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查询银行帐户是查办职务犯罪收集证据的重要途径之一,但银行系统自身的机制问题及其他主客观因素,直接影响查询的效率与效果,也给办案人员造成了一定的障碍,本文欲从已有的职务犯罪办案实践中探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
一、职务犯罪侦查中查询银行帐户的重要性与面临的困境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体现。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和账户是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采取的比较普遍而且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任何经济活动总会在银行留下存款、取款或转账的痕迹,侦查活动首先必须通过银行查询账户的历史交易明细和原始凭证,并收集整理相关案件线索和侦查信息,然后进行分析评估,从而确定侦查方向和思路。从银行获取的信息越多,侦查方向和思路就越明确,突破案件的概率就越高,拓宽深挖窝案、串案的空间就越大。近年来在各大银行的支持配合下,我们查办了几件有影响有震动的大要案,都是在银行查询了大量历史记录和原始凭证,掌握了关键的直接证据才得以顺利突破全案。然而,由于各个银行系统不断升级,大量信息在升级中被丢失,且一年以前的历史数据的查询权限被省行、市行收回等客观原因,导致初查时间不断拉长,严重影响了初查效率。现有的银行查询机制和集中、高效、便捷、保密的初查需要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而且给侦查人员在心理上也造成了无形的压力,原有的工作激情被耗时、费力、程序烦琐、效率低下的银行查询消耗殆尽。
二、检察机关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银行存款的法律依据及步骤
(一)法律依据。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它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权力,且此次新刑诉法明确了银行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侦查部门的查询和冻结。查询、冻结银行存款、汇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是指检察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向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侦查措施。这里规定的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既包括犯罪嫌疑人以自己的姓名进行的存款、汇款,又包括将涉案的赃款以其家属、亲友的名义进行的存款、汇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这种侦查措施,对于打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取得罪证,查获赃款、挽回国家、集体的损失是十分重要的。
除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至一百九十七条对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工作也做了具体规定。还有一些规范性文件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如:1993年12月11日[银发(1993)356号]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2002年1月15日[银发(2002)1号]《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等。
(二)检察机关查询银行帐户的方法步骤。一般情况下,侦查人员查询银行帐户分为四个步骤进行。第一,通过公安局或工商局查询出被调查对象的身份证号码或公司登记情况及公司全称,这是查询银行帐户的前提条件。第二,呈请检察长审批《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然后到各个银行营业部查询被调查对象名下有几个帐户,要求银行提供帐户清单。第三,分析判断被调查对象的帐户是在哪个营业网点开立的,然后再到该营业网点查询历史交易明细。第四,根据查办案件需要,到银行查询复印相关历史交易的原始凭证(银行称之为传票)。以上每个步骤都必须携带必要的法律文书或介绍信等手续,银行才会配合协助查询。
三、当前自侦案件查询银行帐户中面临的突出矛盾与困难
(一)银行网点多、帐户多与资金转移迅速便捷造成的查帐困难。我国目前商业银行众多,中国工商银行河口分行在全区有4个营业网点,建设银行河口分行有4个营业网点,农业银行河口分行有4个营业网点,农村合作银行在河口有5个营业网点。商业银行的开户手续非常简单,帐户维护费用很低,犯罪嫌疑人往往在多家商业银行开有帐户,有定期存单、定活两便的存折、储蓄卡、信用卡、贷记卡等等,并且种类繁多。即使在同一商业银行,犯罪嫌疑人也可能在不同的网点开设不同的账户。这些名目繁多的账户,为侦查机关有效查询到相关犯罪信息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目前信用卡和网上银行的出现,使得储户办理取款、转帐变得十分的迅捷,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轻松完成资金的转移、提取。在职务犯罪案件初查阶段,嫌疑人有所警觉后将资金迅速转移,就使立案后的查询、冻结工作失去了意义。
