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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新时代加强刑事抗诉工作的路径探索

时间:2022-10-21 16:29:00  作者:人民检察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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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抗诉是刑事审判监督的核心手段。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改进和加强刑事抗诉工作,成效明显。但实践中也存在监督意识不强、能力不足、沟通配合不到位等问题,亟待解决。为有效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刑事抗诉工作,本刊特组织专家学者对刑事抗诉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展开探讨,敬请关注。

  

   

   问题一:如何理解新时代刑事抗诉工作的功能和定位?

  元明: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抗诉是刑事审判监督的重要手段,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定职权通过诉讼程序,对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要求进行改判的诉讼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其性质都属于法律监督。

  刑事抗诉权属于审判监督权,在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手段中最具刚性。其法理基础在于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以保障被告人得到公正处理,做到无罪不罚、罚当其罪,同时监督制约法院的审判权,纠正法院错误裁判,维护司法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一方面,刑事抗诉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专有权力,是对法院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最重要、最有效的途径,也是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的标志性工作,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树立和维护法治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在明确抗诉是刑事审判监督核心手段的同时,检察机关也要综合运用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形成以抗诉为中心、多种监督方式综合运用的多层次刑事审判监督体系,实现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质量、效率与效果的统一。

  施鹏鹏:作为检察机关提请纠正错误裁判的程序,刑事抗诉是实现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在新时代对于提升审判监督质量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而言,刑事抗诉工作的功能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刑事抗诉具有启动审理程序的意义。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不论是二审抗诉或是再审抗诉,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刑事抗诉不具有实体处分效力,但在审判监督中发挥着启动审理程序的价值功能。

  第二,依法纠正错误裁判,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刑事抗诉的基本前提是检察机关认为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纠错是其基本任务。通过刑事抗诉,进一步确保审判结果不枉不纵,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救济。

  第三,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刑事抗诉的监督作用不仅是对裁判结果正确与否的监督,也是对法官是否依照法律与职业规范进行审判活动的监督。

  此外,刑事抗诉是检察机关进行审判监督中最具刚性、最为有效的一种手段。一方面,刑事抗诉是检察机关的专有权力,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法取代;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进行审判监督的手段与途径具有多样性,如,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但唯有刑事抗诉必然引发法院对判决、裁定的审理,是审判监督内核最为直接的体现。因此,在新时代强化审判监督功能,刑事抗诉工作被赋予了更多期待。

  王洋: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如何处理好指控犯罪和法律监督的关系是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如何推动检察职能不断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依法发挥审判监督的积极作用、准确理解和把握刑事抗诉的功能,是对新时代检察机关履职能力的考验。

  刑事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法律手段之一,相较于其他法律监督手段具有无法比拟的刚性,因为,一经提出必然会引起二审或者再审程序的启动,从而及时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使案件得以合法正确地处理。此独特的价值和刚性的功能使刑事抗诉在审判监督工作中居于核心地位。也正因此,启动抗诉程序必须满足严格的条件和标准。检察机关要全面履行好刑事审判监督职责,不能单纯依靠抗诉一种手段,应当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模式。对于符合抗诉条件的坚决依法提出抗诉,对于可以通过其他监督手段予以纠正的,应善于综合运用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以体现法律监督中的柔性艺术。

   问题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以来,刑事抗诉工作有什么变化?

  元明: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积极适应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检察改革的要求,依法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责,办理了一大批抗诉案件,成效明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都有了新的更高水平、内涵更丰富的要求。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不断加强刑事抗诉业务指导,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检察智慧,积极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加大抗诉力度,提高抗诉质量,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内设机构改革前,二审抗诉工作和部分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工作由公诉部门负责,因申诉而引发的抗诉工作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负责。现在第二检察厅增设专门办案组负责统筹对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综合指导。

  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对已提起的刑事抗诉案件撤回数量同比下降8.2%,刑事撤回抗诉率28.4%,同比减少2.5个百分点;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采纳抗诉意见率同比增加15.3个百分点。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抗诉撤回抗诉数和撤回抗诉率“双下降”,抗诉意见采纳率明显上升,是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党组“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精准抗诉要求,突出监督重点,深挖抗源,切实提高抗诉质量的积极结果。

