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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超期羁押:保护的不只是人权

时间:2012-01-16 09:19:00  作者:郑博超  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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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期羁押,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术语,更是一幕幕沉重的社会悲剧和一个个惨痛的人生经历。

  谢洪武的经历,就是超期羁押悲剧的一个最典型的案例。1974年6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高峰乡农民谢洪武被公安部门拘留。在法院未对其作出有罪判决的情况下,被羁押28年。1996年,检察机关在调查新刑诉法落实情况时发现谢洪武的冤情,经6年查证,终将案件事实查清。

  2002年10月30日无罪获释时,谢洪武已经62岁,从一个中年人变成了一个白发苍苍、目光呆滞的驼背老人,除了能说出自己的名字外,对于亲人的呼唤已没有任何反应。

  此事公之于众后,举世震惊。超期羁押与刑讯逼供和律师辩护难曾被列为当前刑事诉讼中的三大难题。高检院也多次下发通知要求清理和纠正检察机关办案中存在的超期羁押问题,相继开展了几次纠正超期羁押的执法、司法大检查,并将“严禁超期羁押”作为《九条硬性规定》之一。

  但谢洪武的不幸经历,让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深感治理超期羁押这一“顽疾”已经迫在眉睫。在一次会议上,他痛心疾首地反问:“28年啊!一个人有几个28年啊?把你们关28年是什么滋味?!”

  2003年5月29日,高检院下发了《关于开展超期羁押和服刑人员申诉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机关办案环节出现的超期羁押进行全面纠正。随后,在中央和全国人大的支持下,公安和法院系统也行动起来,掀起了一场全国范围内专项整治超期羁押问题的风暴。

  专项清理工作开展期间,高检院规定,对发现瞒报、漏报及又出现超期羁押的检察院实行一票否决及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建立了周一报告制、清理进展周报制及半月通报制,并引入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

  对超期羁押的重拳出击,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到2003年7月21日,与检察机关有关的超期羁押已经基本清理、纠正完毕。31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机关已实现无超期羁押。成绩令人欣喜,但问题也不容忽视。高检院工作组在检查督导中发现,各地在清理旧的超期羁押的同时,又同时产生了新的超期羁押,存在“边清边超”的怪象。

  解决超期羁押需要建立长效机制。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同月,高检院发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建立了羁押期限告知、羁押期限届满提示、实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等八项制度。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为推动纠防超期羁押工作的深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08年3月10日,贾春旺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报告工作时指出,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新发生的超期羁押从2003年的24921人次下降到2007年的85人次。

  造成超期羁押“顽症”长期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是执法、司法理念存在问题。因此,从根本上治理超期羁押,既是保护被羁押人员人权的迫切需要,也对司法机关提出了端正司法理念、加强队伍建设的迫切要求。

  2003年,全国检察机关在开展超期羁押专项清理活动的同时,还开展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教育活动。之后,深入开展理念教育、作风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一直是高检院历届党组常抓不懈的工作主题。

  当我们对治理超期羁押有了透彻的共识,它必然会成为法治历史的陈迹。

  (史实参照: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出版《共和国检察60周年丛书》和2011年出版的《纪念人民检察制度创立80周年丛书》)

[责任编辑:zywyu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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