(二)集中高效的查询要求与分散的网点和烦琐的程序之间存在矛盾。实践证明,自侦案件进入初查程序后,只有快查快办,才不至于坐失良机;只有快查快办,才能人赃俱获,工作特点要求我们快速、及时掌握被调查对象的银行帐户情况。而有的银行营业网点只接受查询系该营业网点开户的账号历史交易明细,对于其他营业网点开户的账号不予查询,有的银行营业网点不接受查询,由银行内的科技部或者信息部接受查询,有的银行一年以前的历史查询需要到市行,有的银行需要到省行。由于被调查对象在不同银行的营业网点分别开设多个帐户,且犯罪时间跨度较大,要查清被调查对象的所有帐户历史交易明细,我们就奔波于各个银行的省行、市行和营业网点,导致查询效率不高,浪费时间多。
(三)全面、连续的查询需求与省行掌控历史数据之间存在矛盾。自侦工作往往要查明的是发生在过去几年的事情,要查清某一帐户的所有资金情况就必须查询出该账号自开户以来的所有历史交易明细。由于近年来,各个银行都在系统升级,历史数据收回至省行,导致营业网点不能完全查询出账号的历史交易明细。例如,中国建设银行河口分行只能查询账户当年的历史交易明细,对于一年以前的历史交易明细必须到市级银行查询。中国银行东营分行只能查询出2008年以后的历史交易明细,对于账号以前的历史交易明细必须到省级银行查询。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分行只能查询出山东省内的帐号历史交易明细,对山东省外的账号历史交易明细必须到所在省的银行查询。而无论是到省级银行查询账号历史交易明细还是到账户所在省份查询历史交易明细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极大的影响了侦查工作的效率,甚至可能贻误战机。
(四)全面客观的查询需求与银行提供信息不全面之间存在矛盾。根据查办案件情况,有时需要查阅复印相关存、取款或转账的原始凭证。由于操作系统的问题,银行提供的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上不能完全反映出所有历史交易的网点号和操作员(柜员)号,导致查询某一历史交易的原始凭证发生困难。因各大银行每天业务量很大,每一个营业网点平均每天就有五、六本凭证,多则有十几本凭证。我们在查询某一历史交易的原始凭证时根据历史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网点号和操作员号来确定某笔历史交易的原始传票在哪本凭证里面。如果银行提供的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对所有历史交易的时间、金额、网点号、柜员号都反映清楚,那么在查询某一历史交易的原始传票时就能从数十本凭证中确定出其中的一本,从而挑出需要查询的某一张传票。否则就只有按照时间将所有凭证全部调取出来,然后逐本逐页的翻阅查询。原则上各个银行是不允许其他人翻阅原始凭证的,如果银行提供的历史交易明细没有相应的网点号和柜员号,银行工作人员不愿从数十本凭证中逐本逐页的查询我们需要的凭证。
(五)秘密查询与无密可保的矛盾。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初查阶段是以秘密侦查为原则的,查询对象和查询结果等案件信息需要严格保密。但是河口区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县区,相对较小,人口也仅20余万。到各个开户网点查询历史交易明细,知情范围无形中扩大。第二,当前各个银行的工作人员都有储蓄任务,为完成任务,有的银行工作人员就发动经济条件较好的亲戚朋友到其柜台办理储蓄业务。我们在查询过程中,经常遇到配合查询的银行工作人员就是被调查对象的朋友,或者对被调查对象很熟悉,很难保证银行工作人员也对查询情况进行保密。一旦泄密就会造成被调查对象毁灭罪证、串供、转移赃款等情况,给继续查办案件造成困难和阻力。
(六)获取、固定书证与银行操作系统之间及银行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矛盾。用自动柜员机、电子银行等办理的存、取款或转账业务无法调取到原始凭证。2006年以前,行为人用旧版身份证号码在银行开设帐户后又销户的,对于这种帐户则无法进入系统查询,无法查询到该类信息将会严重影响侦查办案。根据查办案件需要,经常会对多人的帐户进行查询,有的银行工作人员认为配合检察机关查询帐户是额外的工作,给他们增加工作量。
四、对策建议
虽然我们在查询银行帐户工作中存在种种困难和矛盾,但这并不是不能调和解决的矛盾,为确保检察机关在查询银行帐户工作中获取充足的侦查信息,提高工作效率,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各个银行的联系沟通,解决目前检察机关在银行查询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向省院领导汇报我们在银行查询银行帐户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由省院和各大银行沟通协调,将查询银行帐户历史数据的权限下放到各地,解决部分银行县区分行无权查询一年以前的帐户历史数据的问题,并建议银行提供的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上将网点号和操作员号一并反映清楚。
2.通过召开联席会的形式,建立检察机关与各个银行在查询银行帐户方面的合作机制。使各个银行了解新刑诉法关于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方面的修改内容,明确对于检察机关的查询和冻结应当积极配合,并确立固定查询方式,有利于及时、高效、保密地开通银行帐户信息快速查询通道。
3. 在检察机关与各大银行之间建立双方专人(部门)联系制,开通快速查询通道。在练好内功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只有确保获取足够的外部侦查信息,才能掌握侦查办案的主动权,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的反腐败能力。因此,只有通过与外部的“协调”,争取有关单位和部门大力协助,建立和完善侦查的长效外部协作机制,保证侦查信息获取的全面、深入、有效、稳定,才能最终实现办案能力的稳步提升,满足新形势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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