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已成为影响新农村建设、危害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试图从2008年以来安徽省定远县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这一角度出发,分析此类犯罪的主要特点、剖析犯罪产生的原因、介绍办案的主要做法,并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关键词:涉农职务犯罪;预防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从中央到地方对“三农”的财政投入力度越来越大,安排下拨的涉农资金越来越多,对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科技水平等起到了巨大作用,但随之而来的是这几年发生的涉农职务犯罪也呈上升之势。以笔者所在的安徽省定远县检察院院为例,自2008年以来,该院共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2件19人,占立案总数的近1/3,涉案金额近百万元。
高发的涉农职务犯罪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已成为影响新农村建设、危害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剖析此类犯罪的特点、原因,介绍办案做法,并及时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进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通过统计相关数据并结合司法实践,我们发现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涉案罪名集中化
当前,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涉及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三个罪名。而该院查办的案件中又以贪污犯罪最为突出,共计8件15人,占涉农职务犯罪立案总数的79%,主要发生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涉农补贴、退耕还林等过程中,给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带来了极大危害。
(二)犯罪主体多样化
由于国家对“三农”的投入是多方面的,具体的资金下拨、发放主要依赖基层,因此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也涉及到多行业、多部门、多级别,犯罪主体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既有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又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既有科级干部,又有普通农民。
(三)作案手段简单化
不同于其他领域贪腐案件的是,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行为人的作案手段相对简单直接,情节的复杂程度低。具体而言,贪污、挪用类犯罪的行为人主要是采取虚报冒领、伪造凭证、公款私分、截留挪用公款等方式。如该县吴圩镇某村支书孔某就是通过农业税垫补的方式截留侵吞公款2.82万元。受贿类犯罪则主要是犯罪分子许诺在承包工程、办理证件和审批表等过程中提供方便而直接收受他人财物。
(四)窝案、串案较多
过去涉农职务犯罪一般是单人作案,而近年来共同犯罪呈现上升趋势,且多是村支书、文书相互勾结或是拉拢其他村干部共同实施,一般至少需要两到三人,相互串通,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因此涉及的人数较多,容易形成窝案、串案。如该院查办的的炉桥镇某村干部贪污案就是由村支书、文书、支部副书记、计生专干、会计等五位村委会核心成员经商议后共同实施的,他们采用虚报冒领方式贪污了国家农业税补助资金兑付款共计6.9万元。
(五)案值不大,社会影响大
虽然多数案件涉案金额并不是很大,但是由于涉及民生问题,直接侵害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因而社会关注度高,农民群众反应强烈,如果不妥善处理就容易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同时也会严重影响到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从而给新农村建设带来不利影响。如永康镇某村支书唐某涉嫌贪污一案,涉及群众几十户,影响范围较大。
二、涉农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
涉农职务犯罪案件高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因素,又有客观方面的原因,既存在宣传和教育上的盲区,又有监督和管理上的缺失。防范涉农职务犯罪,必须首先全面分析其产生的各个原因,才能探索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途径。
(一)法律意识淡薄
大部分涉案人员文化水平不高,平时也不注重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淡薄,在利益面前往往抵制不住诱惑,有些甚至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以该县三和集镇某村支书陶某为例,他在协助地方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款的管理工作过程中,擅自挪用了7万元公款用于自家生意的资金周转,直到法院判决作出后还想不通:钱是临时借用的,后来归还了也没造成损失,自己怎么还会因此判刑?
