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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诈骗犯罪惩治难题及破解

时间:2022-07-21 20:44:00  作者:人民检察杂志社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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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2022年4月,平安中国建设协调小组在全国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为深入研究惩治养老诈骗犯罪相关工作难点以及法律适用难题,本刊邀请理论界与实务界专家展开深入探讨,敬请关注。

  

  问题一: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背景及意义是什么?

  张晓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老龄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老龄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强调要“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2021年国务院《“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等重要文件,要求大力推进老龄事业发展。在我国老龄事业不断改革发展的同时,打着养老旗号以及根据老年人特点专门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欺诈犯罪高发多发,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危害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安全感、幸福感,破坏千家万户的生活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对老龄事业健康发展构成威胁。在全国部署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时代老龄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充分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群体的迫切愿望,是顺利实施国家战略的重要法治保障。虽然专项行动是短期的,但是通过专项行动所形成的强大声势,让广大人民群众和老龄事业的从业者都受到教育和影响,不断提升全社会反诈意识,将对我国老龄事业健康发展产生长远的影响。

  阴建峰:近年来,冒用“以房养老”“投资养老”之名的养老诈骗违法犯罪行为频发,老年人的钱袋子频遭黑手,人民群众对各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深恶痛绝,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不仅有助于全面形成对养老诈骗的从严惩治态势,遏制社会上以老年人为侵害对象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且也是以整治促整改,以专项促长效,有助于治理养老行业涉诈乱象,推动养老行业整体风气向好,规范养老行业健康运行,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张朝霞: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际行动,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是弘扬尊老敬老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举措。以北京市为例,截至2021年末,北京市常住老年人口440余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的20.2%,老龄化程度较高。从作案手段来看,养老诈骗犯罪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通过宣传“以房养老”“投资养老项目”等手段进行非法集资;另一类是以提供问诊、旅游、体检等“养老服务”、销售“养老产品”“收藏品”等方式实施诈骗。上述犯罪涉案金额巨大,被害老年人财产损失严重,迫切需要进行专项打击整治,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老年人安享晚年。检察机关开展此次专项行动,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要指示精神,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养老诈骗违法犯罪,确保罚当其罪;二是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发挥检察能动作用,注重溯源治理,防范化解养老诈骗引发的经济社会风险,切实维护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三是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呼声,守护好老百姓的养老钱,通过检察办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问题二:办理针对老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刑事政策上如何把握?

  张晓津:专项行动确立了依法从严打击养老诈骗犯罪的主基调。一直以来,司法机关对于针对老年人的犯罪坚持从严追诉的立场,这不是专项行动中的新提法。比如《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明确把被害人是老年人的作为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专项行动中惩治养老诈骗就应当贯彻执行好既有规定。

  在坚持从严这一主基调的前提下,要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非对任何案件任何人都一律从严,而是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见严。比如,对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案件,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以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要从严惩处,具有从宽情节的,也要从严把握从宽幅度。总之,对于养老诈骗案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立场出发,综合把握各方面政策,不能片面适用。

  阴建峰:司法机关有必要在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础上,坚持依法从严惩治的主基调,对养老诈骗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对于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同时加大罚金、没收财产的处罚力度。

  在涉老案件中强调依法从严惩治,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贯彻,是对其中从严手段的合理运用。同时,也不能完全忽略从宽手段的运用。只有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才是其应有之义。特别是在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造成老年人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办理中,更应重视被害人诉求,综合运用多种刑事政策手段追赃挽损:

  一是提高犯罪人主动退赃情节在量刑建议中的比重,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完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作进一步的宽大处理;

  二是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化瓦解诈骗犯罪利益集团,调动犯罪人主动退赃退赔的积极性,更多挽回老年人的损失。此外,对发生在近亲属之间的养老诈骗犯罪,亲属关系可以作为酌定从轻情节来考虑,在达成谅解的情况下从轻或减轻处理。

  张朝霞:办理针对老年人犯罪案件在刑事政策上应坚持“从严惩治”的主基调,这既符合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也综合考虑到老年人群体的身心特点。

  在刑事政策把握方面,应注意以下两点:

  其一,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即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实施犯罪针对的主要是老年人。即使行为人拒不供述主观明知,也可以从宣传方式、欺诈手段、接触对象等方面,结合社会常识、常理、常情,综合判断其明知犯罪对象主要为老年人。如“以房养老”“销售降糖降压药品”等诈骗犯罪案件,以老年人为犯罪对象的特征明显。

  其二,坚持宽严相济、分层处理,但宜严格把握从宽幅度。此类犯罪中,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人,以及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或首要分子,要依法从严惩处。对参与时间短、作用较小的从犯,积极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或者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则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该从宽的应当从宽,不能搞“一刀切”。

  问题三:如何认定养老诈骗犯罪中的犯罪集团及单位犯罪?

