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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判例制度对我国现代案例指导制度启示录

时间:2018-11-14 10:53:00  作者:  新闻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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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凯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古希腊的哲学思想对罗马法的诞生产生了深刻影响,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渊源,但是从社会发展史的角度,古希腊一百多年的历史中涌现了灿若星辰的哲学家,闪烁着哲思的光芒,却难以产生集大成的法哲学思想。因为法学是一门需要立足于现实生活的科学,它源自大量的社会实践与观察。一部法律思想史,其生长与繁育的文明长河越绵远,其间的文化传承越不被中断或出现分岔,其体系越能得到稳定与繁荣,脉络则越是清晰。从历史条件来看,中国是世界上唯一五千年的文明史和法律思想得以延续的国家。虽然清末修律以降,改革推翻旧制,确立新规,但法律思想却因中国文化的特殊凝聚力而未出现断裂,法律文化之根依然深植泱泱华夏的沃土,至今枝繁叶茂。

  改革开放40年以来,中国法理学基于中国社会转型发展和中国国情、民情、社情的特色社会实践重构了法理学研究体系,经历了由移植西洋法学话语、解构西洋法学概念、证成西洋法律价值观,到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理学学科知识体系,其间一直伴随着法理学如何积极回应社会发展和社会转型需要的意义追问。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建构与发展也是基于成文法的局限,由最初的大胆设想,到如今的桃李不言,下自成蹊。探讨现代案例指导制度如何与成文法形成共同的话语体系是一个真命题,它回应了当前法学界与法律实务界交融与碰撞的迫切现实需要。我们不妨从大清律例的制度内核中寻找今天制度建构的法律文化之根。

  清代是我国历史上律例并行较为成熟的时代,遗留了大量现实史料。这些史海钩沉对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意义深远,不仅提供了历史学、社会学、哲学、人类学等研究视角,还展现了语言学的修辞之美,彰显了司法制度蕴含的文化与智慧,是一座丰富的矿藏。但是,这些内容究竟对我们今天社会转型时期的案例指导制度有何影响?它们能否助推裁判文书说理的强化,以及法治思维的建立与巩固?它们对今天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又有什么现实性启发意义?

  虽然目前存在一些知古鉴今的研究成果,但多是从某个微观法律问题的视角进行观测。案例制度本身,不仅包含了类型案件处理的思路与方法,更是一国整体成文法规范秩序及司法制度相互配合作用的制度与机制的总和,其最终发挥作用,进而达到预期的现实效果,是要建立在一系列配套机制之上的,是一种综合了法律与政策、融合了文化与历史的产物,绝不是能用诉讼类型划分或判词写作风格简单涵盖的问题。

  从成文法与案例指导制度接轨作用的整体化法律秩序角度,将清代的例与成案形成的双重路径进行比较研究,可以发现案例制度话语体系研究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思想体系,需要立足于我国现代司法制度实践中的指导案例和裁判文书说理的现实水平,把握司法责任制度运行对案例指导制度造成的影响,还要将清代的案例以及法律制度、司法制度、文学背景等综合知识进行全面而系统的梳理,将其中与现代法律制度相同的内容提炼出来进行比较,深入发掘其精髓并吸收借鉴。

  笔者有幸在一线司法实践岗位工作多年,亦有幸参与过司法体制改革实践和案例指导制度研究,现在更有幸阅读过清代司法案例和诉讼制度史料,继而关注清代案例制度对现代司法案例制度的启示作用。本人以为,中国当今的案例指导制度需要承继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源远流长、经久不衰的法治内核与文化基因。在当今全球化的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版图中,我们需要反复求证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中的疑点与难点,追根溯源,从文化视角寻找改进方案,以历史经验指导完善路径,用绵延不绝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构建我国成文法和案例制度共同的法律话语体系,让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在法律文化、裁判思维与司法责任的碰撞与融合中达成共识,进而超越历史的局限,实现大发展与大繁荣。这种建立在抽象法律制度规范与具象日常生活实践链接基础之上的法律语言,让庙堂与江湖不再遥远。它既是属于士大夫的,也是属于市井巷陌的;既是通行于中国法域内的,也是通向世界的。

  体为古,用为今;邦虽旧,命却新。

[责任编辑:马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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