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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理解与适用

时间:2018-11-20 13:13:00  作者:张相军 侯若英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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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相军 侯若英*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7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共五章77条,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举证质证的准备、第三章“举证”、第四章“质证”、第五章“附则”。《指引》主要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刑诉改革意见》)等法律规定制定,针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特别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部署推进以来,检察机关出庭公诉工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围绕适应多层次诉讼体系需要,立足构建以庭前准备为基础,以当庭指控证实犯罪为核心,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出庭公诉模式,就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的概念内涵、目标任务、遵循原则、基本要求、一般方法等进行了全面规定,为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为了便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指引》,现就《指引》制定背景、过程、主要内容等阐述如下。

  一、制定背景

  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公诉人代表国家依法指控犯罪、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责的重要活动。举证质证是出庭支持公诉的最核心环节,举证质证的质量,直接影响指控犯罪的质量,直接影响出庭支持公诉的效果。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印发的《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指导意见(试行)》,对举证质证的基本要求、一般方法等作出规定,在指导出庭公诉实践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的不断发展变化,特别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深入推进,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包括举证质证工作面临着新的更高要求,公诉人在庭前审查准备、把握庭审主动权、有效应对庭审变化等方面面临新的挑战,在适应多层次诉讼体系需要,构建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出庭公诉模式等方面面临新的课题。

  一是出庭公诉工作的重要性更加凸显。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调庭审实质化,庭审成为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的决定性环节,这使得出庭公诉愈发成为追诉犯罪的关键工作。公诉人必须摒弃“重审查起诉轻出庭公诉”的观念,转变以往依赖卷宗定案或庭审后协商定案的惯性,通过庭上有效举证质证,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展开辩论,说服法庭,折服被告人,信服公众,实现指控和证实犯罪的目标。

  二是证据制度的完善对出庭公诉工作提出新要求。随着证据裁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逐步确立和完善,出庭公诉环节对证据的审查出示和证明的要求越来越高。实践中,证据合法性越来越成为庭审争议的焦点,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越来越常见,瑕疵证据也往往成为辩护重点,在庭审中被放大而冲击指控证据体系。庭审举证质证方式发生转变,简单罗列出示证据已不能满足指控犯罪需要,核实证据“三性”、构建证据体系、排除合理怀疑、驳斥辩方质疑,关乎法庭对案件证据的直观感知和内心确信,影响法庭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公诉人面临着从单纯出示宣读案卷证据向积极说服法庭的转变。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等“四类人员”出庭渐成常态,同时对公诉人来说庭审风险也随之增大。公诉人审查核实证据,发现和排除非法证据,有效证明证据合法性,以及应对庭审风险和变化等面临新的更高要求。

  三是控辩对抗性增强对出庭公诉工作提出新挑战。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制度,拓展了辩护权,辩护形态从传统的无罪辩护、量刑辩护不断拓展至程序性辩护、证据辩护。庭审实质化改革要求发挥法庭审理功能,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论辩在法庭。这些都使得控辩双方庭审对抗更加激烈,庭审活动对抗性和不可预测性明显增强,公诉人在庭审中要接受被告人的质疑、律师的辩驳、法院的裁判和公众的监督等多方面考验,包括举证质证在内的出庭公诉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四是多层次刑事诉讼体系的构建对出庭公诉、举证质证提出新课题。以往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出庭公诉千篇一律,检察机关举证、质证等环节拖沓冗长繁琐现象不同程度存在,造成了出庭效率低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体现了“繁者更繁,简者更简”的改革趋势,确立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有序衔接的多层次刑事诉讼体系,强调疑难复杂案件要按照庭审实质化要求审理、简单案件要快速审理,以“简案快办”节约司法资源,保证“繁案精办”,这对构建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繁简分流”出庭公诉模式、举证质证模式提出新的课题。

