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发布典型案例的理论基础与实践
■ 主 持 人: 庄永廉 (《人民检察》副主编)
■ 特邀嘉宾: 何荣功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黄生林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 杰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综合指导处处长)
■ 文稿统筹: 刘传稿 (《人民检察》编辑)
主持人:2020年2月至4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了十批典型案例,对特殊时期的司法办案予以指导。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涉疫情典型案例的理论基础是什么?能否对复杂的司法实践提供指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部分尚未判决,那么发布未决案例是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相冲突?典型案例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基于此,本期检察聚焦围绕“检察机关发布典型案例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展开研讨,感谢各位嘉宾的积极参与。
问题一:发布涉疫情典型案例的理论基础是什么?能否对复杂的司法实践提供指引?
主持人:发布典型案例是检察机关指导业务的有效形式,最高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业务厅也在紧锣密鼓地落实,自2020年2月至4月17日,最高检发布涉疫情典型案例十批,发布典型案例的初衷是什么,理论基础是什么?能否对复杂的司法实践提供指引?
何荣功:发布典型案例的初衷在于指导疫情期间涉疫情犯罪案件的依法办理,确保案件的办理质量。具体来说:第一,针对涉疫情犯罪,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20年2月6日公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围绕犯罪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客观情况是,疫情事发突然,此前涉疫犯罪少有发生,司法人员对此类犯罪普遍缺乏办案经验,急切需要最高司法机关发布典型案例指导。第二,较之于发布指导性案例或制定规范文件,发布典型案例在程序上更便捷,能更及时、针对性地解决司法办案中的疑难问题,及时发挥指导案件办理的实际效果。第三,疫情期间,整个社会对涉疫违法犯罪高度关注,发布典型案例也是检察机关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重要举措,而且典型案例的发布可以直接、有效地对社会公众起到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作用。
发布典型案例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一方面,发布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工作的重要形式和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典型案例针对性强,问题明确,生动鲜活,体现着法律与事实的有机统一,可以为一线办案提供最直接、最生动、最有效的范例指导。
从实际情况看,典型案例的发布对复杂的办案实践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比如,针对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多批典型案例在法律要旨中明确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界限,及时调整和避免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度扩大化适用问题;又如,多个典型案例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罪的适用,界定与防疫有关的公务人员范围,对妨害公务罪的科学适用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再如,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等犯罪,第四批典型案例除了明确“三无”口罩、医疗器械等具体认定问题外,还对如何正确区分和适用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出认定思路。此外,为体现依法从严的政策,第六批典型案例指出应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针对疫情防控期间超出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疫情防控产品,或因疫情防控需要,为赶工期导致产品标注不符合相关规定,生产、销售的产品经鉴定符合国家相关卫生、质量标准,未造成实质危害的情形,应慎重把握入罪标准。
黄生林:检察机关以典型案例来指导司法办案的传统其实由来已久。如果说早年主要通过系统内部文件下发案例,更多地是为了缓解法律不够完备的紧张局面,那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自1989年创刊起即常态化刊布案例的做法,则使检察机关的典型案例正式以检察公共产品的形态进入大众的视野。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其中要求“每年要组织业务交流和案例研讨,对带有普遍意义的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及时编纂和印发对办案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案例工作的制度化设计开始萌芽。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己任的案例指导制度正式得以确立。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案例指导工作被写入了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时至今日,无论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还是各级检察机关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发布的典型案例,都在检察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引领作用。2019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发布案例同发布司法解释一样,既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代表检察机关行使的职权,更是在特定情境下检察机关必须承担的职责。
发布典型案例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正是出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抗疫工作的现实需要,以及在特殊时期检察机关不可越位、更不可缺位的基本判断,长期以来引导司法实践的典型案例被推到了大众关注的前台。分批次、按专题、高频率发布的十批典型案例作为载体,既将相关司法理念、政策精神准确及时传达到司法办案一线,又直观简明地向社会公众发出警示提醒,从效果来看,达到了统一执法司法尺度、消弭相关社会矛盾分歧的目的,是对习近平总书记“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深刻论断的生动诠释。
张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的重要指示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用严格依法办案的实际行动交出了答卷,发布典型案例就是具体举措之一。从2020年2月至4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发布了十批涉疫情防控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主题和内容: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造谣传谣、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基本上涵盖了疫情防控时期特殊防控措施运用、社会秩序维护、医护人员安全保障等各个方面,具有鲜明的应急性、及时性,对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发挥了重要作用。
发布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总结推广办案经验,开展对下业务指导的重要方式方法。在解决法律适用疑难方面,发布案例与制定修改法律、发布司法解释等其他方式相比,具有及时灵活、生动具体、立体全面的独特优势。面对疫情这种突如其来的重大灾情,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检察职能、有效打击犯罪,既要保持高度敏锐,雷厉风行,迅速研判形势,确保从严从快办理案件,又要坚决守住法治底线,防止司法过度,这就要解决司法标准不统一、法律适用认识分歧等具体问题。一些犯罪如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平时适用率并不高;还有一些问题,如对口罩等防疫物资法律性质的认定,也具有鲜明的疫期突发特征。由于以往经验积累相对不足,认识上不可避免存在争议。法律供给的不足与实践需求之间存在差距,呼唤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大对下业务指导力度,加强一线办案“法律武器”供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发布案例,能够迅速满足实践需要,释疑解惑,及时、有效为一线办案提供指导和参考。这既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下业务指导的重要方式,也是优化检察职能发挥,为防疫战提供坚强法律保障的应有之义。实践证明,效果很好。
问题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布的未决案例在理论上能否立得住?
