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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民:罚当其罪平等观及当代思考

时间:2025-06-24 15:13:22  作者:王立民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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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当其罪是中国古代的一句成语,出自“罚当其罪,为恶者戒惧”,是指刑罚处罚要与犯罪人的罪行相一致,不能畸轻畸重。它的重要性是使犯罪者感到惧怕,起到威慑作用。罚当其罪不仅是一句成语,还是中国古代司法平等观的一种表述。这一平等观属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值得当今传承。

一、先秦时期法家罚当其罪平等观的表述

先秦时期是指中国秦朝以前的时期。罚当其罪平等观起源很早,在《尚书·吕刑》中已有记载,即“其刑其罚,其审克之”。这句话强调在司法中适用刑罚要非常审慎,必须按照刑法的规定用刑,做到不偏不倚。不过,先秦时期法家对罚当其罪的论述最为精到,也最为典型,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仲的“权衡之称”说

管仲是春秋时期的政治家、思想家,齐桓公执政时曾任宰相,主持了一系列改革,使齐桓公成为春秋时期第一个霸主。他在治国实践中,站在法家的立场上,提出过自己的法律思想,其中包括“权衡之称”说。管仲的“权衡之称”是把法律比作衡量轻重的秤,显示法律的公平性。如他所说的“权衡者,所以起轻重之教也”。这种公平不仅体现在立法上,同样表现在司法中。司法的“权衡之称”就要求罚当其罪,严格依照刑法来定罪量刑。管仲进一步认为,司法中的“权衡之称”可以促进司法的清廉,以致官吏无法“枉法”与“为私”,即“官不得枉法,吏不得为私”。为了实现司法中的“权衡之称”功能,管仲还对立法提出要求,那就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要保持统一,便于司法官平等适用法律,即“君壹置其仪,则百官守其法;上明陈其制,则下皆会其度矣”,从而实现罚当其罪。

(二)商鞅的“壹刑”说

商鞅,也称公孙鞅,是战国中期的政治家、思想家,受到秦孝公重用,先后任左庶长、大良造,主持秦国变法20余年,使秦国迅速崛起,为统一中国奠定了坚实基础。商鞅具有丰富的“法治”思想,其中包括“壹刑”说。商鞅的“壹刑”说强调司法要坚持罚当其罪,任何人都不能拥有司法特权,做到一律平等。正如商鞅所言:“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具体而言,即是上至国家高官,下至百姓,犯了罪都要受到一样的处罚,没有例外。“自卿相、将军以致大夫、庶人,有不以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而且,这种平等还不以先前的有功、有善而得到改变。即使有功、有善者,一旦犯罪,同样要罚当其罪,不允许得到宽恕。他认为:“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商鞅的“壹刑”说是较为彻底的罚当其罪观。

商鞅认为适用罚当其罪的主体是司法官。其掌握着刑罚处罚的权力,决定了定罪量刑的状况,直接关系司法的质量。因此,商鞅对司法官有特殊要求,犯罪后的用刑特别严厉。他认为:“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商鞅的意思是,执行法律与担任现职之官吏有不实行君主法律的,就是犯了死罪,也不可赦免,而且还要株连到他们的父母与妻子。可见,对司法官违反司法的行为绝不姑息,用刑极其严酷,不惜使用家庭成员的连坐之法。

商鞅还用以往罚当其罪的先例来说明司法公平的重要性。他专门列举了西周的周公旦依法处罚管叔、霍叔两位亲属的往事。即“昔者周公旦杀管叔,流霍叔,曰:‘犯禁者也。’天下众皆曰:‘亲昆弟有过不违,而况疏远乎?’”在这段话中,商鞅特别表述了百姓的评价,即亲兄弟有罪,都不能免刑,何况疏远之人了。从中反映出罚当其罪的司法效应,提升了司法的权威性与影响力。

(三)韩非的“法不阿贵”说

韩非也称韩非子,是战国末期的思想家,主要贡献于著书立说,并在其中表达了“法不阿贵”的思想。韩非“法不阿贵”思想的实质是罚当其罪,实现司法平等。他感知到司法中最易冲击平等的是权贵,要做到罚当其罪,首先要不偏袒权贵,就像墨线不会屈从弯木一样,即“法不阿贵,绳不挠曲”。这是先秦时期法家对司法平等的一句经典表述。韩非的平等观主要表现在赏、罚两个方面。他认为,用刑惩治犯罪者,不能回避权贵;奖赏有善行之人,不应遗漏普通百姓,即“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其中的罚适用于刑事司法领域,要求罚当其罪,实现司法平等。这是司法的精髓,韩非点中了要害。司法就是要追求平等,显现其公平性,树立权威性。否则,法不当罪就失去了司法的精髓,司法的价值也会大打折扣。韩非还认为,罚当其罪与用刑联系在一起,用刑的效用就是打击各种犯罪,而且是一种最佳手段。其认为:“厉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在这句话里,韩非列举的刑罚作用虽然只有三句话,但却涵盖了用刑的要义,非常精辟。