  五是司法民主化、公开化对出庭公诉提出新期待。当前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呼声很高,不仅要求司法公正还要求司法公开,不仅要求公诉人讲明事理、释清法理,还要案件处理符合情理。公诉人在法庭上既要履行指控和证明犯罪的职责,又要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还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在当前庭审直播已趋常态化的情况下,出庭公诉标准更高、难度更大、风险更多,公诉人出庭不仅要接受法庭的检验,更要在聚光灯下接受媒体和舆论的评判,已成为人民群众评判检察工作乃至国家法治形象的重要窗口。这对出庭公诉工作回应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新期待提出新要求。公诉人出庭公诉,举证质证,都要注重出庭语言法理性、逻辑性和艺术性的有机结合,增强语言感染力和说服力,增强社会公众的认同感。

  二、制定过程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顺应出庭公诉工作的新要求,积极应对面临的新挑战,不仅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上提出明确要求,还于2015年专门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意见》,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加强出庭公诉作为公诉工作的龙头,全面提高出庭公诉质量和效果。为了贯彻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意见》,落实《刑诉改革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提升公诉人出庭能力,增强指控犯罪效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决定在2007年《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指导意见(试行)》的基础上,总结吸收各地在举证质证工作中、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推进庭审实质化以及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研究制定《指引》。

  2016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先后举办“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公诉专业委员会公诉人举证质证方式改革研讨会”“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刑事公诉研讨会”,组织专家学者、检察系统相关负责同志、优秀公诉人等对举证质证工作涉及的一些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研讨,为《指引》起草工作提供理论和实践基础。2017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在组织北京市、浙江省、河南省、黑龙江省等地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公诉人举证质证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各地成熟经验做法,起草了《指引》初稿。在此基础上,公诉厅召开专门会议,组织部分省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负责人、检察业务专家、优秀公诉人等对建议稿进行集中讨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全国公诉系统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内设机构意见,并专门召开座谈会听取了部分知名律师意见。2018年5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指引》。根据检察委员会审议意见,公诉厅对《指引》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于2018年7月3日正式印发实施。

  三、关于举证质证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指引》第二条明确了“举证”和“质证”的含义,该条在2007年《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指导意见(试行)》的基础上,明确了“举证”是指在出庭支持公诉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并予以说明,对出庭作证人员进行询问,以证明公诉主张成立的诉讼活动;“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对所出示证据材料及出庭作证人员的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相互进行质疑和辩驳,以确认是否作为定案依据的诉讼活动,分别将“对出庭作证人员进行询问”以及“对言词证据的质证”纳入举证质证概念范畴之内。这主要考虑,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突出强调庭审的重要作用,体现庭审实质化趋势,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等出庭在庭审举证质证工作中的重要性愈发突显,对出庭作证人员询问,以及对其言词证据的质疑和辩驳,以确认是否作为定案依据,重要性愈发突显,传统的出示庭前在卷证据材料并质证的方式,难以满足改革背景下庭审指控犯罪的需要。这一概念上的拓展,体现了诉讼制度改革和庭审实质化进程中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内容的新变化。

