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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的影响及推动

时间:2020-07-31 10:40:00  作者:龙翼飞 冯小光 黄文艾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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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的影响及推动

 

   

 

  ■ 主 持 人: 庄永廉 (《人民检察》副主编)

      ■ 特邀嘉宾: 龙翼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冯小光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

                      黄文艾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文稿统筹: 刘传稿 (《人民检察》编辑)

  主持人:民法典的颁布将影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给民事检察工作提出新的命题。民事检察工作如何适应法律的新要求?民法典为民事检察官办案提供了哪些实体法依据?检察机关将如何开展类案监督,实现精准监督?基于此,本期检察聚焦围绕“民法典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的影响及推动”主题展开研讨,感谢各位嘉宾的积极参与。

  问题一:民法典的颁布将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怎样的影响?

  主持人:相对于之前的民事法律,民法典更加完备、系统、科学,民法典的颁布将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怎样的影响?民事检察工作面临怎样的机遇与挑战?民事检察工作如何适应法律的新要求?

  龙翼飞: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存在如下不足:民事法律规范分别存在于众多单行的民事法律规范文件中;法律规范的内容彼此存在一些冲突;部分法律规则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律规范的语言表达欠缺准确;法律适用标准不尽一致。民法典是一部具有跨时代意义、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共同利益和愿望、适应时代发展的新型法典。这部法典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体现了对民事主体在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方面民事权利的平等保护。民法典在立法内容上更为完备,立法体系更为科学,立法规范更为协调一致。

  民法典的颁布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的影响是:第一,法典化时代的到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及时调整民事检察工作的法律坐标。民事检察工作人员曾经熟悉的民事单行法律体系不再适用了,而代之以法典化、系统化、完备化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随之而来,民事检察工作的实体法依据发生了重大改变。第二,党中央对加强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今年6月16日出版的第12期《求是》杂志发表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文章强调:“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同日,张军检察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扩大会上,就进一步深入学习《求是》杂志发表的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深化贯彻实施民法典举措,明确强调:“要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学习贯彻民法典为契机,全面提升‘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品质,更好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更高要求。”面对党中央提出的新要求,民事检察工作必须适应新的要求,以更高的标准和更扎实的工作措施,优质地完成民事检察工作的神圣任务。第三,民事检察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首先,民事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地位空前提升,法律监督的社会价值得到高度认同,法律监督的功能进一步显现。其次,民事检察工作的覆盖面应当适应民法典的规则体系,更加类型化,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更加精准。再次,民事检察工作任务更加艰巨,要求民事检察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应当尽快提升。

  冯小光:民法典是民事权利宣言书,是“从摇篮到身故”、关系每一个民事主体切身利益的基础法律。民法典的审议通过,意味着每一个人的生活都将因这部法典的诞生而被影响或改变。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参加单位,院党组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研究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首次召开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会议提出初步计划和安排后,最高人民检察院迅速成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在全国范围内选拔和培养了一批民法典编纂研究工作业务骨干,对各分编进行了持续研究,组织召开了多次研讨会,形成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并最终向立法机关汇总提出了修改意见。民法典的颁布对民事检察工作必将产生重要影响。从检察职能视角来看,民事诉讼监督的体系化思维方式、法律适用的实体法依据、对民事检察权的规制等均将受到深刻影响。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9日下午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推进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方向。作为一部立足于中国国情和法治实践、回应中国社会现实需求、具有浓厚中国特色的民法典,必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代表,为包括民事检察工作在内的法治实践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基础,并将与民事审判制度、民事检察制度一同形成合力,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应有的法治贡献。

  黄文艾:民法典是市场经济基本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民事领域法律规范系统化、体系化的完美形态。民法典编纂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的里程碑事件,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表征,是一件盛事,也是一件大事。应当说,民法典的颁布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深远的影响,进一步拓展了民事检察职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空间,提供了做强民事检察、提高监督质效的重要契机。民事检察部门应当从思想上进一步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把贯彻实施民法典与常态化疫情防控、优化营商环境、打好“三大攻坚战”结合起来,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立足以人民为中心、人民至上的发展思想,加强涉及人格权保护、财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检察工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贯彻实施中,正确贯彻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以公正司法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

