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材料(卷宗)记录案件事实信息和办案过程,是刑事诉讼活动的载体。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阅卷审查的对象主要是侦查案卷,侦查案卷又以笔录和诉讼文书为基本表现形式。尽管阅卷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由于案卷材料的固有缺陷和审查方法的局限性,阅卷审查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通过当面讯问、询问,听取相关诉讼参与人意见,调查核实等方法予以补足。
一、案卷材料的固有缺陷
(一)侦查质量的不确定性
实际办案中,侦查人员的规范化意识、取证水平参差不齐,违法取证、怠于侦查等影响案卷材料质量的情况时有显现,这导致部分案卷材料的形式和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
(二)反映案件情况的静态片段性
书面化的案卷材料囿于其表现形式,所能固定的主要是案件证据和取证过程的部分信息,对取证过程是静态反映而非动态反映、情境反映,无法立体、全景、原始地展示取证当时的情况。
(三)制作成型的单方单向性
侦查取证活动具有秘密性,案卷材料由侦查机关单方面收集制作形成。收集制作封闭运行,既缺乏外部监督制约,又缺乏其他诉讼各方的互动参与,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状态下的侦查取证更是如此。收集制作案卷材料过程中,侦查机关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信息单向采集,单向获取,犯罪嫌疑人一方被动配合,抗辩性不足。这一过程容易受到侦查人员个人偏好的影响,掺入侦查人员的价值判断,造成信息流失、失真。极端情况下,可能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况,且被笔录内容表面的一致性掩盖,难以被发现。
(四)入卷移送的自控性
收集到的案件材料是否入卷移送,移送哪些案件材料,主要在侦查机关的掌控之中,实践中可能出现选择性移送证据材料的情况。基于种种考虑,侦查人员在组装案卷时会对案件材料作出取舍,而取舍的过程在案卷中一般无法体现,难以被感知。某些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可能被排除在案卷之外,以免造成卷内证据矛盾,影响侦查“质量”。如多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与无罪辩解均有,但只移送有罪供述;对反向证据有意或因工作疏忽未入卷移送,有的甚至隐匿证据、毁灭证据。检察机关捕诉人员阅卷审查时面对的可能是已经侦查机关选择呈现的案卷材料。
二、阅卷审查的局限性
阅卷是检察人员对证据形成内心确信,构建案件事实的必经环节,也是对侦查活动和侦查成果的司法审查。阅卷作为一种审查方式,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一)阅卷是事后审查
案卷材料收集主体与审查主体分离,检察机关阅卷审查是在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上进行。除了少数案件中检察机关因及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对侦查取证活动有一定了解外,绝大多数案件中侦查机关如何收集证据材料,移送的案卷材料是否真实反映侦查取证过程,是否全部移送侦查中收集的案件材料等,检察机关通过阅卷审查不一定能作出准确认定和判断。
(二)阅卷是间接审查
直接接触和审查各种证据,直接听取诉讼双方的主张、理由、依据和质辩,直接听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言词陈述是司法亲历性的基本要求。阅卷审查相对于通过听取汇报、看审查报告定案,距离案件事实、证据更近,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亲历性。但是,这种亲历性仍然有限。检察机关阅卷审查时面对的并非第一手原始材料,不是对证据本身的直接接触,实际上属于间接审查,中间隔着笔录这层证据载体。检察人员看到的讯问、询问笔录内容,与被讯问(询问)人员当时的陈述可能存在不一致之处。移送审查的案卷材料已由侦查人员经手加工,承载侦查人员的价值判断和经验偏好,笔录记载的内容与案件事实可能存在差异,影响阅卷审查判断的准确度。
(三)阅卷是封闭式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审查批准逮捕并不要求每个案件都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批准逮捕中听取辩护人意见也不是“规定动作”。审查起诉中讯问犯罪嫌疑人形式化倾向比较明显,特别是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多是对案卷材料的书面审查。通过听证等方式公开审查,尚处于探索阶段。阅卷审查总体上是封闭的,由检察机关单方进行。换言之,阅卷审查不具有“兼听则明”的特点,检察机关与诉讼参与人沟通不足,且书面审查容易滑向形式审查,主要围绕讯问笔录寻找印证,容易忽略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
三、阅卷审查局限之克服
诉讼模式框定基本工作方式,阅卷审查是重构案件事实,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指控体系的基础,在保障诉讼效率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既发挥阅卷审查的作用,又最大限度克服阅卷审查的局限。
(一)牢固树立一个意识:案卷笔录并不具有天然的可采性、优先的证明力
检察官在办案中不预设侦查案卷的合法正当、真实可靠,既要重视对侦查案卷的审查运用,又不过于依赖侦查案卷。应经常自我提醒:案卷不等于案件,在卷证据不等于在案证据,案件的真相不一定在案卷之中,审查案件不能沦为审查案卷和确认侦查笔录。要妥善处理好案卷与证据,卷内与卷外,审查与调查的关系。坚持问题导向、细节审查,围绕有没有、全不全、细不细、规范不规范等加大审查力度,重视证据合法性审查。
(二)逐步提升案件审查的开放度
综合运用阅卷、讯问询问、听取诉讼参与人意见、看讯问录像、复核证据、调查取证、咨询专家意见、排除非法证据等审查手段,加强对重点案件、重点证据、重点环节的复核复查。重视对辩解、辩护意见,特别是反向证据的审查、核实,提升捕诉审查的亲历性。
(三)强化对口供笔录的复核
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重点把握好质量与效率的关系,对口供自愿性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切实履行检察办案释明义务,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坚持每案每人必讯,在捕诉审查中实质化讯问犯罪嫌疑人,通过讯问发现问题,纠正错案。
(四)改进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类证据材料审查方式
对常见的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等,既审查意见、结论是否科学合理,又审查提取、送检、检验、鉴定(认定)等环节是否形成闭环,检材是否受到污染,检材来源、提取、保管、送检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工作规程,检验鉴定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检验鉴定方法是否正确、科学,论证分析及标准引用是否适当,避免书面审查时重结论轻过程导致判断错误。
(五)以审查报告实质化推动案件审查实质化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叠加司法责任制要求,强调效率导向,可以撰写略式审查报告。实践中,对简略撰写审查报告有一刀切的倾向。审查报告形式化,质量不高,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案件审查的形式化,形成案卷依赖。因此,简化审查报告制作不能一刀切。对于入职时间不长的检察人员,应当严格要求其规范详尽撰写审查报告,通过撰写审查报告分析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检验审查结论,倒逼捕诉审查阅卷的实质化,充分发挥审查报告训练法律思维,培养严谨司法作风的作用。
(六)强化侦查监督保障审查效果
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对于侦查违法行为,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将反复出现不规范、不依法侦查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倒逼规范侦查取证。综合运用排除非法证据、不采信重大瑕疵证据等方法手段,及时监督侦查机关纠正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引导侦查人员依法规范收集、制作案卷材料等,从源头上为发挥阅卷审查的正向作用夯实基础、创造条件。
(请参见《人民检察》2021年第9期或请关注人民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官助理。)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