先秦时期法家关于罚当其罪的阐述,在当时最具代表性,而管仲、商鞅、韩非是先秦时期不同阶段的法家代表人物,他们关于罚当其罪的思想达到了先秦时期的高峰,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建设提供了增量。

二、先秦以后时期罚当其罪平等观的表达

先秦以后的时期是指中国古代从秦朝至清朝的时期。罚当其罪作为刑事司法中的一个重要话题,不断被传承,同时也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更加深入人心。彼时的执政者、学者、司法人员都有关于罚当其罪平等观的表达。

(一)执政者关于罚当其罪平等观的表达

执政者掌握国家权力。他们为了治国理政,充分发挥司法的作用,也会具有罚当其罪平等观,要求司法官秉公执法,依法断狱,守住司法底线。

秦始皇继承了先秦时期法家的“法治”思想,还付诸实践。他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罚当其罪平等观,但在表述中蕴含了相关意思。他既主张又实践“皆有法式”,还要求“事皆决于法”。在刑事司法领域,就具备了罚当其罪的有利条件。其中,“皆有法式”表明刑法的完善,“事皆决于法”告示依法断狱。在这种状态下,罚当其罪就是一种应有之义。

两汉在吸取秦亡教训的同时,还改变了治国策略,开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则走上礼法结合之路。然而,作为司法精髓的罚当其罪平等观仍被坚守并代代相传。汉文帝执政后,十分关注司法,主张罚当其罪。他在与左右丞相周勃与陈平的对话中表示,罚当其罪很重要,即“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而且他认为,罚不当罪是一种非常残暴的行为,即“既不能道,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于民,为暴者也”。这里的“以不正之法罪之”包括了罚不当罪的行为。周勃与陈平同意汉文帝的讲话,还赞赏他不处罚无罪者的思想,即“无罪不相坐”。他们的对话中,隐现了罚当其罪的平等观。

西晋任“三公尚书”的刘颂明确表示,要严格依法断狱。他在给晋惠帝上书时说:“守法之官,唯当奉用律令。”“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这段话表明,司法官审判刑事案件,就应援用刑法正文,以达到罚当其罪的目的;如果刑法的法条与刑法的原则都无明文规定,那就不应定罪量刑。刘颂非常清晰地表明自己罚当其罪的态度,甚至用“皆勿论”来暗示罪刑法定原则,使罚当其罪平等观拥有新的含义,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性。

唐朝前期的执政者以“国以民为本”为指导,十分强调罚当其罪平等观。贞观元年,唐太宗认为,“死者不可再生”,对死刑案件特别重视,要求朝廷高官集议,做到罚当其罪,避免冤案。他下诏:“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如此,庶免冤滥。”贞观五年,唐太宗又表示,司法官要依法定罪,即“守文定罪”。贞观九年因有人为功臣求情“请宽其过”,唐太宗表态坚持一视同仁,说“虽是藩邸旧劳,诚不可忘,然理固守法,事须画一”。总之,唐太宗作为唐初的主要执政者,在司法的考量中处处观照罚当其罪,没有怠慢。

唐朝以后的执政者依然传承罚当其罪平等观,把其奉为圭臬。比如,宋朝的宋孝宗重视司法,“究以庶狱”。当他得知有的司法官不能罚当其罪时,十分担忧。“比年以来,治狱之吏,巧持多端,随意重之,朕甚患焉。”他明确提出不能容忍非法行为,司法官要执法为公,做到“罚必当罪”,即“自今革玩习之弊,明审克之公,使奸不容情,罚必当罪,用迪于刑之中”。又如,明朝的明代宗发现司法官因参杂私意,不能罚当其罪时,便加以纠正,强调:“法官问狱,一依律令,不许妄加参语。”明代宗通过依法审判来保证罚当其罪。

总之,先秦时期以后的执政者,主要是君主及其大臣从治国理政出发,通过公正司法来赢得人心和稳定社会,从不同视角提出罚当其罪的平等观,表明自己的司法主张,推进本朝代的法制建设。

(二)法学家关于罚当其罪平等观的表达

先秦时期以后,中国的法学依旧持续向前迈进,特别是在汉朝的律学大发展以后,对于刑事法学的研究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法学家在其中发挥了生力军作用,罚当其罪平等观是一个重要议题。

