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系列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但指导性案例适用不足、参照率不高的问题仍普遍存在,其价值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本文着重对提升指导性案例应用能力的具体路径进行探讨。
一、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类型划分
笔者对最高检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逐一进行了梳理,根据功能定位和作用发挥方式的不同,将其归纳为以下四大类型。
(一)业务指引类
业务指引类指导性案例偏重于介绍各地检察机关的办案经验、办案思路,为办理同类案件提供启示或借鉴,一般不具有法律具体规则的创制和漏洞填补功能。如,最高检在检例第52号广州乙置业公司等骗取支付令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中,主要突出当事人通过虚构债务骗取支付令侵吞国有资产是民事虚假诉讼的一种表现形式,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刑事案件发现民事诉讼监督线索并成功进行监督,这一办案经验具有典型性,最高检将该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旨在对其他检察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时提供一种办案思路指引。
(二)法律规则(原则)适用类
法律规则(原则)适用类指导性案例一般围绕法律规则的具体条文适用展开,采用“以案释法”的方式对法律条文的内涵和实质作出准确解读和判断,解决了实务操作中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检例第42号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中,最高检通过刑事抗诉监督认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奸淫幼女多人”一般是指奸淫幼女三人以上,该案例中行为人奸淫二名幼女,且分别奸淫多次,其危害性不低于奸淫幼女三人,据此可以认定符合“情节恶劣”的规定。又如,检例第47号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中,检察机关认为判断侵害行为是否已经结束,应看侵害人是否已实质性脱离现场以及是否还有继续攻击或再次发动攻击的可能,同时,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实害行为也包括危险行为,对危险行为同样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为司法实务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和指导。
(三)监督手段全面类
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业已形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融合发展的新格局,检察机关以依法履职的方式参与社会治理成为新常态,需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交织的法律关系中准确找出监督的点位,围绕点位全面履行职能。如,检例第87号李卫俊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中,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后,继续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并通过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原审错误,通过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的方式参与社会治理,堵塞行业监管漏洞。
(四)核心价值观弘扬类
在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例侧重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回应人民群众对法治保障和安全发展的预期和诉求。如,检例第51号曾云侵害英烈名誉案中,检察机关以行为人侵害英烈名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最高检在该指导性案例中指出,英雄烈士的形象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等不仅属于英雄烈士本人及其近亲属,更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内容,承载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又如,检例第47号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并认可公安机关认定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撤销案件的决定,激活了正当防卫条款,通过司法办案回应了人民群众以“正对不正、法对不法”的朴素正义观。
以上是根据指导性案例呈现的主要特点对其进行的大致归类。但各类指导性案例之间并无十分清晰的界限,有的指导性案例可跨越两种或三种类型,如,检例第47号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可同时归属于法律规则(原则)适用类和核心价值观弘扬类两种类型。
二、提升检察指导性案例实务应用的建议
为提高检察指导性案例适用率,可采取一些技术性、制度性措施,使指导性案例深度渗入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工作之中,拓展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空间。
(一)进一步明确参照的效力
最高检历次指导性案例发布通知中均表述为“供参照适用”,从文义上看,“供”带有选择之意,可参照也可不参照。而根据2019年最高检《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具有强制适用的含义。基于此,建议最高检在发布指导性案例时,通知中可采用“可以直接适用”“应当参照适用”或“请参照适用”等表述。此外,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最高检作为司法机关有权制定司法解释,其制定的司法解释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也是司法经验和判断规则的总结,应当既可以作为说理依据,也可以排在法律、司法解释之后作为裁判依据。在具体适用上,可以采用“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并参照适用检例第×号”的表达形式,这也体现了所谓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并非参照其案件细节,而是参照指导性案例中提炼总结的法律精神和司法判断的技巧。
(二)以提取公因式方式设置检索、查询关键词(句)
《规定》中明确将建立指导性案例数据库,考虑到数据库检索、查询设置的实用性,有必要科学、合理设置检索、查询关键词,作为检索适用的基础。
当前,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编排体例为:关键词、要旨、基本案情、检察机关履职/监督情况、指导意义五个板块。关键词部分采用案件主要法律关系概括、违法情形、监督手段、处理方式等。如,在检例第86号盛开水务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关键词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参与调解、连带责任、替代性修复。该案例中,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为被告单位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单位股东自愿加入债务并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该案例所提示的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中同样可以采用第三人债务加入的方式,强化赔偿责任的落实。但仅从案例关键词“连带责任”中无法区分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因为共同侵权同样可以产生连带责任。因此,该案例关键词可以考虑修改为“第三人债务加入承担连带责任”的短句形式,既凝练、高度概括,又能体现案例的核心价值、主要观点,便于使用者快速检索和定位具体案例。在此基础上将案例所属的具体类型纳入,即该案例的关键词可总结为:法律规则(原则)适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第三人债务加入承担连带责任、替代性修复。
(三)强化实务应用
强化指导性案例的实务应用,需要相应的制度保障。一是应建立检察委员会定期集中学习制度。指导性案例发布后,检察委员会应及时组织集体学习,并指定具体检察委员会委员担任主讲人,围绕指导性案例交流体会。检察委员会委员出席检察委员会时,对于所讨论的案件应围绕有无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发表意见。二是建立强制参照指导性案例制度。要求检察官在具体办案中注重对指导性案例的检索、使用,对于类似案件必须在引用法律、司法解释之后参照指导性案例展开说理论述,具体可以在审查起诉报告、公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中予以体现。对不宜完全参照适用的,需具体说明理由。此外,检察官应注重发挥指导性案例在庭审中的应用。
(四)促进检察指导性案例成果的转化
一是深入挖掘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学术价值,为司法实务提供内生动力。就指导性案例所弘扬的核心价值观,凸显的监督手段,指引的工作方法等,加强与高校、法学会、律所等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案例研究机制,以共同完成案例研究课题、召开研讨会等形式,充分挖掘检察指导性案例指导司法实务的价值,提高参照适用检察指导性案例的频次。二是实现检察指导性案例与法律、司法解释的良性互动。司法解释的制定应坚持“从案例中来,到案例中去”的生成路径,将案例中的司法办案经验与智慧凝结、抽象成明确的规则指引,并再次回到司法实践中接受鲜活案例的检验,从而实现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的动态互动。
作者系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
(请参见《人民检察》2021年第14期或请关注人民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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