  张晓津:我国刑法对犯罪集团和单位犯罪的认定作了明确规定,在办理养老诈骗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认定。

  犯罪集团实施养老诈骗,由于其犯罪活动更具有组织性,社会危害往往更大,应当从重追究首要分子及主犯的刑事责任。最近最高检发布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中,许某桥等人诈骗案就是一起养老诈骗犯罪集团案件,该案体现了检察机关从重惩治养老诈骗犯罪集团的要求。在办理养老诈骗案件中,对于形成较为固定犯罪组织对老年人进行诈骗的,应当依法准确认定犯罪集团。办案中注意全面收集、审查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法认定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从重惩治。对于犯罪集团中的从犯,如果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在涉养老领域非法集资中,犯罪人员经常设立公司实施犯罪,对这类案件应根据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准确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设立公司专门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在追赃挽损时,也要“揭开公司面纱”,对犯罪人员及其控制的公司取得的涉案财物依法追缴。

  阴建峰:刑法第26条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实践中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把握,即主体的多数性、成立目的的犯罪性、一定程度的组织性。具体到养老诈骗犯罪,对于犯罪集团的认定同样有以下三点需要注意:

  第一,二人共同犯罪的,即使在其他特征上与犯罪集团相似,也不能构成犯罪集团;

  第二,和其他非法组织不同,其成立的目的主观上是为了实施养老诈骗犯罪或者其他类型的犯罪,犯罪的目的性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约定,也可以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不必然要求具有书面性的纲领,也不要求反复多次实施养老诈骗犯罪或其他犯罪;

  第三,成员相对固定,成员之间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有首要分子、骨干分子,也有一般成员,首要分子组织、领导、指挥其他成员进行犯罪活动,联系相对紧密,还可能拥有相关内部规定来调整约束集团内成员的行动和奖惩。

  养老诈骗犯罪中判断罪责能否归因于单位或者单位能否免责,主要从单位意志、单位行为、利益归属等维度考量,对单位犯罪进行要件分解,从而厘清单位犯罪与以单位名义实施个人犯罪的界限:

  第一,就单位意志来说,要通过一定的决策程序体现单位整体意志,且决策从单位多数人或全部成员的整体利益出发,以多数人名义犯罪而违法所得为少数人或领导层私分的,不能作为单位犯罪来处理;

  第二,就单位行为而言,个人为进行养老诈骗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第三,在利益归属上,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只能依法追究有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张朝霞:养老诈骗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占比较大,甚至呈现公司化运营的样态,对此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其一,关于犯罪集团的认定。严格把握“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三要素,凡其中符合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应按犯罪集团处理;不符合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按照一般共同犯罪处理。

  其二,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养老诈骗犯罪案件中,以公司、企业等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情形较多,应审查涉案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正常生产经营,以及正常生产经营所占整体“业务”的比重。

  在涉案人员众多的养老诈骗犯罪案件中,应采取精细化的分层处理思路,从职能和层级两个维度进行判断:一方面,要厘清涉案公司的部门分工情况,确定哪些是诈骗犯罪的实行者,哪些是诈骗犯罪的帮助者;另一方面,要厘清涉案公司的层级架构情况,确定哪些行为人是诈骗集团、团伙的管理者,哪些是诈骗集团、团伙的参加者等。

  问题四:如何区分养老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

  张晓津:在专项行动中,应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严禁人为“拔高”“凑数”。

  一些从事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幌子实施诈骗的人员,往往辩称其行为只是民事欺诈,不是刑事犯罪。对此,应正确认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之间的关系。两者是从各自部门法的维度对特定行为法律性质的判断,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诈骗犯罪是民事欺诈中最恶劣的行为类型。当欺诈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诈骗犯罪构成要件时,就构成犯罪,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区分是否构成犯罪,最根本的是要从刑法规定出发,准确把握刑法关于诈骗罪等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具有刑事追诉必要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阴建峰:如何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历来是司法实务中的棘手问题,因为二者在主、客观方面的确具有诸多相似之处。实践中始终有观点将两者视为非此即彼的关系,背后的逻辑实际上是将民法与刑法的关系作了对立化的理解。民法和刑法之间并非二元对立,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更多在于程度上的不同。某些违法行为在民事法律中被否定的同时,若具备足够的社会危害性,满足了刑法中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时,还可能被评价为犯罪行为。