王充是东汉时期的思想家。他专心治学,著有《论衡》等成果。在《论衡》中,他主张罚当其罪平等观,并有一些相关阐述。他认为法律有一些功用,即“法度之功者”;紧接着列举了一些具体领域,其中包括“明赏罚之命”“富国强兵”等。在赏罚之中,他专门强调了赏善与罚恶。“人为善,法度赏之;恶,法度罚之”。在用罚时,他主张罚当其罪,反对“杀无辜”。还指出只有“法度明”,真正做到罚当其罪,才能产生良好的预期效果。“夫法度明,虽不闻奸,奸无由生。”从王充的表述中可以看到他的罚当其罪主张。

汪泩是清朝的法学家,他博览群书,著述颇丰,《祥刑经解》是其法学代表作。在此著作中,他表述了自己的法律思想,其中含有罚当其罪的成分。他认为,司法官断狱是件大事,事关百姓安危。“夫狱者,万民之大命也。”因此,司法官要认真思考,作出刑事判决,不留遗憾。“必于旬日间反覆推求,终无遗憾,然后断之。”当确定罚当其罪时才可作出判决。“刑之重轻视所犯之罪而施之,罪必与刑合而后可言附。”只有这样,被告人才会服罪认罚。“凡有罪责而当罚者,必各附于其事以定重轻,则犯者无辞。”总之,司法官在刑事审判中一定要“务使罪与法相应”,即罚当其罪。

(三)司法人员关于罚当其罪平等观的表达

中国古代司法人员在司法中具有话语权,对判案的结果产生影响。司法人员在审案的过程中会流露自己的法律思想,其中涉及罚当其罪平等观,从中反映出他们对公正司法的追求、对治国理政的执着。这里以张释之、蓝鼎元、王又槐为例。

汉文帝执政时,任廷尉的张释之司法守正,常备罚当其罪平等观,公正司法。一次,汉文帝出行,有人从桥下走,惊动了他的车驾。汉文帝便派人拘捕此人,交给张释之审理。经审理,张释之认为,此人只是“犯跸”,“罚金”即可。汉文帝对此十分不满,认为处罚太轻。张释之据理以争,表达了罚当其罪的思想,说:“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他在阐述了法的公平性本质外,还强调了司法平等的重要性与罚不当罪的危害性。“廷尉,天下之平也,壹倾,天下用皆为之轻重,民安所错其手足?”最后,汉文帝接受了张释之的判决结果,认为“廷尉当是也”。

清朝雍正年间,任广东省普宁县知县,后又兼理潮阳县的蓝鼎元在任职期间碰到征收粮食的困难,有人“抗玩不纳”。为此,他一方面讲明事理,征粮是为了“输赋养兵”;另一方面则讲明自己不畏奸豪、依法办案的职责,坚持罚当其罪。他强调:“今为朝廷法吏,不能搏击奸豪,伸三尺之典章,无是理也。”在以后的“云落店私刑”案中,他不惧上级臬司的威胁,坚持罚当其罪,公正司法,绝不错杀无辜者。他明确说:“杀非辜之人命以保一己之功名,此事岂我为之哉!”甚至不惜丢官也决不屈服,“不如削职入深山读书,仍不失故吾也。”作为基层司法官的蓝鼎元,能够秉承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在司法实践中坚守依法审案,罚当其罪,甚至顶住上级压力,失去官职也在所不惜,其精神十分可佳。这也证明罚当其罪平等观已经深入人心,成为一种坚持不懈的信念。

除了司法官以外,刑幕也是司法人员,辅助司法官办案。中国古代,有些刑幕也具备罚当其罪平等观,并在自己的办案经验里有所表述。清朝王又槐是其中之一。他把罚当其罪表述为“法得其当”,认为罚当其罪才能问心无愧,“法得其当,可无惭于衾影”。为了做到罚当其罪,他认为首先要吃透刑法的含义,为此还举例加以说明。他认为:“律称:犯罪官司差人追捕,有拒捕者,于本罪加二等。若罪人持杖拒捕,其捕者格杀勿论等语。”“既非罪人,则不得援‘格杀勿论’之律矣。”这段话表明,根据《大清律例》的规定,追捕犯罪嫌疑人,如遇持有武器并拒捕的,就可格杀勿论;如果不是犯罪嫌疑人,就不能格杀勿论。这说明,只有充分掌握了法律的本意,才能做到罚当其罪,避免罚不当罪。

司法人员是罚当其罪的执行主体,决定了罚当其罪的面貌。他们具备罚当其罪平等观,对于依法断狱、罚当其罪具有决定性意义。他们能坚持这一平等观,坚守司法底线,是法制的一件幸事。

作者:王立民,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博士生导师。

(限于篇幅,本文仅刊发前两部分,全文详见《人民检察》2025年第7期)

[责任编辑: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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