(二)监管不到位
早在十八世纪,法国著名政治思想家孟德斯鸠就曾说过:“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败。”[1](P154)当前,随着新农村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在国家支农惠农资金给农村经济带来活力和动力的同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权限空间也得以扩大,再加上一些乡镇存在着上级疏于监督、同级不想监督、下级不敢监督、群众不知监督的现象,监督制度几乎成了一纸空文,这就使得一些犯罪分子有了可趁之机。如该县严桥乡某村支书刘某与文书陆某在2006-2011年长达5年的时间里虚报冒领国家农资综合补贴款直到案发才暴露出来。权力的集中,又没有完善的监督机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为他们的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让他们一次又一次犯罪得逞。
(三)信息不够公开
近年来,国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大各项资金的投入,用于工程项目建设或农民个人补助。但是,由于当地政府和村级基层组织不够公开、透明,导致群众无法知道政府拨款的具体数额,无从知道投入的资金支出情况,更谈不上进行有效的监督。
(四)打击力度不足
虽然每年检察机关都会受理涉农方面的案件线索,但由于这类案件普遍时间跨度大、金额少、情况复杂,真正具备可查性的并不多,即便立案查处,法院的判决在量刑上也较为宽松。以该院为例,截至目前,该院提起公诉的8件14人中,法院已经判决了6件8人,其中只有3人被判处实体刑,其余5人均是缓刑,威慑力明显不足,这大大降低了人民群众举报的热情,客观上纵容了涉农犯罪的滋生。
三、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做法
打击职务犯罪,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是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涉农职务犯罪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农村的和谐稳定,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作为检察机关,打击涉农职务犯罪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该院在查办的此类案件中立足检察职能,创新办案机制,切实维护了群众利益,化解了社会矛盾,真正实现了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有力地服务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大局,对此我们也总结了一些做法:
(一)高度重视,准备充分
定远县是一个农业大县,农业生产始终在全县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为了切实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国家的惠农支农政策真正落实到基层,该院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始终把打击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摆在突出位置,在办案力量、侦查装备、办案经费等方面予以倾斜,确保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主动出击,有的放矢
涉农职务犯罪具有查处难度大、隐蔽性强等特点,面对案源不足、线索匮乏等问题,该院变被动为主动,积极拓展案件线索。例如,京沪高铁定远站修建时,在该县的范岗乡等四个乡镇都进行了征地拆迁,国家发放了大量拆迁补偿款,那么,从测量补偿面积到发放款项的诸多环节中会不会存在问题,哪些人员有可能发生职务犯罪?围绕该县实际情况,反贪干警深入田间、地头走访调查,前往县发改委、乡镇的财政所、土地所多方寻找突破口。通过调研和缜密分析后确定了主攻方向,事实也验证了这种做法是正确的。2010年1月,该院顺利查办了高铁工作人员王某伙同乡镇土地所所长魏某、村委会委员肖某虚报征地面积贪污高铁征地拆迁补偿款一案。
(三)行动果断,以快取胜
该院在查办吴圩镇规划服务中心站站长朱某涉嫌贪污案时,办案人员从规划站调取了单位的账目,也从会计处调取了私设的小账并且迅速封帐,固定了证据。通过办案人员对真假帐耐心细致的比对,很快掌握了朱某的犯罪证据,仅用三天时间就成功查办了此案。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办案节奏,一方面防止了干扰、及时固定了证据、提高了办案效率,另一方面也及时惩处了犯罪分子,维护了群众利益。
(四)深挖细查,扩大战果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不囿于已经掌握的线索,不单纯为办“一案”而办“一案”,在有关涉案证据的查证上,做到了横到“边”、纵到“底”,不放过每一条蛛丝马迹,通过梳理案件,查找漏洞,最大程度的扩大战果,不让一个侵农害农的犯罪嫌疑人漏网。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该院顺利查办了前述的炉桥镇某村干部贪污案、严桥乡某村支书刘某、文书陆某贪污国家农资补贴款案等窝串案。
(五)服务大局,维护稳定
“办案不忘稳定、执法不忘服务”。我院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主动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宣讲相关法律知识,给群众满意答复,维护了当地稳定发展的大局。
四、涉农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有效防止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是一项艰巨而重要的民心工程。为此,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强化和完善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
(一)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要想贯彻落实好,加强相关涉农职能部门、乡镇基层站所和农村基层组织的干部教育和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组织干部学习与工作紧密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不断增强他们的法律素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政绩观,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才能确保政策的执行落实。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一是实行审计监督,尤其是要对乡村两级干部进行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二是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银行帐户、银行存款、现金、债权债务、票据使用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健全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等制度。
(三)推进信息公开
各级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将支农惠农政策宣传到位,并且把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以及对村干部的民主评议、考核和审计结果等事项纳入信息公开的范围。这样既可以让群众及时了解情况,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又能加强群众监督,形成合力,共同打击涉农职务犯罪。
(四)加大惩处力度
依法打击和惩处是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特殊手段,对妨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职务犯罪行为,要加大查处打击的力度。对查出问题的干部,查出一个就要处理一个,绝不手软,真正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通过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和剖析,达到查办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良好社会效果,使广大干部增强法制观念,筑牢拒腐防变的法律防线,以法制化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动农村社会和谐发展管理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
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涉农职务犯罪因其严重的危害性、态势的高发性而应引起反贪部门的高度重视。在查处中要全面及时地了解社情民意,以积极的态度介入,以公正的立场处理,对群众的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政治权利给予高度的关注,并将这种对群众权利的关注融入到具体的检察工作中去。正如清代诗人郑板桥诗中所说“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 (作者单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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