  同时,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也给民事检察监督能力带来了较大的挑战。民法典相关法律知识体量庞大,共7编1260条。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明年上半年之前将出台49件司法解释,民事检察工作人员法律知识更新的压力非常大。当前,应切实把对民法典的学习培训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准确认识和把握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特别是一系列新规定新要求。要善于利用现有资源,通过“民法知道”微信小程序、公开课、专题研讨、案例研判、检法同堂培训、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调动学习热情,掀起一轮学法典、懂法典、用法典热潮。要加强民事检察监督标准的理论研究,重点讨论在民法典实施前,针对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确、民法典已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形,能否援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为监督依据或者至少是重要的参考因素。

  问题二:民事检察工作将做出哪些应对或者调整?

  主持人:民法典中将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领域独立成编并作出相应的调整,民事检察工作将做出哪些应对或者调整?如何开展类案监督?

  龙翼飞:民法典的颁布为民事检察工作拓宽了行使民事诉讼监督权的空间。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检察监督,是民事检察工作的主要领域。民事诉讼活动的检察监督,其性质是检察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该种法律监督的功能是确保社会主义法治得到充分维护,法院审判权得到正确行使,民事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保护,从而实现司法活动的公平正义。该种法律监督的来源,包括当事人不服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而提出抗诉申请和检察机关在履职工作中发现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确有错误、损害了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而主动依职权实施监督。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应当以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其所涵盖的民事利益是否在民事诉讼中得到有效保护为边界。民法典在总则编第五章中全面规定了各种民事权利,昭示了应当给予民事主体法律保护的各类民事利益。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明确规定:1.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2.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受法律保护。3.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4.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5.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6.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包括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不当得利之债。7.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其客体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8.自然人依法享有私有财产继承权。9.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等投资性权利。10.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11.民事主体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受法律保护。12.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利益受民法特别保护。民法典的上述规定,为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工作中对法院的各类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公正地确认了民事主体合法享有权利、依法行使权利、正确维护权利和实现民事利益进行分类监督,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和更加严格的要求。

  冯小光:民法典将相关民事法律按其内容的同一性编纂成六个分编,形成了逻辑缜密的有机整体。其中,物权编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合同编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进一步完善了合同制度。人格权编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了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进一步完善了人格权法律制度。婚姻家庭编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及时回应了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继承编在原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侵权责任编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益做法,对侵权责任制度作出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检察机关应当主动适应民法典出台给民事检察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着力提升民事检察工作水平。

  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将上述各类法律关系融会贯通,有利于检察机关开展类案监督。民商事案件是因不同性质法律关系划分为不同案由的案件组成的,具有不同的属性、特点和规律,区分不同性质民商事案件的不同规律及特点,分类实施检察监督符合民事检察和民商事审判活动规律。如合同、侵权、婚姻、农村土地承包等民法范畴的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建设工程、金融借款等经济法范畴的民事案件;劳动争议、社会保险等社会法范畴的民事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介乎民法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协议间的民事案件,涵盖经济、社会、法律等各个领域。掌握办理民事检察监督的相关专业知识、把握民事诉讼的运行特点和规律等,需要众多学科知识,需要一定的生活阅历、司法实务经验,还需要经验与知识融会贯通的综合运用能力。学习民法典,不仅要读懂法条的文义内容,还应读懂法条背后的法理、法律精神等,才能在民事检察实践中做到运用自如。以民间借贷为例,民间借贷与金融借款同属于借款合同,但分属于不同法律领域,特点、规律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金融借款是公民、法人向商业银行借款,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制,属经济法范畴。在金融领域,国家应对金融市场实施适度干预,中国人民银行享有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对金融市场调控的权限,强调维护金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强调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强调金融对国家宏观或微观经济的调节作用等,旨在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并不特别强调私权为本理念。民间借贷属于民法范畴,强调个人本位,强调当事人地位平等,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尊重当事人作出的程序或实体上的处分决定,强调原则上国家不干预私权等,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私权范畴。此外,民法典还涉及刑民交叉、行民交叉、民事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区分等。综上,尊重分属于不同法律领域的民事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实行分类监督指导,符合经济社会活动规律,符合民事审判活动规律和基础法理。

