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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参与诉讼监督的分析与思考

时间:2015-09-28 18:05:00  作者:黄万成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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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定程序对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纠正以维护法律统一实施的诉讼活动,包括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主要工作都围绕诉讼监督展开,最直接、最突出地体现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属性。近年来,刑事执行检察机关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坚决依法监督纠正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吃请收礼、跑风漏气、违法关押、违法减假保等诉讼违法问题,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由于相关刑事诉讼监督立法不足、部分检察人员监督意识不强等原因,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诉讼监督职能发挥还不够充分,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等困境。如何面对刑事诉讼监督的瓶颈,探索进一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正确路径,提高法律监督工作成效,己成为刑事诉讼监督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以下笔者试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角度,结合监所检察工作实践,作一些粗浅的分析。 

  一、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参与诉讼监督的特点 

  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控申、民行等业务部门参与诉讼监督的方式方法相比,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参与诉讼监督的方式具有自身特性: 

  (一)监督手段呈现多样性。一是通过依法纠正和预防超期羁押案件、对刑罚变更执行、对监外执行活动、监管活动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可采取出具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形式实现监督目的。二是通过办理依法办理属于监所检察管辖的控申案件、交办案件,开展法律监督调查,重新调查取证、复核等的形式来履行监督职能。三是预防和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案件。考虑到监管场所的封闭性及其人员犯罪的特殊性,法律同时赋予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诉讼监督和执法办案两种职能,使两者联系更为紧密,可以在同一部门内部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实现以监督促办案、以办案促监督。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主要查办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同时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与加强对监管场所的执法监督结合起来,通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使监狱民警能够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性,提高他们的在刑罚执行变更活动中的遵纪守法和规范执法意识,增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实效。 

  (二)监督环节呈现宽泛性。一是监督时间上的宽泛性。从刑事诉讼活动启动后的侦查、审查起诉羁押期限、羁押期间侦查活动、羁押期间的监管活动、刑罚执行监督、监外执行监督等各个诉讼环节全程参与。二是监督对象呈现多元化。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诉讼监督对象可从两个方面来体现其广泛性:一是从被监督部门讲,既对内制约职务犯罪侦查、审查起诉等内设业务部门,也包含对外监督公安、法院、监狱、社区矫正等机关。三是监督内容的广泛性。监所检察监督内容既有合法性监督,又有合理性监督,重点工作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纠正和预防超期羁押;二是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三是对监外执行活动的监督;四是纠正和预防违法监管活动。 

  (三)监督内容的专业性。一是监督知识专业。监所诉讼监督是依据法律和各种刑事法规开展的专门性监督活动。这些监督事项涉及的法律多,司法解释多,工作规范多,法律理论知识多,刑事法律实务经验多,各种经济、社会、心理等综合知识多。二是监督领域专业。由于监所诉讼监督主要是通过对侦查羁押期限、羁押期间侦查活动、羁押期间的监管活动、刑罚执行监督案件进行的,这些案件往往具有诉讼环节多、涉及面广的特点,涉及到公检法司各个专门司法单位、部门和专业司法领域。三是监督技能专业。监所诉讼监督要求检察人员掌握全面深入的法律理论和涉及各个刑事司法阶段和环节的专门实务经验。 

  (四)监督方式的同步性。派驻检察机构深入监管场所,拥有日常巡查、视频监控、超期预警、参与评审、事前提出审查意见等措施和手段,具有实行“纠防并举”、把事前事中预防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优势和便利,有利于实现对诉讼违法问题的源头治理。 

  (五)监督结果呈现非独立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诉讼监督结果不具有独立性,其监督行为并不会导致被监督行为的直接改变,具有非管理型,而是引起一个特定的程序,需要得到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配合才能成功地实施监督、并予以落实。 

  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 

  履行监督制约职能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重要职责,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参与诉讼监督的现状看,总体上是符合诉讼监督规律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监所检察职能的发挥,影响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诉讼监督效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过于原则、抽象,造成监督不力。我国现行法律从原则上确立了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权,但对于检察机关履行这项职权的具体方式、途径、手段、保障等操作性规定和监督的法律效力、监督者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救济性规定却不够完善,但如果对监所检察诉讼监督权不予细化,对诉讼监督不予以明确和具体制度化,那么只会导致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在实践中因缺少具体实用的操作方式而无法实施,影响监所部门刑事诉讼监督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被监督单位也有抵触情绪,从而造成监督举步维艰,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 

  (二)监督手段运用不充分,强制力不足。目前在诉讼监督手段运用过程中缺乏统一规范,对于什么情况下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什么情况下发送检察建议书,没有明确的界定。对于适用这些监督措施,文书的制作、签发、审批环节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给成文、发送、管理、查阅、效果反馈等都带来不利影响。有的文书以院的名义发出,有的则以派驻检察室的名义发出;在审批制度上有的是检察长、部门领导(主办检察官)、办案人员三级审批,有的是二级审批。同时实践中存在检察建议与其他司法文书混用的现象。同时监所诉讼监督的权威性还没有达到让公安机关、刑罚执行机关等司法机关从内心深处接受、信服的程度,从诉讼监督的强制性来看,诉讼监督的建议性、引导性色彩较浓。由于缺乏实质性制裁的结果,被监督者往往在默认监督的前提下不接受监督,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检察机关在作出诉讼监督决定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仍然违法办案的情形。 

