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人民检察>>检察聚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进路(图)

时间:2020-07-01 10:05:00  作者:杨宇冠 刘辰 李建超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进路

 

  

 

  ■ 主 持 人: 庄永廉 (《人民检察》副主编)

              ■ 特邀嘉宾: 杨宇冠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刘  辰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检察官) 

             李建超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文稿统筹: 刘传稿 (《人民检察》编辑)

  主持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应考量哪些因素?如何从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角度,加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精准量刑研究?基于此,本期检察聚焦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进路”展开研讨,感谢各位嘉宾的积极参与。

  问题一: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内涵是什么?

  主持人: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内涵是什么?对“精准”二字如何理解?

  杨宇冠:“精准”是指检察机关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即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主刑、附加刑的刑种、刑期以及刑罚执行方式等提出明确的、确定的建议。但需要注意的是,“精准”并非要求“件件精准”,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之所以选择程序的简化,是由于他们清楚地知道认罪认罚会得到从宽的处理,因此才会积极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越精准,犯罪嫌疑人在审判之前对自己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的预期越直观,如果最后法院的判决结果符合了他们的预期,则他们接受判决的程度越高,反悔上诉的机率就越小,这也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升诉讼效率的制度目的。此外,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来讲,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意味着检察人员综合办案能力的提升,如果法院最终采纳量刑建议,也能体现检察机关“量刑的精准”,权威性得到展现。从法院方面来看,认罪认罚案件一般都是事实清楚、证据基础扎实,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审判之前已经“认罪认罚”,且签署相应的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减轻了审判人员在定罪和量刑问题上的工作负担,让本不复杂的案件简单处理,及时解决矛盾,大大提升审判效率,使审判人员可以集中精力审判更重要更复杂的案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即便是审判人员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存在问题,也可以要求其调整,调整后仍然认为不当的,则可以依法作出判决,这实际上使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得到优化。

  刘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控辩双方进行认罪协商,这实质上构建了中国特色的认罪协商制度。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既是控辩协商的主要内容,也是实现实体从宽的关键,在提高效率、实现公正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牛鼻子”。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精准化的目标和要求,我认为,从最大化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出发,量刑建议的精准化意指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即对刑种、刑期、刑罚执行方式等提出明确、确定的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有别于以往我们理解的量刑建议。以往的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基于案件事实和证据,单方面提出的刑罚请求,其形成过程是基于检察官的自身分析和判断。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控辩双方开展量刑协商,检察机关不再是单方面提出刑罚请求,而是基于控辩双方的协商以及结合被害方的意见,在对案件事实及量刑情节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的定罪量刑的请求合意。量刑建议虽由检察机关提出,但不仅代表检察机关单方立场,而是诉讼多方合意的结果,体现的是控辩双方对量刑问题协商意见的共识。这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最核心、最根本的变化,基于这种特殊的制度功能,量刑建议被赋予了新的内涵。

  基于这一变化,确定刑量刑建议具有以下几方面意义:一是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稳定运行。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未得到明确具体的量刑承诺,审判阶段乃至判决后其反悔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会给制度运行带来不稳定因素。确定刑量刑建议减少了庭审中的变数,协商结论的明确性决定了制度运行的稳定性。同时,确定刑量刑建议带来的制度稳定性也大大减少上诉,节约司法资源。二是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升。量刑建议作为量刑协商的核心,是实现公正基础上的效率优先的关键。确定刑量刑建议节省了审判人员庭审时在幅度刑量刑建议内对量刑进行二次考量的时间,使审判人员审查重点更为集中,实现了诉讼提速。三是确定刑量刑建议符合控辩协商的自然逻辑。犯罪嫌疑人对幅度刑量刑建议的预期势必是幅度的最低点,这个最低点自然是明确具体的量刑意见。而对双方因各执己见未能达成一致而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的,则说明协商不充分、不彻底,实质是将协商矛盾交由后续庭审环节处理。可见,要求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和价值。

