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案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种法律现象。这种情况较多的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中,是指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部分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或者其他的原因,从本案中分离出来与其他案件共同处理或者单独处理的情况。“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经常会遇到涉案人员未被侦查机关一并提请逮捕、提起公诉,而注明另案处理的情况。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却以“另案处理”为由,逃避审查和起诉,变成了“另案不理”或降格处理。
如何实现对案件“另案处理”环节的有效监督,笔者对我院近三年来在审查逮捕、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另案处理的人员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对其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对策,以期提升检察机关在另案处理上的监督力度,消灭监督“死角”。
一、我院另案处理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9年至2011年,我院在批捕阶段另案处理人员30人。其中:已做刑事处罚21人,因管辖原因移送其他司法机关3人,不构成犯罪作其他处理的6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另案处理人员201人。其中:已做刑事处罚的159人,负案在逃9人,身份不明21人,不构成犯罪作其他处理12人。
另案处理涉嫌罪名。在批捕阶段,聚众斗殴的15人,寻衅滋事的3人,两抢一盗的9人,破坏电力设备3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聚众斗殴和两抢一盗占绝大多数,其中聚众斗殴的54人,两抢一盗的123人,这两者就占全人数的88%.
二、另案处理的原因
1、已作刑事处罚的。就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侦查完毕,可先行处理,故而对未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作“另案处理”。
2、负案在逃的。就是犯罪嫌疑人在逃,一直没有归案,而其他的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或者关押时间已到。
3、身份不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一直查不清楚,但是又确有犯罪事实发生的,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就将其列为另案处理等查清身份后再进入程序。
4、移送管辖的。某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本地、异地均有共同犯罪事实发生,在异地处理更为合适的,适用移送管辖。
5、不构成犯罪作其他处理的。就是达不到刑法的定罪量刑,按照其他法律法规做处理的。
6、涉嫌犯罪需进一步查证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但是在报捕、起诉前很难查清其全部犯罪事实的,就将其另案处理。
7、患严重疾病不宜一并侦查。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身体不允许,不宜与其他的犯罪嫌疑人一并报捕或起诉,而另案处理的。
8、其他的一些应当做另案处理的情况。
三、适用另案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另案处理”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也存在较多的问题和不足。结合我院此次调查的情况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现行法律、办案程序规定不健全,侦查机关适用“另案处理”标准宽泛,随意性大。
由于刑事诉讼法及“两高”的司法解释并未对如何使用“另案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另案处理”至今未制度化、法律化,“另案处理”案件范围也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可操作的标准和要求。公安机关使用“另案处理”主要是靠经验或习惯,侦查机关决定何种情形采用“另案处理”,并且往往仅在提请批准逮捕书或起诉书中注明另案处理,而不将另案处理的情况详细记录附卷,造成另案处理的主观随意性大,甚至个别侦查人员以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为名,行徇私枉法之实,有的对所谓的“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消极立案侦查,使他们因证据不足而难于追究其罪责。
第二,“另案处理”案件案卷材料管理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1)对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未附卷。检查中发现在18名已作治安处罚、治安罚款、劳动教养的“另案处理”人员中均未予说明或未将处罚材料入卷。
(2)不重视对另案处理追捕工作信息的移交。经调查发现,由于岗位调动而未将追捕信息及时移交的有8件。侦查人员进行追捕,虽追捕无果,但掌握了较多的追捕线索,但公安工作宗卷中均无任何备查资料,外调线索均记载在办案笔记上,侦查人员因工作调动未及时将另案处理的追捕信息移交,对案件的继续追捕造成了困难,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3)对侦查情况的相关手续不完善。对在逃的“另案处理”人员提请逮捕或移送起诉时只是出具简单的在逃说明,有否出警抓捕、如何抓捕、是否上网追逃、有否进行通缉等相关情况均未附卷反映。
第三,另案处理的后续处理不力。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问题:(1)“另案处理”案件久拖不决。主要就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后不再进行处理,造成案件一直没有结果。
(2)侦查措施不到位,对在逃人员“另案处理”后查证不力。近三年,负案在逃的人员有9人,身份不明的有21人,检查中发现侦查人员只重视对到案人员犯罪事实的讯问,不重视对同案在逃人员基本情况的深入讯问。不仔细讯问同案在逃人员的真实姓名、认识经过、曾经打工单位和经常落脚点、移动电话号码、住宿过的宾馆、亲属等可以查清身份的线索情况,追逃措施实际上无从落实,外逃人员迟迟不能归案。
第四,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的跟踪监督难以到位
主要原因:(1)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工作性质导致了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重配合、轻监督,监督职能实际不能有效的执行。
(2)检察机关除审查相关涉案材料外,缺乏调取有关材料和介入监督的其他渠道,如何监督往往无从下手,难以有的放矢。遇到侦查机关人员人事调整,一些“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就被侦查机关“淡忘”,且侦监部门对“在逃人员”无专项备案,导致对这类人员情况的监督难以到位。
四、规范另案处理适用的对策
要解决好上述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规范另案处理的适用。
(1)确立另案处理的适用情形和操作程序。公安、检察机关应加强沟通协商,达成共识,共同制定“另案处理”的适用标准和审批、备案、督查等具体严格的操作程序,以便于司法实践中掌握和适用,使“另案处理”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
(2)侦查机关在管理另案处理的卷宗时要科学化、规范化。凡被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应单独出具相关材料,注明另案处理的情况和理由。1、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附有网上追逃信息表等材料。2、犯罪嫌疑人被劳动教养或作其他行政处罚的,应附有处罚结果的法律文书。3、犯罪嫌疑人患有疾病需要救治或拟作直诉处理的,应作出说明,并附医院的证明材料。4、犯罪嫌疑人被移送管辖的,应提供接受方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及工作说明。5、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附有相关法律文书及拟作处理方案的说明材料。
(3)建立对“另案处理”的跟踪监督制度。要建立跟踪监督档案,侦查监督、公诉部门要加强对“另案处理”案件的跟踪、督促,对卷宗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不局限于公安机关报送的犯罪嫌疑人的材料,要注意收集、整理涉及的同案人员或其他人员的材料并登记入档,如建立“另案处理人员信息库”,对每一起案件中涉及的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或其他涉案人员登记入册,作为定期跟踪检查的工作之一,并要求侦查机关切实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并及时进入诉讼程序。对公安机关取保直诉涉及另案处理涉案人,公诉部门及时通报侦监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将该情况在“另案处理”信息台账中注明,实施动态管理,提高监督效率。对在审查起诉期间仍被“另案处理”的嫌疑人,侦查监督部门继续跟踪监督。此外,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定期核对情况,防止监督不到位现象的发生。
(4)加强部门配合,建立另案处理专项监督程序。建立以侦查监督部门为主,公诉、监所、控申、反读等部门共同参与,构建立案监督体系。应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另案处理”的案件进行专项检查活动,及时了解侦查机关对“另案处理”案件的侦查动态,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突出监督重点,对涉嫌抢劫、强奸、故意杀人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可能引起涉检上访的案件,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严格审核,对于不符合另案处理适用范围的,依照立案监督程序办理。在监督中发现侦查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的移送反渎部门查处。
面对刑事犯罪案件高发和外逃犯罪分子数量不断增加的态势,我们只有不断的规范另案处理,加大公、检、法机关的衔接和配合,使犯罪分子及时有效的受到法律的惩处,确保地方社会的稳定和谐,使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进一步提升。
阜阳市颍东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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