  一是不断强化监督意识。各级检察机关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和“抗准是第一位”的要求,高度重视,组织有力,系统谋划、统筹推进抗诉工作。

  二是积极拓展抗诉案源。各级检察机关做实做深一审、二审裁判审查工作,以案管大数据为依托加强类案比对,通过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案件评查等工作,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履职。

  三是多措并举,提升抗诉效果。落实落细抗前指导机制,加强上下级检察院协作配合,强化抗后补证,优化监督方式,紧扣抗诉必要性,充分评估论证,力求达到最佳监督效果。2022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案件数有所下降,但刑事抗诉采纳率有所提升。

  实践中,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刑事抗诉工作存在一些新问题:一是监督意识不强,“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落实不到位,抗诉积极性不足,重指控犯罪轻审判监督;二是监督能力不足,不能适应检察一体化办案要求,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和案件研判的能力不足,抗诉必要性把握不准;三是沟通配合不到位,上下级检察院在抗诉案件办理过程中,沟通不足,配合指导不够,尚没有形成有效合力。

  施鹏鹏:2019年以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经历了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的改革,刑事抗诉工作的承担也产生了变化。刑事检察分别依照普通犯罪、重大犯罪、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成立四个部门,按照“捕诉一体”改革的要求,刑事抗诉工作由各部门分别承担。检察官办案除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工作外,还肩负刑事抗诉的任务。同时,内设机构改革强调监督职能,刑事抗诉的功能与意义也得到了更全面、深入的认识,新时代的监督理念为刑事抗诉工作注入了活力。

  刑事抗诉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提高抗诉工作效率,解决案源不足的问题。内设机构改革后,公诉与抗诉之间的环节壁垒得到疏通,有利于检察官充分熟悉案件情况,抗诉业务的运行更加高效。

  第二,促进司法理念的纠偏。针对争议案件进行抗诉,促进解决一个方面、一个领域、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方面的问题,以及案件中反映出的社会问题,有助于溯源治理。

  第三,推动检察一体化的进程。刑事抗诉工作不仅在横向上体现了部门职责的一体化,更是在纵向上通过抗诉请示、指导工作促使上下级检察机关积极沟通。

  当前,刑事抗诉工作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第一,可抗诉案件数量减少。经统计,2019年全国刑事抗诉案件数量与前几年相比明显下降,尽管在2020年、2021年有所好转,但2022年上半年的抗诉案件数量仍然呈现下降趋势。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院审判质量的提升,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以及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推进,使得检察机关纠错空间被压缩。

  第二,抗诉案件质量有待提高。近年来,刑事抗诉案件的改判率总体下降以及维持原判率的上升,说明刑事抗诉的理由与意见一定程度上并不被法院认可,抗诉案件的质量仍须提升。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内设机构改革后的各部门监督意识、监督能力不足,且内部缺乏完善的抗诉指导机制;另一方面,抗诉的检察机关与法院在案件认识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需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同时,在考核机制上抗诉案件缺乏合理评价,影响办案人员抗诉的积极性。

  王洋:内设机构改革后,刑事检察工作实行条线化管理,抗诉工作也随之根据罪名的分布划归于不同的业务部门,在加强专业化改革的初始阶段,抗诉工作的开展存在“过渡期”,基层检察院一个办案部门往往要受上级检察院多个业务条线的指导,特别是刑事检察条线对应上大下小,同一类问题不同的业务条线可能有不同的指导意见,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抗诉工作产生了掣肘。最高检第二检察厅负责刑事审判监督综合指导工作以来,各级检察机关重罪检察部门也相应承担起刑事审判监督统筹指导任务,加强了专门化指导作用,不断加大培训力度、完善办案组织、出台综合性指导意见,有效提升了各条线的抗诉质量和检察官抗诉水平,抗诉工作呈现利好的发展态势。内设机构改革前,采取“大刑检”模式,检察官虽然是什么类型案件都能办的多面手,但是会带来“全而不精”“杂而不专”的问题;内设机构改革后,条线化的管理模式更有利于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实现案件办理专业化、精细化,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抗诉工作质效,无论从办案还是从业务指导层面都有助于构建点、线、面相结合的多维度抗诉工作格局。

  需要注意的是,内设机构改革实现了职能整合、促进业务融合,但同时对检察官综合办案素能提出更高的要求——不仅要精通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业务还要肩负法律监督职责,不仅要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还要开展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也就是说,检察官要实现办案各环节的全能化,这给本来就难度大、刚性强的抗诉工作带来巨大挑战。此外,有关抗诉工作的考核奖惩机制还不够科学完善,激励引领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有效发挥。办案人员的办案和监督能力有待加强。

   问题三:如何在刑事抗诉工作中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要求?