主持人:与以往不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部分尚未判决,这些案例在理论上能否立得住?发布未决案例是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相冲突?如果检法两院认识不一致怎么办?
何荣功: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第二次修订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例才能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与此不同,现行规范性文件没有对典型案例发布作如此要求。疫情期间发布的每批典型案例中都有未决案例,乍一看,这种做法似乎操之过急,难免面临非议。但如果充分考虑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一做法的初衷,就会理解、认同这一选择。对此,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所言,“如果等判决生效再发布典型案例,很可能是两三个月以后的事了,显然满足不了疫情期间维护社会秩序、预防违法犯罪的现实需要。所以案件只要进入检察环节,我们反复筛选研讨认为符合发布要求,就及时对外公布,及时向社会传递信号,告诉公众这种行为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见,将尚未判决的案件作为典型案例发布,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特殊时期采取的特殊措施,有着客观现实需要,并不具有常态性,而且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没有判决之前作为典型案例发布,需要投入更多、更细致的工作,承担更大的责任。
对于发布未决案例是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相冲突,我认为,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决案例的初衷是积极回应和解决案件办理中的疑难问题,确保案件办理质量,绝非有意动摇和改变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而且,检察机关和法院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旨在实现对涉疫案件的依法及时处理,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从客观效果看,该做法并没有动摇和危及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对进一步明确政策,统一办案理念,消除案件处理中定罪量刑的分歧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事实上也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诉讼资源,保障涉疫情案件依法及时审判。
当然,法院应当依照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因此与其他案件一样,检察机关有关涉疫情犯罪的处理意见可能不被法院采纳,实践中可能出现作为典型案例发布的未决案例,检察机关和法院处理意见出现不一致甚至相冲突的情况,其中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证据事实发生变化,也可能是对法律适用存在分歧。对此,法院应严格依照法律和事实判决,不能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作为典型案例发布而照顾“面子”,导致案件不依法处理。检察机关应尊重法院依法作出的与典型案例意见不同的判决,当然,如果认为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完全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乃至抗诉等。
黄生林:的确,这次的涉疫情典型案例中,有相当一部分在发布时尚未宣判。将未决案件发布为典型案例,这在多年以来的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实践中实属罕见。但将这样的处理方式放置在依法防控疫情的紧迫背景下来审视,也就不难理解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在谈到这个问题时,曾经有过非常生动的表述:涉疫典型案例如果按部就班等宣判了才发布,就“不赶趟”了。“事缓从恒,事急从权”。一边是走到法院判决阶段需要一步一步经过的严格流程;另一边是特殊时期指导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工作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避免伤及无辜和惩治不力的现实需要,着眼检察机关追诉犯罪的职能,从法律规定的本源出发挑选典型案例提炼办案要旨,成了必然的选择。可以说,正是这样等不起的紧迫感和坐不住的使命感,充分显示了检察机关越是特殊时期,越要坚守法治底线、严格依法办案的决心和担当。
如果说疫情防控的紧迫性倒逼出了争分夺秒发布典型案例的必要性,那这次典型案例制发过程的严格审慎,为未决案件的成功发布提供了可能和保障。根据公开报道描述,此次十批典型案例的确定发布,至少经历了案例收集、初步筛选、研究确定、文字修改和上报审批等多个必要环节,每个环节都是对案件事实、证据采集、法律适用、办理情况、典型意义和社会价值的反复审视,确保万无一失。值得一提的是,这次有两批案例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共同发布的,虽多为未决案件,但其典型性和指导性毋庸置疑,展示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坚持及时介入引导侦查,及时衔接统一相关涉疫案件司法执法标准的工作成果。
发布未决案例是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相冲突?其实这样的担心大可不必。一方面,检察机关与法院的司法办案在法律要旨、政策导向、法治精神等方面有着共同的认识基础。另一方面,典型案例的产生、发布程序严格,充分体现检察阶段司法办案的法律方法、办案策略、政策导向,检察机关对典型案例质量有信心。更重要的是,还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广泛适用大背景下检察官的角色定位直接相关。以审判为中心并不等同于以法院为中心。检察机关作为唯一全程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权力机关,既是国家追诉的执行者、案件流转的过滤者,也是诉讼程序的分流者、诉讼活动的监督者。尤其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下,审判阶段工作明显精简,大部分且是实质性的诉讼工作转移到诉前阶段,要求检察官切实承担起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职责,这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设计是并行不悖的。
至于未决案件法院的判决与检察机关的司法立场可能不一致的问题,理论上是存在的,这也是刑事诉讼制度设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必然结果。如果真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法律依据发生变化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如果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发生变化的,依法作出变更;如果两机关对法律适用存在不同认识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内容相抵触时的做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相关案例的效力存续,或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当然,从目前未决典型案例的后续处置情况来看,这样的担心是多余的。
问题三: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有何异同?
(全文详见《人民检察》2020年第11期或请关注《人民检察》微信公众号)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