  养老诈骗犯罪中,如涉保健品案件行为人在诈骗罪之外,还可能同时满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对此,应按一行为触犯两罪名之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断。法条竞合是两个犯罪构成一方为另一方所涵摄,两者之间存在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的情形,如诈骗罪与各种金融诈骗犯罪、合同诈骗罪之间即属之。

  张朝霞: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历来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难题,司法实务中,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如销售保健品诈骗犯罪案件中,可以根据行为人提供的“保健品”与非法占有的对价是否明显不成比例进行判断,如销售的保健品并无实际功效,与老年人实际支付的高额价款明显不成比例,可以认定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关于罪数的处理。养老诈骗犯罪案件中可能会涉及罪数问题,首先需要判断行为人实施了一行为还是数行为,以此作为罪数判断的基础。当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下,需要重点考虑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牵连关系,如伪造公司印章犯罪和诈骗犯罪之间可能存在手段和目的关系。当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下,需要重点考虑是否存在想象竞合关系。如果行为人以销售食品、保健品为名骗取被害人钱款,经鉴定销售的食品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同时构成诈骗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断。

  问题五:办理跨区域养老诈骗犯罪案件时程序上如何处理?

  张晓津:随着信息技术等基础设施的发展,波及区域广成为养老诈骗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确实给司法办案带来不少挑战。以非法集资案件为例,对于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的办理,201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的工作原则”,即“三统两分”原则。2019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上述原则的具体贯彻执行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办理涉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时,应当继续坚持“三统两分”原则,这对于提升办案质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按照非法集资的主要犯罪地确定主案的办案机关,负责对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犯罪事实的侦查、起诉、审判。

  其次,对于从事非法集资的分支机构及其责任人员,由其具体实施犯罪的犯罪地管辖。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由其共同的上级机关协调确定或者指定有关机关作为案件主办地立案侦查。对于因客观原因没有到案或者没有查清的犯罪事实,在查证属实后依法处理。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心存侥幸,不如实供述全部非法集资犯罪事实,导致在判决后发现有遗漏的非法集资犯罪事实的,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但是,对于因司法机关拒绝接收其他地区司法机关移送的犯罪事实等原因,造成该并案处理的没有及时并案的,应避免数罪并罚后产生对被告人明显不利的后果。

  主案与分案办案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做好证据交换共享、涉案财物移送归集等方面的工作。各办案机关依法追缴的同一起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财物,应当移送主案办案机关后统一处置。对涉及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一般由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负责收集,其他涉案地提供协助。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应当及时通报接收涉及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的程序及要求。其他涉案地办案机关需要案件主办地提供证据材料的,应当向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提出证据需求,由案件主办地收集并依法移送。无法移送证据原件的,应当在移送复制件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作出说明。

  阴建峰:养老诈骗犯罪呈现犯罪团伙化、手段智能化、分工精细化、犯罪跨区域化的新特点,犯罪嫌疑人到案时间先后不一是案件办理中经常出现的状况。办案中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在逃人员和在押人员做好分情况、分类处理。对于在押人员,其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起诉、定罪判刑。在逃的同案人员归案后,对已处理的罪犯查明还有其他漏罪的,可依法对新查明的罪行另行起诉和判决。由于同案人员在逃,在押人员主要犯罪事实情节不清、证据不足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依法报请延长羁押期限、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等办法,继续侦查补充证据,以便尽快结案。由于同案人员在逃,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在押人员的犯罪事实的,或已查明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应予先行释放,待同案人员追捕归案、查明犯罪事实后再作处理。

  对于依托互联网实施的跨区域涉众型养老诈骗犯罪案件,必须进一步完善证据交换共享机制,建立侦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中的长效协调沟通机制,共同推进跨区域案件的办理。对于介入引导侦查的案件,可以由各省检察机关督促本地公安机关与其他地区公安机关做好证据交换。在审查逮捕环节,检察机关以督促公安机关交换为主,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取。对涉及全国性的重大养老诈骗案件,建议由公安部出面牵头,居中调度,借鉴以往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聚焦数字法治场景建设,充分依托网络信息技术,推动标准化证据共享交换平台上线,通过公安部内部网站实现主案侦办机关与其他分案侦办机关之间跨地域、跨层级的证据交换共享,让数据多走路,人员少跑腿,减少重复取证与证据缺陷。对于本省内跨区域案件,由各省检察机关发挥好刑事诉讼中承前启后的中间作用,督促公安机关做好证据共享交换工作。