  黄文艾:民法典将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领域独立成编,进一步提升了民事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构建,为检察机关开展类案监督提供了更加清晰的实体法依据。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民法典编纂带来的契机,积极开展类案监督,促进监督品质提升。一是加强类案信息的收集和研判。发挥民事检察末端监督的“问题收集器”优势,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基础,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完善关键信息的抓取、类案分析、结果对比等功能,对个案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集和类型化分析。二是对照民法典规定进一步细化案件分类。目前,类案监督以审判程序违法类监督案件为主,应推动实现审判程序违法监督和裁判结果法律适用错误类监督案件并重的结构性转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案件类别,大类(如物权、合同、人格权、夫妻离婚析产和共同债务纠纷等)相同才具有对比分析的基础和价值,才能准确及时锁定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并尽可能放到同一小类(如合同法中的19种有名合同)里对比研究才更具有针对性,发现问题才更便捷。通过细化案件的分类,检察机关可以汇总和把握各类案件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精准度。三是打造法检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建立类案磋商协作机制,通过密切沟通形成类案监督标准指引,促进法院统一尺度、同案同判。目前,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已探索对一定时期内的监督情况进行总结,采取情况通报、民事监督白皮书等形式告知相关法院,促进解决某个领域、某段时期的导向性问题,这些有益的探索成果值得进一步推广。

  问题三:民法典为民事检察官办案提供了哪些实体法依据?

  主持人:民法典回应了21世纪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时代的要求,强化了对隐私权、个人信息的保护,同时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等,为民事检察官办案提供了哪些实体法依据?

  龙翼飞: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工作必须依法而行,其所依据之法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民事检察工作的根本性实体法依据是民法典。民法典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通过系统、全面地确立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责任、时效等民事总则制度,确立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民事分则制度,有针对性地调整各类民事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民事检察工作中对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监督,关键取决于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是否正确适用了民事法律。因此,民法典的各项规定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法律监督职责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根本性实体法依据。只有按照民法典的各项规定监督法院审理各类民事案件,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监督有据,司法公正,违法必究。

  冯小光:民法典是一部综合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民法典施行后,民法典各编关于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以及侵权责任的规定,即成为民事检察监督办案最重要的实体法依据。“宝典在手,办案无忧。”民法典典籍化的编纂形式,为民事检察工作人员找法、用法提供了便利。同时,民法典颁布实施有利于实现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目标。民事检察方面,对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要做好维护司法权威工作,把道理讲清楚,当事人就更容易接受一些。对其中的一些典型性、引领性案件,则要提升精准抗诉的能力。精准抗诉要了解社会需求,掌握法律本意,把握法院类案裁判情况。不了解类案情况,不了解社会情况,怎么做到对这一类案件的精准判断呢?故精准监督是尊重民事检察监督的活动规律,取得以点带面放大效应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是对民事检察应当实施重点监督的精辟概括,是今后一段时期民事检察的工作方向。例如,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激增,排在全国法院民事收案总数的前两位,占全国民事检察收案总数的30%。借贷市场原本是为公民、法人融通资金提供便利,旨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但近年来借贷市场发展无序、监管缺位、诚信缺失等导致民间借贷市场良莠难辨,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勾结串通规避监管以层层嵌套的方式套利,高利放贷、高利转贷、校园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现象丛生,不少人深陷各种民间借贷骗局中无法自拔,暴力催收等诱发其他犯罪,严重危及社会稳定、金融秩序稳定,高利贷成为“万恶之源”。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禁放高利贷”写入民法典,体现国家治理高利贷乱象的决心,从上位法高度对高利放贷行为规制,代表国家对高利贷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的态度,回应了社会公众对治理高利放贷乱象的呼声,也对职业放贷人产生有力震慑。

