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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应仅力求真实与正义

时间:2015-05-15 09:21:00  作者:卞宜良  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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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人权是检察机关的天然使命。欧洲大陆各国创设检察官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检察官作为法律守护人,使客观法意旨贯通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所谓客观法意旨,不仅包括追诉犯罪,惩罚有罪者,还包括保障人权,确保无辜者不受追究,以达到勿枉勿纵的目的。正如德国学者罗克信所言,“创设检察官的目的,自始就是使其作为法治国的栋梁和政治自由的支柱”。

  人的生命、自由是基本人权,防范任何无辜者被恣意追诉或定罪,无疑是人权司法保障中最为紧要的一环。追诉犯罪作为检察官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国家对被告人作出的否定性评价。尽管基于控审分离和制约的原则“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有起诉,不一定定罪”,但一旦不当追诉,必将使被追诉人陷入“万分险恶”的境地,即便无辜者成功脱罪,也会带来“歧视效应”。基于这种考虑,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检察官在刑事司法中的角色有着清醒而深刻的认识。如德国检察制度创设人萨维尼指出:“警察官署的行动自始蕴藏侵害民权的危险,而经验告诉我们,警察人员经常犯下此类侵犯民权的错误。检察官的根本任务应为杜绝此类流弊,并在警察一行动时就赋予其法的基础,如此一来,此新创设的检察官才能在人民眼中获得最好的支持。”

  我国检察机关既是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司法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批准逮捕、公诉、诉讼监督等权力。长期以来,在传统“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理念影响下,检察官往往被视为刑事司法流水线上的“二传手”角色。实践中,个别检察官对此也缺乏清醒的认识,往往认为在防范冤假错案中,检察人员只是审查把关的“二传手”,职能作用不大,责任较小。 

  但是当我们理性地审视会发现,很多冤案的造成与不当追诉有一定的关系。有的检察官以“严厉打击犯罪,快速起诉”的心态,对证据没有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轻率发动追诉,从而将无辜者送入法网。

  防止对犯罪嫌疑人无根据、不充足地追诉和审判,是人权司法保障的基本理念。在迈向现代法治的今天,面对无辜者因不当追诉而被错误定罪的悲惨经历,作为守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官,应清醒地认识到自身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重要角色和使命,走出无足轻重“二传手”的惯性思维,严守起诉法定主义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检察官应当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勇于担当,既要有效惩罚犯罪,又要确保无辜者不被错误定罪,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律守护人”。正如台湾学者林钰雄在《检察官论》一书中所告诫的,“检察官应仅力求真实与正义。因为他知晓,显露他(片面打击被告人)的狂热将减损他的效用和威信,他也知晓,只有公正合宜的刑罚才符合国家的利益。”

  (作者单位: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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