  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和原则,是做好出庭公诉工作包括举证质证工作的基础。《指引》第四条提出了公诉人举证质证应当遵循的四项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是法律的守护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客观公正立场是对国家公诉工作的基本要求。恪守客观公正立场,要求公诉人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寻求案件事实和真相,克服单纯追求打击犯罪、激情追诉的心态,公正全面地审查出示辩驳证据。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要依法指控犯罪,又要严格把关和强化诉讼监督,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有罪的人公正接受审判。出庭举证质证过程中,公诉人要全面出示证据,既要出示对证明被告人有罪以及其他不利的证据,也要出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包括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也要注重对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注重对证据合法性的调查核实和证明。二是尊重辩方,理性文明。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也是衡量司法文明进步程度的标尺。在出庭举证质证工作中,尊重辩方、理性文明司法,也是公诉人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尊重辩方,就是要依法保障辩护权,特别是注意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辩护的权利,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公诉人应当耐心倾听律师意见,不仅在审查起诉阶段耐心听取,而且在出庭公诉工作中对辩方符合事实法律的质证,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给予应有的尊重。要注意与辩护方加强平等协商,特别是在举证方式、举证顺序、简化举证等方面与辩方尽力达成一致意见。应当保持司法权力的谦抑性,摒弃强势心理,做到有理、有力、有节,与辩护人理性平和抗辩,做到“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三是遵循法定程序,服从法庭指挥。程序正义是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权、诉求表达权、诉讼程序与结果知情权以及诉讼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的制度保障。公诉人在出庭公诉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做好举证质证,依法参加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补正瑕疵证据、展开讯问和询问等。特别是,审判是控辩审三方共同参与的刑事诉讼活动,公诉人作为指控犯罪的主角,应当尊重法庭对庭审进程的主导,服从法庭对举证方式顺序、申请证人出庭、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指挥。四是突出重点,有的放矢。这是对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方法的基本要求。实践中,一些公诉人尚未建立对举证质证功能的正确认知,有的认为举证质证不过是对证据程序性的出示罗列,无关紧要,有的认为“法庭辩论阶段”才是控辩对抗的主阶段,不在意“法庭调查阶段”尤其是举证质证环节的立论与抗辩,因而出现举证质证虚化、走过场,不注意总结和有效运用举证质证方法,致使举证质证千篇一律、机械罗列,在服务构建证据体系、证明公诉主张、有效反驳辩解方面的功能不足。张军检察长明确指出:“公诉活动中如何掌控、把握庭审主动权,有理、有力,效果良好地指控犯罪,必须熟悉庭审规则,积极运用庭审规则。”该条将“突出重点,有的放矢”作为举证质证的原则,就是强调方法论的重要性,旨在引导公诉人立足举证质证的功能意义,针对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突出指控重点,灵活运用各类举证质证方法,通过构建证据体系,加强庭审说理和论证,运用总结、说明、辩驳、证实、排伪等方法,及时开展立论与抗辩,证明公诉主张,有效反驳辩解,把握主动权,实现证明目的。

  四、关于构建认罪和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出庭公诉模式

  《指引》第一条开宗明义,提出“构建认罪和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出庭公诉模式”,第五条提出:“公诉人可以根据被告人是否认罪,采取不同的举证质证模式。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经控辩双方协商一致并经法庭同意,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一般应当全面详细举证质证。但对辩护方无异议的证据,经控辩双方协商一致并经法庭同意,举证质证也可以简化。”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和“被告人认罪或虽然不认罪但辩护方无异议”作为区分“全面详细举证质证”与“简化举证质证”的标准。同时,在《指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关于举证和质证的具体要求和方法中,也都体现了区分认罪与不认罪案件不同处理模式,繁简分流,以及突出重点的原则要求。理由在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出推进案件“繁简分流”。2014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并细化了一系列诉讼制度和工作机制,两项改革的推进对刑事诉讼的理念观念、工作机制、一般原则、工作方法等均产生重大影响。此外,从犯罪结构看,有统计显示,我国犯罪结构呈现重罪和轻罪案件的“二八”现象,即重罪案件占整个犯罪案件比例为两成左右,而轻罪案件大致占八成左右;相应地,不认罪案件和认罪案件也呈现“二八”分化,认罪案件占到公诉部门审查办理案件的80%左右,犯罪结构的变化对出庭工作、举证质证工作也带来了新的影响。可以说,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均体现了“繁者更繁,简者更简”的改革趋势,犯罪结构的变化,对统筹推进庭审实质化和案件繁简分流提出现实需求。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确立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有序衔接的多层次诉讼程序体系,强调疑难复杂案件要按照庭审实质化要求审理、简单案件要快速审理。相应地,适应改革趋势,体现繁简分流的要求,构建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举证质证模式,是当前出庭公诉工作的新课题和现实需要。

  五、关于举证质证的准备(略)

  六、关于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质证(略)

  七、关于举证的基本要求和一般方法(略)

  八、关于质证的基本要求和一般方法(略)

  九、关于证人出庭的举证质证(略)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摘自《人民检察》2018年第19期)

[责任编辑:马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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