  元明:在办案中监督,就是以法律监督为本位和目标开展办案工作,在司法办案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克服片面办案、孤立办案等错误倾向。一方面,法律监督是办案的目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在办案中应秉持法律监督的精神,不忘法律监督的职责使命;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的办案不是简单、孤立的诉讼活动,而是要通过诉讼活动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以办案的方式实行法律监督,不仅深入有力,而且切实有效。要强化法律监督,就必须加强办案工作。

  在监督中办案,就是以办案为实行法律监督的基本途径和手段,在法律监督中注重办案,克服割裂监督、虚置监督等错误倾向,用活用好办案手段。办案既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手段,也是彰显法律监督实效的重要途径。离开了办案,法律监督就容易落空,也难以深入开展,甚至可能偏离法治轨道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办案是既有实体规则又有程序规则约束的诉讼活动,其规范性能够得到充分保证。实际上,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责要贯穿于检察办案中,就是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离开办案,法律监督就是无源之水、空中楼阁,无法落地。办案是基础,监督也是为了促进和支持依法、正确、优质、高效办案。必须把监督寓于办案,把办案作为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和基本手段。

  实践中,有效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一是须牢固树立检察工作以办案为中心的思想,把办案放到更突出更重要的位置。把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注意力和切入点毫无保留、毫不动摇地放在办案上,以办案来规范、保障和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二是把精准监督与精细化办案统一起来,案件质量、办案效果更多地体现监督属性、监督精准度、监督价值。

  三是健全完善严格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具体到抗诉工作,就是要提高监督意识、拓展抗诉案源、提高抗诉精准度。不仅要全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把抗诉案件办好,还要在办理个案的过程中向类案监督延伸,推动解决类案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施鹏鹏:讲政治、顾大局、以办案为中心、强化法律监督,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显著特征。面对当前阶段检察工作中出现“重指控犯罪、轻审判监督”的倾向,应当认识到,刑事抗诉作为最具刚性、最为有效的审判监督方式,对于平衡办案与监督的关系有着重要意义。刑事抗诉工作中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在认识层面上应正确梳理和把握办案与监督的辩证关系;在实践层面上既要结合案件办理找准监督的着力点,强化监督责任,又要依法高质量完成每一起抗诉案件,实现精准抗诉。

  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与法律监督职能是一体两面,二者无法割裂。一方面,办案是监督的基础,监督是办案的延续与深化,二者深度融合。办案为监督工作提供了平台,并助推监督更精准地锁定目标,离开办案,谈监督就是空中楼阁;而监督延伸了办案的效果,面向审判中的问题与错误,一体提升办案质量。另一方面,办案与监督各具特点、各有侧重,办案通常指司法性的工作,工作中主要行使检察侦查权、公诉权,而监督则属于法律监督性的工作,工作中主要行使诉讼监督权。两环节体现了检察权运行的多元与制衡,共同促进新时代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应当坚持在办案中做实监督,在监督中办好案件。具体而言,一方面,以法律监督为本位和目标,善于在办案中树立监督意识、发现监督线索。尤其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更应凸显刑事检察的专业性配置优势,克服片面办案、孤立办案的倾向。办案人员应及时找准刑事审判活动中存在的裁判错误与违法操作,作为监督着力点,积极依法开展刑事抗诉工作。另一方面,提高检察官开展刑事抗诉工作的综合能力,以实现精准抗诉为目标,力求形成一定的抗诉规模。同时,进一步完善抗诉案件的考核机制,确保二审抗诉、再审抗诉案件的质量,实现在监督中办好案件。

