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检察>>检察理论>>业务探讨

涉农职务犯罪的发案特点、成因分析及建议

时间:2011-12-13 16:40:00  作者:刘翔  新闻来源:正义网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前情提要】:涉农职务犯罪是指涉及“农村、农业、农民”的“三农”问题的职务犯罪案件,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的投入加大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涉农职务犯罪呈现多发趋势,严重侵犯了农民利益,造成了政府公信力在农民群体中的下降,成为引发群体事件的不安定因素。本文结合我院2007年以来5年间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深入分析涉农职务犯罪的发案特点及下一步工作思路,为今后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提供参考。

  【关键词】:涉农职务犯罪、“三农问题、发案特点、成因分析、工作思路

  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对“三农”问题的关注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中央对“三农”的财政资金投入逐年加大,然而在“三农”资金投入不断加大的同时由于资金监管的缺失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素质低下等原因,致使涉农职务犯罪呈现高发、多发的势头,严重侵犯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使党和政府在农民群众的威信降低,成为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由于涉农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引起了高检院的关注,近年来高检院在全国检察系统开展了“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专项行动”,保持了对涉农职务犯罪严打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了检察职能,努力为党和国家挽回影响,维护了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笔者针对我院2007年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努力找出涉农职务犯罪的发案特点及原因,为下一步打击涉农职务犯罪提供工作思路。

  一、我院近年来查办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

  经过统计,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从2007年至2011年五年间,共查办贪污贿赂案件22件41人,其中涉农职务犯罪16件29人,涉农职务犯罪占立案数的72.7%,占5年立案人数的70.7%,无论从立案数及人数上都占有较大的比重。从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类型看,贪污案件12件25人,占5年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立案数的75%,人数的86.2%;挪用公款案件3件3人,占5年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立案数的18.75%,人数的10.3%;受贿案件1件1人,占5年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立案数的6.25%,人数的3.5%。从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的大案比例及犯罪形态看,5年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五万元以上大案为10件24人,占5年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立案数的62.5%,人数的82.8%;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6件20人,占5年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立案数的37.5%,人数的67%。从犯罪主体的构成看,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案件为15件28人,占5年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立案数的93.75%,人数的96.6%;行政部门人员犯罪案件1件1人。占5年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立案数的6.25%,人数的3.4%。从涉农职务犯罪发案时间来看,2007年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为3件8人;2008年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为2件10人;2009年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为5件6人;2010年无涉农职务犯罪案件;2011年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2件2人;其中2007年、2008年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占5年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立案数的31.25%,人数的67%;2009年以来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占5年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立案数的68.75%,人数的33%。

  二、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特点及成因分析

  通过以上统计数据看,我院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五多一少”及“前升后降”的特点,现就我院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及成因分析如下:

  1、“五多一少”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五多”的特点为:

  ①、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较多。5年来,我院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主体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案件为15件28人,占5年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立案数的93.75%,人数的96.6%。无论从立案数的比率及立案人数的比率来看都占有绝对的比重,其主要原因为: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普遍素质低下是其发案率较高的主要原因。由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普遍只有初中左右的学历,有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甚至还是文盲,其知识结构决定其素质低下;二、一些政府职能特别是乡镇政府职能的下放给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造成了可乘之机。由于乡镇政府承担了大部分的基层工作职能,工作量较大,致使乡镇一级政府在设计农村工作中力不从心,乡镇政府的很多工作如计生工作、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工作、民生工程的配套资金的收缴工作都下放到村级组织,使村级组织在这些工作中拥有了较大的权力。如我院查办的新华街道办事处辛桥村杨某某3人、李某某2人贪污阜六高速公路工程征地补偿款案,袁寨镇余某某7人贪污淮北大堤加固工程征地补偿款案、韩某某等3人贪污阜阳火车站铁路外绕线工程征地补偿款案,都是乡镇一级政府将征地补偿款的发放交给村级组织执行,并缺乏有效的监管,给这些基层组织人员留下了可乘之机。

  另外在近年来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出现了村民组长(居民组长)成为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并被法院以贪污、挪用公款判处的案例,给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中的犯罪主体问题带来了很好的先例。根据全国人大对刑法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及村民委员组织法的规定,村民组长(居民组长)也属于村级基层组织的组成部分,因此村民组长(居民组长)在协助政府行使政府管理职能中同样构成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主体。

  ②、涉及征地补偿款案件较多。从5年来我院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来看,涉及征地补偿款的案件为11件25人,占立案数的68.75%,立案人数的96.2%。如我院查办的余某某等人贪污案、韩某某贪污案等均为贪污征地补偿款的案件。造成涉及征地补偿款案件较多的原因如前所述,主要是政府将征地补偿款的发放下放到村级组织,造成村级组织人员在掌握征地补偿款的发放过程中采取虚报冒领及利用征地补偿款发放手中前掌握的大量资金进行挪用的手段,贪污挪用征地补偿款。

  ③、查办贪污案件较多。5年来,我院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案件12件25人,占5年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立案数的75%,人数的86.2%,占立案数的比率及立案人数的比率来看都占有的比重较大,从贪污案件发案比率较高的情况分析,其主要原因是由其作案手段决定的,由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土地补偿款的发放及民生工程配套资金的收缴过程中权力较大,资金由其掌握,在掌握资金过程中其作案手段多为虚报冒领及虚列开支侵吞国家资金,造成贪污案件所占比重较大。

