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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诉法修改给公诉人出庭带来的影响和对策

时间:2012-07-26 20:49:00  作者:吕世新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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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庭审方式改革上,迈出了“实质性”一步,增设了庭前预备会议,设立了关键证人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扩大了律师在取证、会见和阅卷等方面的权利,并对简易程序作了重大修改,凸显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确立了“控辩式”的庭审方式。应该看到此次刑诉法的修改,挑战与机遇并存,既给国家公诉人的出庭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一、新刑诉法给国家公诉人出庭工作带来的四大影响

  一是律师权利的扩大,使控辩双方更趋“势均力敌”。新颁布的刑诉法,使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得到保障,使律师得以全面介入公诉活动,这将深刻改变公诉方天然强势的局面。首先,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具有辩护人身份,如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其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得畅通无阻,如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经侦查机关批准。”“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最后,律师阅卷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如规定“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二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带来更多控辩双方的直接对抗。首先,本次新刑诉法扩大了原指定辩护的范围。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当事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有权得到法律援助;其次,将“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经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改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最后,将法律援助的时间,从原来的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以上措施,将改变之前公诉人在法庭上唱“独角戏”的局面,国家公诉人将面对更多辩护人的直接对抗;

  三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加大了控方举证难度。新颁布的刑诉法,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类是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另一类是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在一定条件下,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此外,还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以上规定,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有效遏制刑讯逼供;另一方面也将提高侦查机关取证的门槛,进而影响公诉方的举证难度;

  四是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增加了庭审的不确定性。长期以来,“证人不出庭”的现实,使“控辩式”庭审形同虚设。新颁布的刑诉法规定“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同时又规定“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为确保证人出庭,还规定了相关强制措施,同时规定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并对出庭的证人予以适当经济补助。这在一定程度上将改变公诉方仅凭证人证言笔录,即高枕无忧的局面,律师可以对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及证明力,直接加以质疑,甚至可能直接影响指控犯罪。

  二、新刑诉法颁布后国家公诉人出庭应采取的三项对策

  “控辩式”庭审方式,要求审判人员,依据控辩双方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来认定事实,使庭审演变成一场控辩双方全方位综合素质的对抗。如果国家公诉人不在法律功底、口头表达和随机应变能力等方面,及时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将难以胜任今后的公诉出庭工作。笔者认为应通过以下三项措施,提升国家公诉人的出庭水平。

  一是大力开展岗位练兵,切实提高“实战”水平。首先要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加强公诉人建设的决定》,组织国家公诉人学习逻辑学、心理学、刑事侦查学和法医学等知识, 提高综合分析、判断和论证能力;其次把庭前演练与出庭锻炼相结合,提升实际“应战”水平。通过庭前的集中模拟演练和庭审观摩, 掌握出庭公诉的策略与技巧,通过庭审评议和实际出庭演练, 提高公诉人员提高分析论证,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提升实际“应战”水平;三是开展演讲辩论训练,夯实出庭公诉基本功。利用平时学习和案件讨论等机会, 有意识地安排公诉人员,进行演讲、发言、辩论等,提高语言表达能力,锻炼心理素质,为出庭公诉打好基本功。

  二是在庭审前“做足功课”,在庭审时“沉着应战”。首先要全面吃透案情,做好出庭预案。“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一方面,在庭前审查案件时,对整个案件事实和证据,要进行详细审查,做到心中有数。另一方面,在做庭审预案时,要加强与律师和审判人员的沟通,了解不同观点,从而完善公诉意见书和答辩提纲;其次是讲究讯问技巧,把握讯问重点。讯问被告人时,要思路清晰,层次分明,紧扣犯罪构成要件,力求一针见血,切中要害,并根据辩护人辩护角度,调整讯问策略,及时进行补充讯问,不给律师以可趁之机;三是讲究庭辩策略,注重明法释理。法庭辩论时,要缜密审查对方证据的合法性,针对所要证明的事实,充分施展辩论技巧,做到辩论敢辨、善辩、会辨,释理有力、有理、有节。

  三是积极探索出庭评议模式,大力提升出庭示证效果。一是建立示范庭观摩评议制度。邀请本院领导、司法机关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邀检察员,以及资深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观摩,在庭审结束后,出庭公诉人员要接受上述人员评议;其次是积极探索应用多媒体出庭示证系统,提升示证效果。多媒体出庭示证系统的应用, 把过去主要由公诉人读证, 其他人听证,以听觉传递诉讼信息的举证方式, 变为在公诉人在读证的同时,以大屏幕同步展示证据内容, 将视觉和听觉融为一体,传递诉讼信息, 使人们在最短的时间内得以认清案情,大大提高了举证、示证的效果。

  作者单位: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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