  王洋:办案与监督如同检察职能之两翼,不能把办案和监督割裂开来,要把办案作为法律监督的基本途径和手段。同时,法律监督不能脱离办案,应克服片面办案、虚置监督等错误倾向。两者没有主次之分,更不能顾此失彼,而要相互依存,互为助力,一体前行。新时代的检察官应当充分认识刑事抗诉工作的重要性,用正确的抗诉理念引领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科学发展。应向敢抗、会抗、抗准的观念转变,以双管齐下的工作思路应对改革带来的新任务,既要重视办案,又要加强监督,高标准落实最高检“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要求。具体来说,应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更新法律监督理念。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端正监督理念,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进一步提高对刑事抗诉重要性的认识,树立强化监督、精准监督、接续监督的理念,全面履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的职责,将检察机关的担当体现在办案中,体现在监督中,落实在每一个办案行为之中,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第二,改进考核机制。科学设置考核标准,提高刑事抗诉工作权重占比,客观全面评价刑事抗诉工作质效,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调动检察官开展刑事抗诉工作的积极性,激发内生动力,带动检察官敢抗、会抗,做到抗准、抗赢。同时,对抗诉质量高、抗诉效果好的,培树抗诉典型案例,奖励办案检察官。

  第三,科学运用抗诉指标。抗诉指标是抗诉质量的晴雨表,能够客观反映抗诉工作质效。但实践中,存在机械评价抗诉指标或者唯数据论的问题,不利于发挥业务数据对抗诉工作的引领作用。要改变这一点,应当科学合理地收集、汇总、分析、比对和运用抗诉指标数据,不仅要深挖数据背后的办案质量、效果、效率问题,更要剖析数据形成的制度性原因,建立数据的科学评价机制,有效推动抗诉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四,强化检察内部指导。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强化条线指导,通过个案指导、定期通报、专项督导、案件评查等多种方式,从源头抓质量、强素能、提质效。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法院裁判明显错误或者审判活动严重违法的,应当指令下级检察院依法监督纠正。严格落实重大刑事抗诉案件备案审查和请示报告制度。对确有错误依法应当提出抗诉的,上级检察院应当积极支持,加强上下联动,做到接续抗诉、一抗到底。

   问题四:如何把握刑事抗诉的条件,实现精准抗诉?

  元明:提高抗诉质量是加强抗诉工作的首要和根本要求。抗诉案件质量是刑事抗诉工作的基础,是加大刑事抗诉工作力度的重要保证。必须树立质量与数量并重的观念,精准履行抗诉职责,实现抗诉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精准抗诉的重点在于精和准。精,就是要注重选择在法治理念、司法活动中存在错误的典型案件,努力做到抗诉一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性问题。准,就是要做到“抗得准”,确保案件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抗诉意见和理由精准。

  实现精准抗诉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转变理念,切实增强诉讼监督意识。坚持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贯彻“依法、准确、及时、有效”的抗诉基本要求,牢固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精准抗诉、接续监督的刑事抗诉工作理念;切实改变重指控犯罪轻审判监督、重实体轻程序、重量刑轻定性的思想,对确有错误的裁判要依法提出抗诉。

  二是提升能力,聚焦刑事抗诉工作重点。准确把握抗诉的必要性及谦抑性,提高抗诉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能力,加强对抗诉理由的分析论证,突出监督重点,回应社会关切;加大培训力度,组织开展优秀抗诉案件评选、庭审观摩、个案研讨等活动,突出对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重点环节进行专题培训,尤其要增强从判决裁定审查中发现问题的能力;深入推进抗诉专业化建设,健全办案组织,有效提升各业务条线检察官的办案技能,着力增强审判监督能力。

  三是积极拓展抗诉案源。各级检察机关做实做深一审、二审裁判审查工作,以案管大数据为依托加强类案比对,通过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案件评查等工作,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履职。

  四是强化业务指导,坚持统筹推进抗诉工作。各省级检察院重罪检察部门应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充分发挥最高检确定的“统一牵头、专人研究、类案指导、条线指导和个案指导相结合”的刑事审判监督业务指导机制作用,牵头研究推进新形势下的刑事抗诉工作。

  五是多措并举,着力提升抗诉效果。落实落细抗前汇报和业务指导机制,加强上下级检察院协作配合,强化抗后补证,优化监督方式,紧扣抗诉必要性,充分评估论证,力求达到最佳监督效果。发挥刑事抗诉精品优秀案件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理论研究,完善考核评价,体现激励作用。健全监督线索发现机制,充分发挥上下级检察机关一体作用,进一步健全检法沟通联络机制。