  黄文艾:民法典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权利保护需求,强化对隐私权、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都是具有代表性的立法成果之一。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运用,信息利用的范围和深度逐渐扩展,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前所未有地凸显出来,加强对隐私权、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民法典在人格权编设专章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充分体现了我国在个人权利保障方面的立法先进性。相关规定也为检察机关办理隐私权纠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法律依据,解决了目前该类案件中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诸多争议,特别是损害结果如何界定的问题。实际上,针对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不明确的情形,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已经结合民法典的立法旨意,选取并抗诉了一些具有纠偏、引领价值的个人信息保护侵权案件。同时,应当注意,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会知悉一些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好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机制,该规定不仅体现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成果,更是检察机关维护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利器,为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涉环境类侵权诉讼监督提供了重要的实体法依据。在检察实践中,检察机关应谨慎运用该条款,严格把握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不仅应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恶性、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严重性,还应考虑侵权人的实际赔付能力等。在确实符合适用条件时应敢于运用,切实发挥该条款在惩治生态环境侵权、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

  问题四:民法典将为检察机关进一步解决“重程序、轻实体”这一问题提供哪些依据?

  主持人: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以往存在着“重程序、轻实体”的问题,民法典将为检察机关进一步解决这一问题提供哪些依据?

  龙翼飞:我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这一问题。第一,民法典作为实体法规则是民事检察工作的法律坐标。检察机关应当以民法典的规定作为衡量民事检察工作质量的首要标准,克服以往民事检察工作侧重审查法院审判活动在程序方面是否存在瑕疵的倾向。第二,民事检察工作所面对的民事案件往往具有案情方面的特殊性,正所谓“千人千面”“万事万变”。因此,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应当从案件的实际出发,准确适用证据规则,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恰当适用民法典规定的实体法规则,公平合理地处理各类民事纠纷。民事检察工作应当防止套用民事诉讼的程序公式,使民事诉讼案件的监督工作更加准确。

  冯小光:民法典为检察机关克服“重程序、轻实体”的短板打下了坚实基础。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民事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为保障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而进行的法律监督,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注重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的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采取了各方面举措致力于提高监督工作的精准度和影响力,但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和相关的研究工作依然存在着“重程序、轻实体”的问题。以2019年第十五届全国高级检察官论坛为例,入选的80篇文章,除2篇文章以离婚纠纷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切入点外,其余78篇文章基本以程序法为研究视角,民事诉讼监督研究“重程序、轻实体”的问题亦可见一斑。检察机关多年来致力于研究和解决民事检察制度的权力属性、职能定位、价值目的、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等问题,中国特色的民事检察理论体系确已初具规模。但是,对程序性问题的研究如同民事检察理论体系的树干,树干有了,当前急需丰富的实体法研究和实践来充实繁茂葳蕤的枝叶。而民法典的编纂实施,当然地给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养分。民法典的优越性在于表达一种清楚的结构和统筹法律原则与规则,促进法律的内在和谐,民法典的体系化、现代化、协调化将使得民事检察工作得以更深入地切入类型化监督和研究,对新类型案件、同类型案件、重大争议案件有更明确、清晰的遵循,将为民事检察工作的精准、深入提供全方位的新契机。

