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并于同年12月31日发布首批三个指导性案例。2018年10月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正式赋予指导性案例法律地位。2019年4月修订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依据。”可以说,实行案例指导制度,是贯彻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选编检察机关办理的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和规范裁量权等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为各级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提供指导和参考。
一、制约检察指导性案例深度应用的主要问题
一是类案甄别成为问题。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直接目的是实现“类案同判”,在具体落实“同判”目标前首先需要判定两者是否属于类案范畴,锁定后最重要的是如何判断检索到的案例有参考价值,能否作为待决案件的参考以及如何参考。待决案件与检察指导性案例之间的相似性判断,是实践中的根本难题和关键环节。此处的“类案”,应专指与检察机关待处理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例。但在检察办案过程中,案件关键词、要旨还处于变动过程中,难以完整提炼,有时只能采用模糊检索,导致效果不佳,直接影响后续案例援引。需要注意的是,个案的类比涉及大量解释方法的使用和解释位阶的限定,必须建构合理的标准和路径,考验司法智慧。
二是检索方法较为滞后。检察指导性案例检索难的制约因素是缺乏必要的工作指引,没有掌握有效的检索方法,导致检察官检索难而不会用、怕麻烦而不愿用,由此陷入越不用越不会用的“恶性循环”。比如,检察内网上设有案例库专栏,但知晓度整体不高,仅限检察人员使用,且只有整体案例展示,缺乏关键词检索,难以在界面中实现一键搜索。从实用角度来看,建立检索引擎,扩大关键词,提升关联检索,降低检索难度,探索方便实用的方法是当务之急。从总体趋势看,应从减轻检察官类案检索负担出发,组织研发类案智能推送系统,提升类案推送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为案例检索和应用提供更有效保障。
三是检索效果未达预期。指导性案例还没有真正深入检察官内心,使检察官在办案中形成对指导性案例的“路径依赖”。实践中检察指导性案例从数量、覆盖范围看还跟不上案件办理要求。
二、创新检察指导性案例应用的可行路径
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指出要加强和完善指导性案例制度,确保法律适用统一。在新时期下,检察指导性案例要真正被普遍接受和有效运行,不仅需要一定时间的沉淀和积累,还需要结合检察工作持续完善和改进。
(一)拓展和优化检察指导性案例类型范围
在检察指导性案例的遴选、编辑、发布时,应当增加和丰富案例的数量和类型,尽量避免使用单一规则应对复杂问题,为应对特定复杂问题提供类型丰富的处理规则。
一是在内容上针对性、扩张式挖潜。要加强指导性案例的针对性,直面实践中的各类痛点难点,推动检察指导性案例向更广方向拓展延伸。出于规模效应需要,应视情况增加检察指导性案例数量,遴选出创造性、典型性、普适性较强的案件,便于类案参照适用。通过基础数量提升,丰富检察指导性案例类型,为多种类案提供创新规则或审查思路,有助于在检察官内心形成办案的“路径依赖”,使检察官主动研习和参照检察指导性案例成为常态。此外,还需打通典型案例与检察指导性案例的通路。发挥典型案例相对于指导性案例形式更为灵活、发布程序更为简便等特点和优势,扩大案例对检察工作的指导、推动和宣传作用。注重在典型案例汇编的基础上,提炼一般性规则,适时将法律适用指导性强的典型案例提升为指导性案例。
二是在类型上多元化、全面性扩展。一方面,除发布指导实体法律适用的案例外,还应向指导程序法律适用方向延伸;另一方面,检察指导性案例还应向量刑规范指导的方向拓展。目前指导性案例大多集中于对疑难法律适用的指导,对量刑问题较少涉及,而实践中对此类指导需求较多,特别是量刑规则的适用指导、疑难量刑情节的认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尺度等,尤需增加发布。
三是在说理上互补式、共识化凝聚。通过适时说理,与法院审判说理相互对照,凝聚共识,消弭检察、审判差异,为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提供审查起诉层面和裁判文书说理层面的支持。检察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是一个“求同存异”的过程,不但要尽可能寻求案件相同点,还要正确面对差异点。通过援引检察指导性案件开展辅助说理,推动法检两家达成一致意见。
(二)制定和完善检察指导性案例适用指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指导性案例的生命力也在于实施。当前,需要兼顾传统方式和现代科技,建设智能化检察案例数据库,强化适用指引措施,方便检索学习、参照适用检察指导性案例。
一是制定专门规范文件。根据最高检《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加强案例适用类案检索的工作指引,对类案概念、类案识别、检索路径、分类处理、类案检索报告、案例检索监督等方面进行规定。主要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明确检察类案的具体内涵。列明哪些方面属于援引案例中所要关注的类案相似点,对检察类案作出明确界定。其次,明确类案检索的范围和情形、不同层级类案的适用规则、类案检索的方法。对强制检索的范围、层级、方法进行明确,引导检察官主动适用检察指导性案例。再次,建立类案检索报告、类案背离报告、辩方提交案例回应、类案检索效果保障等制度。规范在实操阶段的案例检索流程、差异情况报告、各方意见听取、效果预期保障等具体工作。