  对于跨区域养老诈骗犯罪案件办理,继续沿用“三统两分”原则更为稳妥。

  一是“三统两分”原则架构清晰,权责明确,有利于整合各方力量投入到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中来。

  二是养老诈骗犯罪的一大表现形式便是集资诈骗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者存在办案范围上的契合点。

  三是实践中“三统两分”原则对于打击非法集资、提升办案效率、实现追赃挽损,都显现出不错的成效,在办案过程中也形成了比较好的分工合作模式,即由涉案总公司或者实际控制人所在地办案机关统一负责主要被告人涉嫌非法集资全部犯罪事实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防止遗漏犯罪事实,并就全案处理政策、追诉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要求及诉讼时限、追赃挽损、资产处置等工作要求,向其他涉案地办案机关进行通报。当然,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也可在坚持“三统两分”原则的基础上,创新办案,能动司法。

  张朝霞:首先,跨区域养老诈骗案件要确保司法尺度的统一性。应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统筹考虑:纵向是指同一司法机关办理同一案件时,先后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置标准应当统一;横向是指不同司法机关办理同一案件时,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置标准应当统一。

  其次,跨区域养老诈骗犯罪案件办理中,要注意证据的异地交换共享问题,关注以下方面:一是组织架构上,各办案机关自上而下应建立专门办案组织或指派专人,畅通组织领导机制;二是沟通协作上,与公安机关建立健全案件会商、案情通报、联合挂牌督办等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三是方式方法上,充分运用互联网科技手段,实现跨区域办案数据在加密情况下共享,打破“数据壁垒”,实现涉案财物统一处置。

  最后,跨区域的养老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存在相通之处,且部分案件事实存在重合,办理难点都集中在办案进度、司法标准、资产处置等方面,应按照相关规定,坚持“三统两分”原则。“三统两分”原则自践行以来,在全国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应用基础,可以实现人员处理和资产处置的流畅衔接。部分公司化运营的养老诈骗犯罪案件中,如涉案赃款并未汇集至总公司,而是各区域加盟公司自主支配的,涉案资产以分别处理为宜。

  问题六:如何对养老诈骗犯罪进行溯源治理?

  张晓津:养老诈骗案件尤其是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案件往往由于资金链断裂而案发,给受害老年人造成的财产损失难以挽回。刑事追究只是最后惩罚手段。这次专项行动,既要严厉惩办涉老年人的违法犯罪,又要实现涉养老产业、行业及各类活动的整治规范。检察机关应结合办理养老诈骗案件,主动分析研判养老诈骗案件发生背后的原因,查找发现养老领域存在的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或者制发检察建议,促进依法完善监管,加强溯源治理,防范化解风险。养老诈骗犯罪不仅侵害老年人的财产安全,而且还会给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负面影响。检察机关在办好案件的同时,应主动听取老年人的合理合法诉求,有针对性地开展释法说理、心理安抚等工作,对因诈骗陷入生活困境的老年人主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的生活安宁,更好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张朝霞:一是加强大数据赋能。在信息技术时代,应充分发挥大数据的效能,将科技力量融入专项行动。既要深度挖掘检察机关自身掌握的案件数据,实现从个案到类案的分析研判,也要分析检索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海量”数据,发现养老领域存在的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

  二是“四大检察”协同发力。对养老诈骗犯罪案件推行“一案四查”,同步审查是否存在刑事追诉、民事追责、行政处罚和公益诉讼线索,拓展溯源治理的广度和深度。检察机关除了依法追诉养老诈骗犯罪及其上下游关联犯罪之外,应针对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从源头上斩断养老诈骗的黑灰产业链。

  三是形成协同治理格局。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形成司法机关与行业主管单位的协同治理格局。如北京市检察机关对近年来养老诈骗犯罪案件进行分析,针对金融、食品药品、藏品拍卖、养老机构等领域,精准设置法律监督“小专项”,助力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综合整治,从根源上减少老年人被骗风险。

  主 持 人:姜 昕 (《人民检察》主编)

  文稿统筹:崔议文 (《人民检察》编辑)

  本文摘选自《人民检察》2022年第13期 

[责任编辑: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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