  黄文艾:从辩证法的角度来看,民事诉讼监督不仅存在“重程序、轻实体”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所谓“重程序、轻实体”,指的是民事诉讼监督多年来习惯运用诉讼法的思维来研究、思考和部署工作,较少从实体法的角度和思维来谋划和推进工作。这一问题集中表现在民事检察理论研究方面,多年来主要围绕“民事调解监督”“执行监督”“虚假诉讼监督”等几个程序性问题进行研究,而且研究成果多集中在检察监督工作机制构建方面,在实体法方面鲜有介入,总体给人感觉“法味”不足、含金量不够。所谓“重实体、轻程序”,是指在个案中民事检察官倾向于把实体公正作为是否进行监督的主要标准,缺乏对民事诉讼程序的监督意识,在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瑕疵但实体处理并无不当的情形下,简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没有后续的跟进监督措施。

  进入民法典时代,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应下大力气解决“重程序、轻实体”的整体工作布局问题,建立专业化办案机制,对应民法典各分编由相对固定的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承办固定的案件类型,并定期对相关案件类型的监督情况和法院审判观点的最新动向进行分析研判,出台类案标准指引,推动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延伸拓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应当从鲜活生动的民事检察实践中及时总结提炼民法典适用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注重引导民事检察工作人员认真思考、深入研究民法典的理解与适用相关问题,提升民事检察工作在民事裁判规则形成过程中的影响力,实现法律监督能力从“跟跑”到“并跑”甚至“领跑”的转变。同时,还应注重解决在办案中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法律监督理念。对个案中不宜通过抗诉方式进行监督的程序瑕疵问题,应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法院纠正;对法院在多起案件中存在相同或者类似的程序违法情形、审判管理制度漏洞等共性问题,向法院发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

  问题五:借民法典颁布之机,检察机关如何推动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主持人:民法典颁布后,检察机关如何实现精准监督,促进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龙翼飞:我认为,民法典颁布后,检察机关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力,促进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一是民事检察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检察机关肩负的民事检察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牢牢把握民事检察工作的正确方向尤为重要,民法典的颁布,是我们国家在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下走向繁荣富强的象征和标志。在民法典的实施中,民事检察工作应当坚持的正确方向是:民事检察工作必须坚持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民事检察工作必须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民事检察工作必须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民事检察工作必须为增进人民福祉和维护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

  二是民事检察工作必须坚持核心法理思想和具体法理规则。民事检察工作的一切民事诉讼监督活动,必须是在遵循民法典贯穿的社会主义法理思想轨道上运行的。民法典的生命力在于其蕴含了丰富的社会主义法理思想。法理体现了人们对法的规律性、终极性、普遍性的探究,体现了人们对法的目的性、合理性、正当性的判断和共识,体现了人们对法律之所以获得尊重、值得遵守、应当服从的内在依据的评价和认同。民法中的核心法理思想可以概括为:(1)生命无价;(2)人身自由;(3)人格尊严;(4)产权不可侵犯;(5)契约自由;(6)公平正义;(7)公序良俗;(8)诚信友善;(9)环境正义;(10)权利救济;(11)不强人所难;(12)定分止争。我认为,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工作中执行民法典,应当厘清民法典贯穿的如下核心法理思想,即人权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人际诚信、人性友善、人财共济、人伦正义、人本秩序和人文关怀。在对具体案件进行民事诉讼监督的工作中,检察机关应当坚持的具体法理规则包括:权利法定、契约维护、行为公示、效力公信、人身利益优先、财产权利公平、公序良俗、文明和谐、法律救济、禁止权利滥用。只有厘清和坚持民法典的社会主义核心法理思想和具体法理规则,才能保证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工作中对民事诉讼的精准监督。