二是嵌入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为方便检索,建议将检察指导性案例适用情况列入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案卡选填项目,增加“类案推送”内容,加强类案和关联案件比对检索,提醒相关指导性案例情况,作为检察官办案援引时的备选参照。在技术层面,依托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建设智能化检察案例数据库,实现快捷检索、类案推送、结果比对、数据分析、裁判文书提取、办案瑕疵提示等智能化办案辅助。此外,将检索和参照适用检察指导性案例作为检察官办案程序中的重要一环,将检索和参照适用检察指导性案例情况纳入日常流程监控,作为案件质量评价指标,督促检察官主动查询、检索并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将援引检察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的情况作为评价检察官进行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重要指标,推动检察指导性案例被检察官、法官和社会各界认同。
三是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检察官参与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庭审理及后续监督等诉讼阶段,一旦涉及检察指导性案例援引的,需要对指导性案例的参照可能性、适用便捷性和结果有效性进行评估。在严格报送、筛选、发布的基础上,健全相应的适用评估与退出机制,对司法实践中适用效果不佳、不合时宜的案例,通过定期检视和不定期的筛选,不断催发更新,确保检察指导性案例的质量,激发案例最大司法价值,选树指导性案例的权威。围绕评估主体、标准、程序、技术等方面,结合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技术优势,建立科学统计模型,得出符合法律职业者(检察官、法官、律师)办案实际的市场化分析结论。在此基础上,对指导性案例进行形式上和实质上的不适用论证判断,从而实现案例退出与案例评估、适用等机制的无缝衔接,确保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及时、有效、可靠。
(三)规范和加强检察指导性案例效果评估
加强案例指导制度与类案检索、实际适用、效果评估等机制的有效衔接,提升检察指导性案例适用实效,推动检察指导性案例实现“管用—爱用—好用”的良性循环。
一是纳入审查报告必要事项。在审查报告中,设置“类案检索报告”板块,就有无指导性案例、是否援引、援引效果等方面作简要说明。即要求检察官将承办案件与检索相关案例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对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具体情况在案件审查报告等文书中写明,在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向检察长汇报、提交检委会审议时予以说明,随案归档备查。在内容上,类案检索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重点写明承办案件的争议焦点、检索类案对争议焦点的应对处理或者参考价值等内容,对是否应当参照、参考过程等结果运用情况作出分析说明。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要旨和指导意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官可以自己作出处理决定;虽然参照指导性案例,但检察官仍难以作出决定的,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或检委会讨论;检察官认为不应当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二是检委会准入援引衔接。将检察指导性案例作为检委会讨论案件时所必须检索的类案,要求进入检委会流程的案件做到“每案必检”。即考虑待讨论案件是否有相关类似指导性案例可供参照遵循,为准确应对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的疑难或者新类型案件、保证类案在政策把握、法律适用、证据标准等方面的一致性和均衡性,避免出现类案处理上的重大偏差,提供一条趋利避害的路径。检委会审议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应报告有无类似指导性案例,说明参照适用情况。如果检委会决定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的,检察官执行检委会决定;如果检委会同意检察官不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意见的,则应当书面报告上级检察院批准。通过检委会准入援引衔接机制,确保指导性案例具有“应当参照”适用的效力。
三是丰富效果“回头看”机制。对检察环节适用指导性案例情况进行关联性评估,以最终成效鉴识适用情况,不断总结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提出改进和完善措施。聚焦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重点环节,评估捕、诉和判决效果以及不捕、不诉的吻合度和契合性。指导性案例应当被司法实务所遵从、参照,要有制度权威。为保证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真正适用,实现从强制要求适用向主动选择适用转变,可明确将检察官开展指导性案例的检索适用情况纳入案件质量考评体系。对积极开展检察指导性案例适用,办案效果突出的,给予办案评估上的倾斜和奖励;对不适用或不当适用检察指导性案例导致案件质量出现问题或者造成其他负面影响的,区分情形,综合评估确定责任承担。
检察指导性案例作为检察机关法治实践的生动印记,是检察产品和法治产品的直接体现,是司法经验和司法智慧的直接承载。在进一步推广检察指导性案例适用的当下,上级检察机关应加强检察指导性案例适用指导,基层检察机关应主动适用,提出实际问题,为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参考和指引,更好地服务检察办案工作。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请参见《人民检察》2021年第15期或请关注人民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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