  施鹏鹏: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检察机关认为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在我国立法规定中,关于刑事抗诉的条件设置并不严格,反而较为粗疏,这虽然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抗诉的门槛,但同时也易导致抗诉质量不高。新时代,精准监督成为抗诉工作新的理念与目标,实现精准抗诉,要求精准把握刑事抗诉的条件。面对立法方面的粗疏规定,2018年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抗诉工作指引》),强调抗诉必要性作为抗诉条件的重要意义。例如,第3条指出,检察机关“提出或者支持抗诉的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抗诉的必要性”。准确把握抗诉的必要性,不仅对于提高抗诉意见采纳率与案件改判率有积极意义,而且能够制约抗诉程序启动的任意性,避免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是实现精准抗诉的前提与基础。

  认识刑事抗诉的必要性,应从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从积极方面看,相关司法解释与工作文件为抗诉必要性提供了一定依据。如,2005年最高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指出:“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此外,《抗诉工作指引》第9条也对应当抗诉的几种情形进行明确规定。

  第二,从消极方面看,《抗诉工作指引》第10条规定了一般不提出抗诉的几种情形,包括如“被告人提出罪轻、无罪辩解或者翻供后,认定犯罪性质、情节或者有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无法排除,导致人民法院未认定起诉指控罪名或者相关犯罪事实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存有争议,抗诉的法律依据不充分的”“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量刑偏轻的”等,应被认为属于不具有抗诉必要性的范畴。此外,对于实践中缺乏规则指引,导致必要性判断困难的一些案件,应当及时上报上一级检察院寻求指导,避免因判断失误而造成抗诉权的滥用或缺位。

  王洋:《抗诉工作指引》第3条规定了“提出或者支持抗诉的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抗诉的必要性”,抗诉的必要性实质上是依法纠错和维护生效裁判权威之间如何平衡的问题,强调抗诉不是纠错的唯一手段。对抗诉工作必要性的审视应当放在以抗诉工作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大框架下去理解和把握。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从中选取最优方案,要讲究监督方式,坚持理性抗诉和审慎抗诉,力求最佳监督效果。如何精准把握抗诉条件,提升抗诉工作质量,有以下几个路径:

  第一,严格把握抗诉基本要求。《抗诉工作指引》第3条规定“办理刑事抗诉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准确、及时、有效的基本要求。”依法是指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抗诉工作指引》中规定的应当提出抗诉的情形,独立公正开展刑事抗诉工作,避免怠用和滥用抗诉权。准确是指做到案件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守住案件质量底线,做到抗点精准,理由充分。及时既是工作要求,又是效率要求,要求办案检察官应严格遵守抗诉法定期限,对符合抗诉标准的案件应及时提出抗诉,特别是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应提高审查效率。有效是指刑事抗诉工作应注重实际效果,关注社会热点,突出监督重点,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司法公正。

  第二,对内多措并举提升抗诉能力。一是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新需求,全方位加强业务技能培训,提升检察官整体业务水平,持续推进专业化建设,切实提高检察官证据审查运用和综合分析论证的能力,尤其是要强化从判决裁定审查中发现问题的能力,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二是发挥刑事检察部门统一牵头类案指导、业务条线指导和个案指导相结合作用,加强刑事抗诉重大问题的研究和指导,做到精准发力。三是积极开展抗诉案件质量评查。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和专项检查活动,对一段时期内或者一类案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梳理归纳和分析,加强抗诉案件的类案监督,实现抗准抗赢。四是开展逐案反向审视工作。加强分析评判,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系统梳理,编发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五是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的示范引领作用。各级检察院领导应当主动带头办理重大疑难抗诉案件,发挥头雁作用,提高检察官办理抗诉案件的积极性。

  第三,强化对外沟通建立联络机制。一是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常态化联系机制,通过双向沟通,解决法律适用、政策把握以及证据采信等方面的认识分歧,达成共识,赢得法院对抗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二是借助外脑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高校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合作,解决司法办案难题。三是建立抗诉工作汇报机制,对重大疑难、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取得其对抗诉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主 持 人:姜 昕 (《人民检察》主编)

  文稿统筹:崔议文 (《人民检察》编辑)

  本文摘选自《人民检察》2022年第17期

[责任编辑: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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