  (三)纠错型监督多,预防型监督少。部分监所检察人员的诉讼监督理念比较落后,认为诉讼监督主要就是对个案的事后纠错型监督,由于事后纠错型监督使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处于对立的立场,使得被监督者不愿接受监督甚至抵触监督,监督实效较差。事后纠错型监督具有滞后性,无法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往往只能在发生危害后果时起到责任人认定的作用,由于错误已经造成,被监督的案件往往面临案件处理程序或结果遭到否定性评价的后果,被监督的办案人员绩效考核也受到影响。同时在检察人员中普遍存在纠正诉讼违法是成绩,是由硬性的考核指标,比如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文书的数量多少直接反映了纠正诉讼违法的力度,而预防诉讼违法的成绩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做与不做一个样,做多与做少一个样的思想。 

  (四)个案监督多,预防调查少。通过个案监督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案件程序和实体的公正,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开展诉讼监督的基本形式。个案监督具有针对性强、时效性强、监督效果易考量的优势,有利于个案中具体问题的解决。重复性的个案监督容易引起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关系紧张,对监督事项具有较强的抵触情绪,这种抵触情绪会影响诉讼监督的效果。如有的纠正违法针对同一被监管单位同一事项在短期内甚至同一天(按人头计算)反复建议,一个事实可以发多份检察建议;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可能诱发或者隐藏职务犯罪、诉讼违法的异常情况开展有主题、有计划、有结论的专项预防调查活动较少,没有将预防调查作为常规的预防性监督措施,预防的整体效果较差。 

  三、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参加诉讼监督的途径 

  (一)多方联动,增强监所诉讼监督合力。一要进一步丰富诉讼监督的内涵,更多地考虑落实预防性监督措施,形成检察机关各相关内设机构各负其责落实预防性监督措施的合力。在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进一步理顺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建立捕诉衔接,侦、诉、监等部门在监督中信息共享的工作发展格局。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检察机关内部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案件管理等部门的工作配合,通过制定沟通顺畅、机制健全、协调有力的内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合力,共同预防诉讼违法。二是正确处理监所监察部门与其他单位的关系。“纠防并举”的贯彻落实是个系统的工程,要深化与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与协调配合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制度,营造良好监督环境。要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做到既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要理性监督、规范监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制约,将检察监督与其他部门内部纠错机制结合起来,共同梳理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共同预防诉讼违法行为。与此同时,还应积极引入社会力量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增强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工作合力,遏制诉讼违法行为。 

  (二)多措并举,拓宽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渠道。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室的平台作用,不断延伸发现诉讼监督线索的触角,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违法不究、打击不力的案件线索。监所检察人员要增强被监管人的维权意识,通过多种渠道来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使被监管人知道如何维权、怎样维权。在监管场所内、会见室的适当位置设置适当数量的检察信箱,使被监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能够自由、方便、无顾虑地投放控告、举报或申诉信件;在监管场所的适当位置设置检察官接待室,主动或者应约接待被监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坚持每周一次或者在“亲属会见日”接待被监管人家属;定期开展“检察官接待日”“检察长接待日”活动;开设“法律讲堂”,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提高被监管人自我保护意识等,确保被监管人申诉的程序畅通,鼓励被监管人举报、控告,并根据具体的分析对线索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启动法律监督调查机制。 

  (三)创新思路,灵活运用各种监督手段。一是将事中、事后监督与事先监督相结合。通过提前介入等方式,将监督关口前移,强化对诉讼过程的监督,做到随时参与、实时监督、及时纠正。二是将个案监督与预防调查相结合,在纠正具体案件诉讼活动违法的同时,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执法不当的共性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帮助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内部防控制度,以此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三是将刚性监督与柔性监督相结合。一方面坚持把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作为增强诉讼监督实效的重要措施来抓,坚决做到有腐必反、有案必查、有罪必纠。另一方面深入相关单位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三位一体”的惩防体系建设,切实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四是将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在加强日常监督的同时,注意梳理诉讼活动中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监督,增强监督实效。 

  (四)整章建制,积极探索预防性监督的措施和手段。检察监督不以树立检察监督的权威而贬损执法司法的权威为目的,而是要通过检察监督维护执法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所以,有必要创新工作思路,在积极督促有关机关及时纠正个案违法的同时,促进其健全内部纠错和预防机制,努力形成内外部相结合的整体监督体系。一是同步监督,积极探索审查审批性措施预防诉讼违法。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检察机关加大了对超期羁押的检察,对被羁押人员在羁押期间的表现进行同步监督,同时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由事后监督变为同步监督,对六类案件公开庭审由柔性要求变为刚性规定,从重点抽查变为逐案全部审查。二是制度预防,积极探索管理规范性措施预防诉讼违法。纠正在于措施,预防应当重在制度。制度预防是解决诉讼违法的重要手段。结合诉讼监督工作经验,检察机关可以针对出现的诉讼违法情况督促监管单位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三是科技强检,灵活运用信息技术性审批性措施预防诉讼违法。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派驻检察室落实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监控联网、派驻检察室的检察专线网支线建设等“两网一线”建设,对监管执法活动进行动态监督,及时了解第一手信息,准确掌握监管执法情况,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技术手段预防诉讼违法。 

  (五)完善法律,从根源上解决问题。首先,通过立法明确检察机关参与诉讼监督的方式、途径、手段、保障等操作性规定。其次,针对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监督手段效力弱的问题,应通过立法,补强监督手段,保证诉讼监督的效力。再次,通过统一并细化法律解释,明确执法标准。 

  (作者单位:湖北省襄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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