  三是民事检察工作队伍的专业素质必须加速提升。培养和造就一支高水平的专业民事检察工作队伍,是强化精准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保障。各级检察机关在民法典颁布之后,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努力提升民事检察工作队伍的专业法律素质,使之成为党和国家所要求的“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的生力军。在学习和实施民法典的过程中,民事检察工作人员应当树立如下意识:(1)良法善治,贵在施法。检察机关在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应当为民法典的全面实施、正确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通过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使民法典所规定的保护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的各项民事法律制度落到实处,及时化解各类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家庭的文明和谐,保障经济稳定发展。(2)司法监督,要在学法。民事检察工作人员应当逐条认真学习民法典的1260个条文,努力弄懂弄通每个法律条文的立法主旨、来源、内涵和法条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以提高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能力。(3)精准监督,优在懂法。民事检察工作人员应当逐条深刻领会民法典所有条文的立法宗旨和立法思想。在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对不断发生的社会生活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懂得如何正确运用民法典条文中蕴含的核心法理思想和具体法理规则,准确判断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是否遵循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法律规则,实现对法院民事诉讼活动合法与否的精准监督。(4)强化监督,功在用法。民事检察工作人员应当逐条研究民法典所有条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已经遇到或可能遇到的各类具体司法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通过各种方式提出相关的司法解释建议,使民法典的相关司法解释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正确适用民法典的需要,切实保证司法标准的统一,从而真正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冯小光:民法典有利于实施体系化的民事检察精准监督。与刑事诉讼法比较而言,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两部诉讼法就检察监督原则的规定并无差异,但对监督手段、监督措施等的规定差异巨大。刑事检察权包含审查逮捕权、审查起诉权、求刑权、侦查权、审判和刑罚执行监督权等。刑事诉讼流程中的检察监督涵盖立案、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程序、刑罚执行程序等。此外,检察机关享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导权,享有诉讼程序中的调查核实权。刑事检察权内涵丰富,有能力对刑事诉讼实行全流程、立体式的检察监督,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享有的不同权能,相互借力、相互补漏,构建成为一组完整的监督权体系,形成一加一大于二的组合效应。国家之所以要配强刑事检察权,旨在实现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定位,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刑事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

  民事检察监督是以裁判结果监督、执行活动监督、司法人员违法监督三种片段式的、以事后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尚不能实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监督原则。因此,民事检察监督的实际效果远不及刑事检察监督。民法典本身就是以典籍方式展现出的自成体系、相互衔接、有机联系的民法宝典,民法典展示出来的体系化的思维方式是作为法律实践科学的民事检察所必须吸收、借鉴的思维模式。同时,民法典的颁布实施还对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学科和司法实践产生重大影响。例如,民法典通过清晰、细化的法律规定填补了很多法律空白;澄清了很多含混不清的法律适用原则;总编与各分编之间、各分编之间形成结构严谨的法律体系。所有这些变化必然会压减制定司法解释的空间,限缩法官、检察官享有的裁量权,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和司法尺度。

  黄文艾:优化监督才能强化监督,精准监督既是开展民事检察工作的理念指引,也是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抓手。监督能力是精准监督的重要保障,刚才已就这个问题谈了很多。除此之外,检察机关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一是明确精准监督的标准与方式。以监督的法定性与必要性为标准,注重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仅追求个案的公平正义,更要发挥对类案的示范引领作用,产生对某一时段、某一地区、某类问题以点带面的监督效应,实现民事诉讼监督的双赢多赢共赢。精准监督还要求根据具体的案件类型和监督需求,选取适当的监督方式。如广东省检察院今年制定了再审检察建议适用的工作指引,努力实现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两种监督方式的优化配置。二是构建精准监督的外部支持机制。运用大数据等高科技手段,分析不同层级、区域法院在某一类案件中的高发、频发问题,找准“靶心”,精准发力。积极借助外脑,充分利用民事诉讼监督互联网咨询平台、民事检察专家咨询委员会等智库资源,帮助检察官办好办准疑难复杂案件,携手打造精准监督产品。三是强化精准监督的内生动力。建立健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完善民事检察案件质量管理的评价体系,推动案件质量评查常态化,突出对办案程序的管控,特别要规范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和中止决定的适用。探索建立对监督案件的外部评价机制,适当听取法官、律师、当事人等对案件质量的反馈意见。通过内外加压,倒逼民事检察工作人员在办案中求极致、出精品。

  (全文详见《人民检察》2020年第13期或请关注《人民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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