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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审前羁押听证程序及其启示

时间:2018-10-15 09:11: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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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审前羁押审查方式对决定是否审前羁押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影响。在保释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要求下,美国通过法律规定及相关判例明确审前羁押听证程序的适用对象、条件、程序、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制度体系。我国可借鉴美国审前羁押听证制度,采取统一名称、增加决定主体的中立性和决定权、明确审查逮捕听证的范围和程序及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措施来提升审查逮捕司法化水平。  

 

  

适用对象和审查重点
   

  保释可分为“保释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法院裁量犯罪嫌疑人得否保释”两种类型。美国保释法律原来只规定对死刑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才能进行羁押,后经过不断改革逐渐将死刑案件外的其他重罪犯罪嫌疑人纳入羁押的范围,且羁押理由也由确保犯罪嫌疑人出庭变为确保犯罪嫌疑人到庭或确保社区及其他人员的安全。现行的美国联邦保释法主要为美国法典第18编3142条。该条对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或释放作出明确规定,其中(f)款对审前羁押听证作了规定。 

  

适用对象

  根据美国法典第18编3142条(f)款规定,羁押听证的适用对象为特定的重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有逃跑或妨害司法重大风险的案件。

  特定的重罪包括以下六类:第一类为暴力犯罪,包括以使用或试图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的犯罪、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极可能使用武力的重罪、根据性虐待或虐待儿童的法律提出指控的重罪。第二类为法定最高刑超过10年的恐怖犯罪。第三类为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第四类为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毒品犯罪。第五类为因两个以上的前述犯罪被定罪后犯罪嫌疑人又实施重罪。第六类为涉及未成年人的非暴力犯罪或持有武器的犯罪或没有登记为性犯罪的犯罪。

  犯罪嫌疑人有逃跑或妨害司法的重大风险分为两类:一类为犯罪嫌疑人有逃跑的重大风险;另一类为犯罪嫌疑人妨碍或试图妨碍司法或威胁、伤害、恐吓或试图威胁、伤害、恐吓未来的证人或陪审员。这两类案件不仅适用于重罪案件,而且适用于轻罪案件。

  

审查重点

  羁押的条件为无法确保犯罪嫌疑人按要求出庭或对社区或其他人造成危险或妨碍司法。

  根据美国法典第18编3142条(g)款,司法官员在决定是否存在可合理确保犯罪嫌疑人按要求到庭及社区和其他人的安全的释放条件时应考虑下列有关因素:(1)指控罪行的性质及情况,如罪行是否为暴力犯罪等;(2)指控犯罪嫌疑人证据的强度;(3)犯罪嫌疑人的历史及特征,如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状况、经济来源、社区联系、犯罪前科等;(4)释放犯罪嫌疑人可能对社区或其他人造成危险的性质和严重性。 

  根据美国法典第18编3142条(e)款规定,在羁押听证后,法院一旦认定没有条件能确保犯罪嫌疑人按要求到庭和社区及其他人的安全,就应作出审前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命令。

  

程 序
动议的提出

  提出的主体 

  虽然检察官可提出或法官自行决定审前羁押听证,但两者提出的案件类型不同。检察官对符合审前羁押听证要求的案件可以提出审前羁押听证的动议,而法官只能对犯罪嫌疑人有逃跑的重大风险或妨害司法的案件决定进行审前羁押听证。

  提出的方式 

  检察官既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式提出审前羁押听证的动议。

  提出时间 

  根据美国法典第18编3142条(f)款规定,审前羁押听证动议应在犯罪嫌疑人初次出现在司法官员面前时立即举行,除非法院根据犯罪嫌疑人或检察官请求决定延期举行羁押听证。

  

举行的时间

  根据美国法典3142条(f)款第2项规定,基于检察官的动议可以将羁押听证推迟三天,基于犯罪嫌疑人的动议可以将羁押听证推迟五天。基于正当理由,检察官或犯罪嫌疑人可要求将羁押听证举行的时间延长更长期限。根据美国法典第18编2518条,意图使用监听证据可构成延长羁押听证期限的正当理由,但准备审前服务报告不是延长羁押听证期限的正当理由。根据美国法典第18编3142条(d)款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暂时羁押,则不得对该犯罪嫌疑人延长羁押听证期限。

  

 举行方式 

  审前羁押听证可通过提出文件资料的方式进行。在符合审前羁押听证目的的前提下,该听证可以提出文件资料的方式进行。

  审前羁押听证还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作证、提出证人及交叉询问听证中出庭作证的证人的方式来进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审前羁押听证中作证,则需要考虑如何保护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宪法第五修正案赋予的权利。

  美国法典第18编3142条(f)款授权犯罪嫌疑人在审前羁押听证中可以提出自己的证人,并可交叉询问出庭作证的证人。

  

