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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热议国际视角下平台差别性对待与竞争法应对

时间:2020-06-09 09:14: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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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6月6日下午,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主办,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承办,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线上研讨会“国际视角下平台差别性对待与竞争法应对”正式召开。本次会议从国际视角(欧盟、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联盟或国家)探讨竞争法视角下平台差别性对待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会议参会嘉宾包括具有多国留学背景的竞争法学者与具有丰富法律适用经验的实务专家。本次会议宗旨为:基于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平台差别性对待行为的规制问题,一方面针对不同国家联盟或国家的竞争法机制进行系统性横向比较,另一方面加强国内竞争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观点交流与融合。

  本次会议由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巍主持。在嘉宾致辞阶段,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伍坚首先表达了对会议承办方及协办方的感谢,并指出目前实践中存在电商平台“二选一”、平台企业屏蔽链接等问题,因而此次会议围绕“国际法视角下平台差别性对待与竞争法应对”的主题展开,会议中各位法官、律师和学者的观点交流及思想碰撞将具有理论意义及实践意义。

  各位法官、律师、专家和学者们围绕近年来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实施差别性对待的行为,从竞争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制的视角展开讨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庭副庭长何云以“传统民商事纠纷中竞争法思维的介入与应用”为主题,以司法实践中的案件为例,指出法官在审理一般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一方商事主体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对交易对象进行不平等对待的情形,如何公平与合理应对此种情况容易产生法律思维层面的争议和困惑,而如何将竞争法思维有序引入商事审判过程中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应该进行探索的问题。

  方达律所合伙人,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胡震远以“合理差别还是歧视待遇”为主题,从商事法律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法律切入,分别从理论和实务角度全面分析了差别对待是否存在、差别对待的实现路径以及差别对待所带来的规制问题,并从反垄断视角剖析了差别对待应当认定为合理差别还是歧视待遇的判定标准,并就“在平台企业和商家掌握了大数据资源的前提下,怎样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张莹以“二选一等平台差别性对待行为的法律规制”为主题,从典型案件出发,分别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和《反垄断法》三条路径对“二选一”等平台差别性对待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二选一”行为本身并不必然合法或违法,要客观分析该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尤其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照合理分析原则进行个案判断。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巍以“欧盟竞争法视角下的平台差别性对待行为”为主题,介绍欧盟规制平台差别性对待行为法律渊源,并重点讲述了《欧盟运行条例》第一百零二条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方面的具体规定。他还依据两个典型案例诠释了欧盟规制平台差别性对待行为的实践操作标准。翟主任指出,现在欧盟在规制平台差别性对待行为层面存在执法、司法程序过于冗长的问题,而欧盟反垄断执法机关已经就此提出前置与迅捷规制的解决路径,这一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晨晖学者周万里以“德国反垄断法下的差别性对待”为主题,分享了差别性对待行为在德国进行认定的一般性规则,并介绍了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的最新发展趋势,指出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对欧盟反垄断法的影响非常深远,同时也对于我国反垄断法的修订具有非常深刻的借鉴意义。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陈肖盈以“日本竞争法下数字平台差别待遇行为规制动态及启示”为主题,分别从日本数字平台的发展现状、数字平台差别对待行为的日本法规制、日本的执法动态及执法趋势三方面入手,对日本竞争法下数字平台差别待遇行为规制最新动态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提出了日本竞争法在应对数字平台差别待遇行为方面的立法设计对我国《反垄断法》修订的启示。

  韩国首尔大学反垄断法博士,南开大学博士后赵青以“韩国法上的平台自我优待规制”为主题,通过介绍韩国平台经济发展及对韩国竞争法带来的挑战,解析了韩国为应对该挑战所制定的最新的制度,即组建“在线平台领域执法基准筹备特别小组”,并且进一步介绍了该规划的后续工作计划以及韩国在该方面最新的执法动向。

  嘉宾发言结束后,由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钟刚和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互联网金融法律实务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震华分别对上述观点进行了深入点评。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钟刚从“一个平台两个主体三大路径”三个层次对各位嘉宾的发言进行全面的评议,指出规制平台差别对待问题的核心要旨是判断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并考虑该行为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之内;他还从三个路径出发,主张借鉴各国的经验,希图在平台经济下对经营者之间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配置。

  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互联网金融法律实务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上海汉盛律所高级合伙人金震华从后疫情时代的经济发展为视角对本次研讨会的议题和发言进行了评析。金律师认为,当前很多企业从线下转到线上,由此它们可能会面临平台竞争引起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和反垄断合规问题,因此在此时讨论平台差别性对待与竞争法应对非常及时与必要。

  翟巍提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在不同国家的立法规制情况不同,有的国家放在一部法律中进行规制,有的则是分别在不同法律中规制,因而有必要依据国情各别分析哪种模式更有优势。赵青博士就该问题从韩国的规定出发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她表示,在韩国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认定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有所差别,在韩国规制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是为了保障中小企业发展,其实质是审查合同的不公平性,并且该规定在韩国获得学界主流观点支持。

  作者: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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