  李建超:量刑建议精准化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展过程中提出的概念,从字面涵义来说,是指量刑建议确定、准确。理解“确定”“准确”,要结合量刑建议的形式和效果来把握。形式上,确定刑量刑建议,即对刑种、刑期、刑罚执行方式等提出明确、确定的建议;效果上,刑罚的实现是公正、合理和均衡的,即量刑建议是检察官在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提出、与被告人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类似的案件在建议的量刑轻重上基本相同。实践中,判断量刑建议是否“精准”,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被告人对刑罚结果的预期明确、自愿服判,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的认可和接受度高;二是法官经过全面审查后依法予以采纳,按照量刑建议进行了宣判;三是被害人通过量刑建议的内容获得了权利维护和救济补偿。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不单是检察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意见,同时还是承载被告人认罪认罚,体现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兑现对诉讼当事人承诺的标志性载体,凝聚了控辩双方乃至被害方意见在内的多方合意的结果。量刑建议一旦提出,会产生触及诉讼各方的法律效力,侦查机关查证的犯罪事实以及被告人的各种量刑情节会被确认,被告人能够对后续处遇产生确定预期和信任力,被害人可以获得更加确定的救济与补偿,对法官的量刑裁量也会产生相应的约束力。量刑建议愈精准,犯罪嫌疑人自愿选择认罪认罚的可能性会越大,诉讼各方对刑罚结果的接受度会越高,因量刑问题引发上诉、抗诉以及程序回转等问题的可能性才会相应减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根基会更加稳固。

  问题二: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官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应考量哪些因素?

  主持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官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应考量哪些因素?办案中有哪些难点需要解决?

  杨宇冠: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应当重点考量量刑建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意性。“合法性”是指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需要减轻、免除处罚的,应当于法有据,对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合理性”是指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给予多大程度的量刑减让,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节以及案件的其他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综合考量从宽幅度。“合意性”是指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生成基础是量刑协商,强调的是控辩双方“你来我往”的互动反馈决定过程,而不是仅仅“形式听取,作出决定”的单方型决定程序。检察机关应当就案件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对于未采纳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需要解决:第一,实践中部分检察官对量刑建议重要性的认识仍不到位。以往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过程中比较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定罪而忽视量刑问题。对此,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定罪与量刑并重的公诉理念。此外,在大力推进量刑建议精准化工作过程中,一些检察官产生畏难情绪,将此视为工作负担,这也与实践中部分检察官缺乏公诉工作经验,对量刑建议工作熟悉程度不高等有关,需要通过培训等措施提升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能力,积累实践经验。第二,缺乏全国统一的量刑标准,检察机关在办理某些案件时缺乏具体的指引。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修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7年公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的常见罪名仅有23种,对于未涵盖的罪名,检察机关确定量刑从宽幅度缺乏明确的指引。虽然《意见》列举了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定了具体加重或者减轻的比例。比如,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但对于幅度如此之大的量刑指导,检察机关具体参照执行起来有很宽泛的选择空间,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的难度较大。因此,建议加强顶层设计,在全面分析各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量刑建议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量刑标准,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具体的指引与参考。第三,量刑建议规范化问题需要重视。根据实践的反馈,各地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调整方式以及内部决定机制等方面仍存在不同的做法。比如关于量刑建议的调整程序,在调整时间上,有些地方检察机关选择当庭调整,直接作出新的量刑建议,而有的地方选择事后调整,再次出具新的量刑建议书。在调整程序的审批上,部分检察机关需要征求检察长同意,而有的地方则由办案人员作最后决定。因此,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量刑建议的程序规范问题。

  刘辰:量刑活动是一项复杂的司法活动,相对于定罪而言,量刑过程则包含了更多裁量因素,包括刑事政策、量刑标准,乃至法官量刑经验等等,量刑信息的庞杂也加剧了量刑活动的复杂性,但越是复杂越应把握好量刑的原则与规律。精准量刑除了准确把握各种量刑情节外,还应把握以下方面:一是对各个量刑情节进行全面评价。对可能影响量刑的全部情节进行调查、核实、全面评价,是精准量刑建议的基础,全面评价要克服“重从重情节,轻从宽情节”“关注法定情节,忽视酌定情节”的思维定势,确保在量刑建议形成过程中对影响量刑的每一个情节都给予充分关注和认真考量。二是对认罪认罚情节予以准确评价。应当在自首、坦白、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基础上,对认罪认罚情节再额外给予从宽考量。单独评价能够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更明确、更突显,明确的制度优惠有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9年公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应大于仅有坦白的从宽幅度,对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三是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应体现减让幅度差别。在侦查、起诉、审判不同阶段认罪认罚的要给予逐渐递减的量刑减让,这既是对主观罪责的客观评价,也有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四是严格依法量刑。量刑活动具有较大的裁量性,但从宽不是法外施恩,量刑必须依法进行。这里的“法”包括刑法以及量刑指南等实体规范,也包括刑事诉讼法、量刑程序指导等程序规范。如认罪认罚情节能否跨档减刑的问题,就应把握在法律没有明确赋予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况下,不能提出跨档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五是坚持罪刑相适应。罪刑相适应是根本原则,其着眼点在于罪刑均衡,也即量刑建议从宽减让的尺度把握要准确,应与罪行严重程度和应当承担的刑责相匹配。既要防止量刑减让不够,从宽落不到实处,也要防止过度从宽,有罪无刑。