 证据规则 

  审查羁押听证是非正式的程序,提出的证据不受联邦证据规则的约束。12传闻证据具有可采性。即使犯罪嫌疑人在审查羁押听证中质疑证据的可采性,如监听的合法性,在审查羁押听证中法院也可以考虑该证据,除非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该证据被排除。但有的联邦上诉法院禁止在审查羁押听证中使用通过强迫方式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证明与推定
 

  

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在审前羁押听证中,证明犯罪嫌疑人符合审前羁押条件的责任在于检察官。在审前羁押听证中,检察官一要证明案件符合审查羁押听证案件范围之一,证明标准为合理根据。二要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逃跑的重大风险、对社区和其他人有危险或妨碍司法等羁押理由,没有确保犯罪嫌疑人到庭条件的证明标准为优势证据,没有能合理确保社区安全的证明标准为明确令人信服的证据。  

 

  

推定

  根据美国法典第18编3124条(e)款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推定犯罪嫌疑人符合审前羁押条件。

  具体来说,适用推定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如果有合理的根据认定犯罪嫌疑人实施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毒品犯罪,就可推定该犯罪嫌疑人具有危险和逃跑的风险。

  二是如果有合理的根据认定犯罪嫌疑人违反美国法典第18编924条(c)款规定实施暴力犯罪或使用武器贩运毒品犯罪,就可推定其具有危险和逃跑的风险。

  三是如果有合理的根据认定犯罪嫌疑人犯下了违反美国法典3124条(e)款规定的罪行,就可推定其具有危险和逃跑的风险。美国法典第18编3124条(e)款规定的罪行包括:在美国管辖范围内参与共谋去杀害、绑架或造成他人重伤;违法参与劳役、奴役和贩卖人口且其法定最高刑为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跨边境实施恐怖行为;或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罪行,包括绑架、非法性交易、性虐待、滥用性接触、性剥夺、买卖儿童等。

  四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已因特定严重罪行之一被定罪,就可推定其具有危险性。 

  对我国的借鉴   

  虽然美国审前羁押制度有其独特性,但仍可借鉴美国审前羁押听证的法律规定和实际运作的有益经验,为我国审查逮捕司法化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以进一步增强审查逮捕司法化改革的正当性。   

 

  

将名称统一为审查逮捕听证程序

  审查逮捕听证的主要目的是为解决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有羁押的必要。建立审查逮捕听证程序,让犯罪嫌疑人有效参与进来,“有利于使其诉讼参与权和知情权得到实现”。因而应将审查逮捕诉讼化程序的名称统一为审查逮捕听证程序。 

  

明确审查逮捕听证的范围

  美国审前羁押听证适用对象为部分重罪案件及一般案件,羁押理由为有危险或逃跑的重大风险。与美国审前羁押以保释为原则、羁押为例外不同,且美国审前羁押中对涉嫌犯罪的证明标准为有合理根据,而我国审查逮捕中涉嫌犯罪的证明标准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高于美国审前羁押的证明标准,且审查羁押程序的目的主要不是解决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问题,而是决定是否确保犯罪嫌疑人到庭或社区及其他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司法受到妨碍,因而在现阶段不宜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纳入审查逮捕听证的范围。应将审查逮捕听证的范围限定于需要审查社会危险性的案件。况且一旦涉及事实问题必然涉及阅卷权问题,而我国目前并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在审前程序中具有阅卷权,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无从知悉提请逮捕的事实和理由,便无法进行有效辩护。 

  

明确审查逮捕听证的具体程序

  一是明确审查逮捕听证的提请主体为侦查机关。美国审前羁押程序申请主体主要为检察机关,在特定的条件下治安法官也可以提出审前羁押听证的动议。从我国目前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的情况来看,提请主体多为具有逮捕决定权的检察机关,少数情况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提请,侦查机关基本上不提出此类申请。由于审查批捕程序主要解决的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羁押的必要性,因而应明确审查逮捕听证的提请主体为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无权要求举行审查逮捕听证。 

  二是明确提出审查逮捕听证的方式为书面方式。虽然美国联邦检察官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审前羁押听证的动议,与美国羁押运作方式不同,我国侦查机关通常以书面方式提请逮捕,应明确我国侦查机关应在提请逮捕申请书提出听证的申请。 

  三是明确审查逮捕听证的审查方式。美国审前羁押听证方式有言词辩论、书面等方式。从我国实践中的审查逮捕听证情况来看,多采用公开、言词辩论的方式。 

  由于审查逮捕期限较短,且基于侦查不公开原则、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我国审查逮捕听证的审查方式应以书面或一方当事人言词陈述的方式为主,以言词辩论为辅。 

  

明确审查逮捕听证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明确侦查机关负有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责任,犯罪嫌疑人不负证明自已没有社会危险性的责任,但可以提出证据来反驳侦查机关。在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时,应提供一定的事实加以证实,不能仅凭口头宣称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  

  原文载于2018年《人民检察》第14期,有删节。   

[责任编辑:马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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