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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村官"职务犯罪现象及预防对策

时间:2012-01-09 12:39:00  作者:林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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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官”,虽然没有列入正式的职务序列,但却是广大农村最基层的管理者,村民的大事小情要靠“村官”去解决,党和政府的声音要靠“村官”去传达,他们是“富一地百姓,保一方平安”的带头人。被称为“村官”的村干部拥有广泛的权力,管理农村的公共事务,并在一定范围内代替政府行使国家的管理职权。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委会成员在从事法律规定的受委托的七种工作过程中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当前“村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并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已成为影响农村地区社会稳定,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三“村官”集体贪污案就是这类典型,原牙克石市牧原镇海满村经济管理委员会村支书、村委会主任、报账员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之便,为满足个人私欲,将农民的土地补偿款采取虚报、冒领、制作虚假会计凭证、收款不入账等手段,侵吞公款16万余元,最终得到了法律的严惩。在查处该案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亟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也说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延伸到农村,从根本上加以预防和遏制。通过对近年来受理的“村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及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的特点:

  1、涉案金额大,相互勾结共同犯罪。

  随着村务公开特别是财务公开等措施的推进,内部制约的加强,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单独犯案的可能性相对下降,相互勾结、合伙作案现象越来越突出。本案中村主任齐志平伙同报账员朱国英、村支书盖广友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制作虚假会计凭证、欺上瞒下、收款不入账的手段侵吞征地补偿费15万余元;村主任齐志平伙同报账员朱国英侵吞土地补偿费4000元;村支书、村主任、报账员又非法占有集体资金9000余元,共侵吞公款16万余元,其行为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2、“村官”自身素质不高。一是文化层次较低,牙克石院查办的这三位“村官”,都是四、五十年代出生的土生土长的农民,文化层次相对较低,其中村主任小学文化,报账员和村支书均为初中文化,报账员还曾有过前科劣迹。其次是法律意识较差,法制观念淡薄,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局限,这些人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民主,大搞“一言堂”,致使群众即使知道“村官”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敢怒不敢言,为“村官”长期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他们作案时想法单纯,不计后果,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3、引发上访及大量群体性事件、社会危害性大。

  村干部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问题,最易激起民愤,造成党群关系紧张,引发群众性上访,甚至出现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群众不满恶性事件随时可能发生,加重局部地区不稳定的因素,激发社会矛盾,如我院在查处该案前,村民曾匿名举报、连名举报,群体上访,直接影响着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犯罪产生的原因:

  究其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从自身素质来看,乡村干部文化素质偏低、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等是造成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个人因素。但农村基层组织涣散、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缺失等却是导致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关键所在。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权力集中,监督薄弱,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

  在基层农村,大权仍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少数人手中,因此,村委会的一切事务及财务收支由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一人说了算,权力的过度集中使他们作案时有恃无恐。有权力的地方就会滋生腐败,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基层农村组织管理的权限也不断增大。如:土地、森林等开发利用权,相当一部分掌握在村干部手中,尤其是乡镇主要领导的权力过大,又缺乏有效监督,使腐败分子乘机滥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

  2、监督制约不力,村务不够公开是“村官”犯罪的根本原因。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务公开仍未落到实处,只是将一些无关紧要内容写进村务公开栏,只公开一些不疼不痒的政务而对反映权力动作的重点内容却巧妙回避,对群众关心的事不公开,让群众有避重就轻的感觉。“村官”为谋取私利方便,害怕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使应该让群众明白的事情却暗箱操作,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

  3、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

  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是防止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重要屏障。村干部直接经手财务,账目不健全,村收入、支出不按规定建账,村干部乱花钱,自收自支,以白条、虚假发票冲账、隐瞒收入等手段进行贪污、侵占公款;会计人员缺乏法纪观念,业务水平低,账务处理随意性大。有的村里的理财监督职能机构对账目审查力度不到位,发现问题也不及时纠正,导致个别村干部胆大妄为。

  4、道德素质差,法律意识不强,享乐主义浓厚。

  从涉嫌犯罪的村干部来看,他们普遍接受教育程度较低,加之地处远离城市的郊区,思想道德教育相对落后,导致他们对唯利是图、不劳而获等腐朽思想缺乏应有的抵制能力,特别是“一切向钱看”和拜金主义思想严重。许多人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法律意识谈薄,以致在其触犯刑律时,尚不知其所以然。这些人贪图享受,为了能够实现自己恶性膨胀的私欲便不择手段,铤而走险,步入违法犯罪的歧途。

  三、针对“村官”频频“触网”的现象,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对“村官”职务犯罪的预防力度:

  一是严查与“三农”密切相关的职务犯罪。积极开展对涉及“三农”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努力营造农村良好的社会管理环境和服务环境。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加强法纪教育、廉政教育、警示教育和道德教育,特别要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宣传保障农民群众权益的法律法规,引导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使农民群众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使权利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三是加强对“村官”的权力进行监督制约,加大对“村官”的违法犯罪的惩罚力度。权力需要制约,失职当然应受处罚。为更好的进行权力监督,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在基层农村的责任制,一旦发生腐败,应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村官”违法犯罪一定要严厉惩处,让其不敢犯罪。

  四是不断探索预防职务犯罪的新途径、新方法,加强对发案原因、特点、规律以及预防对策等方面的调查研究,检察机关要加大对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有力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使乡村干部做到“不敢犯罪”,同时加强管理,制定打击和预防社会主义新农村职务犯罪的对策措施,查漏补缺,使乡村干部做到“不能犯罪”。要开展经常性的预防工作,主动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减少涉及“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作者单位:牙克石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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