用“三个善于”引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办案理念的转变是履职实践的做好驱动。民事检察要改变传统的“等案办”为“找案办”,利用检察“双进”工作,深入村镇社区充分了解群众法律监督诉求并给予回应。要善于运用公开听证化解民事纠纷,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改变“单打独斗”用好“外脑”,坚持智慧借助,用好检答网,提升坚察人员法律能力。
(二)做好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纵向上,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根据监督意见的采纳和落实情况,及时提请上级检察机关监督,畅通上下级监督线索移送渠道,做实跟进监督、接续监督,确保检察权运行畅通、行使有力。横向上,加强监督资源集约化管理,建立跨部门会商机制,提升监督线索成案率,及时解决刑民交叉、民行交叉等问题,推进跨部门一体化作战。同时,聚焦数字检察赋能法律监督,强化部门联动,打破信息壁垒,综合运用法律监督方式,坚持一案多查,把案件办深办透。
(三)强化队伍专业素能建设。深化依法能动履职,将“三个机构比”融入检察履职日常工作,关键靠人才。一方面,提升检察推动完善常态化同堂培训协作机制,不定期与法官、律师、专家,开展司法实务的专业培训,座谈交流,同向发力互促提升办案质效。另一方面,注重培养领军型、复合型检察人才。加大民事纠纷、数字检察等方面检察人才培养力度,通过“专业领域+专业团队”、“分类分岗+实战实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措施,努力提高民事检察队伍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作者单位:陕西省富平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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