  李建超: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的考量因素大体上可以分为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

  对于事实因素。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里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归于事实因素的考量范围。其中,“犯罪的事实”是量刑的基本前提,只有立足于犯罪事实,把基本事实搞清楚才可能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犯罪的性质”即通常所说的“此罪与彼罪”的定性,性质严重的重罪案件在量刑减让的把握上应格外慎重,从宽幅度一般应适当小于性质较轻的轻罪案件。“情节”的内涵和外延非常丰富、广泛,比如行为人事前的一贯表现,事中的犯罪动机、目的、手段、方法、犯罪对象、犯罪所处的时空条件以及犯罪的形态,事后的悔罪表现,是否毁灭罪证、订立攻守同盟,是否有自首、坦白、立功,是否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积极取得被害人谅解等等。“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质上也是情节的一种类型,是一种比较典型、直观、外在的体现危害结果量的情节。这些情节都应当是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时需要考量的因素,一定程度上,对情节考察得越全面,量刑建议的把握才越精准。情节之所以作为量刑建议的考量因素,是因为它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大小,而这正是“罚”之根据。认罪认罚是一种典型的事后情节,它体现了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悔改,人身危险性程度的降低,对社会危害的挽补,以及对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因而,在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中,除考察一般情节外,还应重点考察认罪认罚以及能够体现认罪认罚程度的相关情节。比如,是主动还是被动认罪认罚,是否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等等。

  对于法律因素,最根本的是应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两个基本原则。刑法是定罪量刑的总纲,量刑建议不得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应当以刑法既有的量刑条款为限度,在法定刑范围内从宽,而不是就量刑“讨价还价、无边退让”。另一方面,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还应当结合刑法规定的自首、坦白等法定和酌定情节具体把握,不宜直接援引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目前,较为一致的认识是,认罪认罚具有实体和程序意义上的双重价值,并且这种双重价值是刑法中自首、坦白法定认罪情节,以及退赃退赔、赔偿谅解等酌定认罚情节所不能完全涵盖的。因而,应当将认罪认罚理解为独立的从宽情节,而不是对既有法定、酌定情节的概括表述,在量刑时应予以单独的从宽评价。通过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幅度进行精细化设定,一则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较之于一般的自首、坦白情节或者退赃退赔、赔偿谅解等酌定情节从宽尺度适当增大,以体现其独立的情节价值;二则最大程度地避免重复评价,解决将其作为独立情节后与自首、坦白或者退赃退赔、赔偿谅解等情节的交叉竞合问题。

  认罪认罚案件的精准量刑建议要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考量三个维度的因素:个体、共犯和类案。个体维度,即要确保犯罪嫌疑人个人的罪刑相当,确保罚当其罪。共犯维度,即要做到个案共同犯罪内的量刑均衡,既要考量共同犯罪的整体社会危害性,遵循共犯的处罚原则,充分考虑主从犯的罪责程度,也要考量共同犯罪人的具体认罪认罚情况,提出区别化的量刑建议。类案维度,即要注意个案与类案的量刑平衡,既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个案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差别,以及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形势的差别,体现刑罚个别化,又要注意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者相似的案件,量刑建议应当基本均衡。

  问题三:如何看待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与法院量刑裁判权之间的关系?

  (全文详见《人民检察》2020年第7期或请关注《人民检察》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rmjc]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