  ④、大案所占比重较大。5年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五万元以上大案为10件24人,占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立案数的62.5%,人数的82.8%。其主要原因为由于在涉农资金的管理过程中,村级基层组织人员掌握了大量的资金,给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巨额资金创造了条件。如余某某贪污中,余某某掌握的该村征地补偿款达700余万元,致使余某某采取虚报冒领手段贪污征地补偿款达70余万元。

  ⑤、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所较多。5年查办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6件20人,占立案数的37.5%,人数的67%。从立案数的比例看虽然较低,但涉及的人数比重较大。其原因为:由于在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工作过程中,其工作并非依靠某个人来完成,其中村级组织的主要领导村党支部书记及村委会(居委会)主任、文书是主要的参与者,要想从中贪污公款必须多人来共同完成,由其是村文书负责资金的管理,村主要领导要想完成贪污犯罪很大程度需要依靠村文书的帮助,从我院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来看,村文书往往起到关键的作用。同时由于村文书在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大多起到被动的作用,因此我院在侦破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大多都是从村文书率先突破的,如在新华办事处蔡湖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某与文书王某某贪污案、辛桥村党支部书记杨某某与其妻贺某某及文书闫某某贪污案,袁寨镇村党支部书记余某某与村文书王某某等7人贪污案等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均是以文书为突破口突破全案的。

  “一少”的特点

  “一少”的特点主要表现为查办政府工作人员的案件较少。5年来,除了查办颍东区水务局副局长刘某某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收受设备供应商贿赂案件外,其余案件均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案件。主要原因为:一、近年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的侦查视野主要集中在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案件上,对政府职能部门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关注较少;二、由于政府工作人员的知识水平较高,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政府工作人员的作案手段相对与基层组织人员来说更为隐蔽,反侦察意识更强,使政府工作人员的涉农职务犯罪呈现发现难、侦破难的情况。如我院在查办新华办事处蔡湖村李某某、王某某贪污阜六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案件中,发现新华办事处负责阜六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的副主任有从蔡湖村的征地补偿款中领取2万元的情况,但由于该副主任在领取2万元征地补偿款后将该款交给其驻点村使用,使其贪污的主管故意无法证实,虽然反贪干警几经努力,最终未能成案。

  2、“前降后升”的特点

  从我院近年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时间段来看,表现出前期2007年至2008年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两年所办理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占5年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立案数的31.25%,人数的69%,两年立案人数达到了以后三年的两倍多。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为:一、随着2007年、2008年期间的经济危机出现,国家采取了扩大内需拉动经济的政策,特别是2008年实行的“四万亿”投资计划,使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上投入了大量资金,新修高速公路、铁路提速扩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均达到了空前的规模,而这些工程建设开工前期均牵涉到大量征收农村土地,使巨额征地补偿款发放到基层,造成侵吞、挪用征地补偿款的案件呈高发态势,2009年以来,大量的工程建设完工,涉及的征地补偿款亦全部发放完毕,使基层掌握的征地补偿款大幅度减少,使征地补偿款领域的职务犯罪失去了犯罪的温床,造成涉农职务犯罪发案率的大幅度降低。二、随着我院前两年对涉农职务犯罪查处的高压态势,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重视,加大了对涉农资金的监管力度,对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产生了抑制作用。三、随着我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法律宣传力度加大,使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法律意识及自身素质不断提高也是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下降的主要原因。

  三、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几点建议

  通过对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特点及成因分析进行研究,笔者就在今后的反贪工作中如何开展好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采取“系统抓、抓系统”的工作方法,保持对涉农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

  近年来,高检院一直将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作为基层检察院要观测落实好高检院关于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精神,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方法十分重要。实践证明“系统抓、抓系统”的工作方法在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起到了很好的效果,我院近年来在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就是利用该方法查处了一大批“窝案、串案”,如在查办新华办事处村干部贪污阜六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案件中,在查办了某村文书袁某某贪污案后,我院针对阜六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案件的发案特点,根据群众举报又一举侦破了杨某某等3人贪污阜六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近10万元案件,随后又自行发现并侦破了李某某、王某某共同贪污阜六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8万余元的案件,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在今后的工作中仍要继续发挥“系统抓、抓系统”工作方法的优势,保持对涉农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争取再查办一批“窝案、串案”,打开反贪工作的局面。

  2、转移工作重点,扩大侦查视野。

  近年来,我院虽然在征地补偿款领域查办了一大批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然而随着国家政策及经济形势的变化,征地补偿款领域的犯罪案件以发生了重大变化,必须将工作重点及时进行转移,将侦查视野扩大到涉农资金的其他领域。在征地补偿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下降的情况下,除了继续加大对征地补偿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外,还要将侦查视线转移到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农合、农村社会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设计支农惠农资金上,争取在这些领域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上取得突破。

  3、工作重心上移,找准易发案的薄弱环节。

  由于近年来我院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大多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查处政府职能部门人员的涉农职务犯罪人员较少,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不仅继续深入查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对于涉农民生问题政府职能部门也要加以关注。实践证明,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在涉及民生问题的资金上拥有很大的权力,这些部门在资金的使用和发放上有着决定权,要查处这些部门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就要找准监督的薄弱环节,如果找准了薄弱环节,对查办该部门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笔者认为,虽然在当前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着一定困难,但是如果广大反贪干警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一定会在打击涉农职务犯罪领域取得胜利。

  

[责任编辑:zywyuxiao]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