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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包案+听证+救助”三位一体实质性化解信访矛盾的机理及推进

时间:2022-12-22 22:35:00  作者:徐向春 韩旭 王志明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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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党的二十大强调,必须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提出真正解决问题的新理念新思路新办法。近年来,检察机关有效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在推动信访矛盾实质性化解方面作了一系列探索,“包案+听证+救助”三位一体化解信访矛盾工作机制就是其中之一。实践中,该项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新时期,如何进一步推进该项工作,本刊特邀请学术界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深入探讨、建言献策,敬请关注。

  

    问题一:为什么强调“包案+听证+救助”三位一体化解信访矛盾工作机制?

  徐向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信访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推出一系列重要举措,要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全国检察机关按照中央信访联席会议的要求,自2020年至2021年连续两年部署开展信访积案清理化解和重复信访治理专项活动,2022年又部署开展信访积案清理“回头看”专项活动,检察机关信访积案清理化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创新了一批好的工作经验和工作机制。为系统总结近年来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促进信访矛盾化解机制不断健全完善,最高检建立“包案+听证+救助”三位一体化解信访矛盾工作机制。

  “包案+听证+救助”三位一体化解信访矛盾工作机制,是指坚持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在各级党委和检察院党组的领导下,按照“信访矛盾实质性化解”的目标要求,在巩固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前提下,重点做好三项工作:抓检察长包案,促示范引领;抓检察听证,促释法说理;抓司法救助,促社会帮扶。“包案+听证+救助”分别从领导带头、释法说理、人文关怀等三个方面,将“法、理、情”有机融合,形成各有侧重、务实有效、相互衔接的一体化工作机制。

  2021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明确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机制,完善办理群众信访制度,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检察机关建立“包案+听证+救助”三位一体化解信访矛盾工作机制,是按照中央《意见》要求,以“如我在诉”的境界和求极致的精神,将基层检察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申诉案件和疑难复杂信访案件、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工作落到实处,推动信访矛盾实质性化解,有效避免程序“空转”,力求及时就地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是检察机关坚持人民至上的生动实践。

  韩旭:检察长包案,既可以增强信访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又有利于发挥领导协调处理、促进信访问题解决的作用,还体现了检察机关领导的责任和担当。听证通过引入第三方力量参与检察机关办案,增强了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办案的监督,同时通过公开检察机关办案过程,提高办案的透明度,促进信访群众对办案结果的认可与理解。听证具有促进程序公正及提升处理结果公信力的功能。第三方力量因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代表性,其意见更容易为信访人所接受。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提升信访案件处理的程序公正品质,有利于作出正确的审查结论,这本身即体现了对信访人权利的重视,有助于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在信访矛盾实质性化解过程中,应从以下几点持续发力以体现“人民至上”:一是坚持用心用情、将心比心,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充分尊重群众,争取群众理解和信任,消除群众的抵触情绪。二是找准问题症结,对症下药、释法说理、综合施策,对诉求合理的问题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全力推动问题解决。三是高度重视人民权益保障,始终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勿把信访人员视作“刁民”,应把是否实质性化解矛盾作为衡量和检验检察工作的“考试题”。信访案件的产生,可能确实源于实体不公,也可能是因为信访人欠缺法律知识理解上有偏差。前者需要检察人员在审查后积极督促纠正;对于后者,则需要耐心细致地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对于信访案件暴露出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整改,完善制度,建章立制,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因此,检察官在办理信访案件时不能就案办案,应注意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将办理信访案件与制发检察建议、完善社会治理等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促进溯源治理中的作用。

  王志明:近年来,安徽省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群众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将“包案+听证+救助”三位一体化解信访矛盾工作机制在推进控告申诉检察质量建设年活动中深入实施,有效办理了一批重大疑难复杂信访案件。

  从宏观层面看,“包案+听证+救助”三位一体化解信访矛盾工作机制是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传承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是强化信访工作源头治理、解决首办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的有效举措,是检察官与信访人面对面、开放式办理信访案件的重要途径,是提升检察机关社会影响力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载体,有效推动了检察办案与化解矛盾的双向赋能,有效促进了从源头上实质性息诉化解矛盾纠纷。

  从微观层面看,这一机制聚焦“高质量发展”这个关键词,引导各级检察院领导主动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一是全面推开领导干部包案制度,建立各级检察院领导带头办理信访案件、领办重大疑难复杂信访案件机制,实现了领导干部带头接访办案常态化,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减少信访人“讼累”。二是全面推开简易听证、探索上门听证,尤其重视听证程序在审查办理疑难复杂信访案件中的应用,充分发挥公开听证增进信任、消除误解、消弭积怨、化解矛盾的作用。三是全面落实司法救助“应救尽救、应救即救”要求,更好发挥司法救助“救急解困”功能,展现司法为民的政治担当。

  问题二:检察机关化解信访矛盾工作取得哪些成效,存在哪些难题?

  徐向春:近年来,为加强新时代涉检信访工作,最高检党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主动回应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在全国检察机关建立并推行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以此带动检察长接访办案、公开听证、重复信访治理、司法救助、依法监督纠错等诉源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将信访矛盾化解工作“止于至善”,推动实现了信访总量、重复信访量和比重的“三下降”。与2019年相比,2021年信访总量、重复信访量、到最高检信访量分别下降4.7%、7.5%和8.9%;县级检察院受理信访案件占比从24.5%升至29.8%,信访“倒三角”结构持续改善。与2021年同期相比,2022年1月至10月,信访总量、重复信访量、到最高检信访量分别再次下降17.6%、18.4%和4.9%。

  但是,重复信访、越级信访仍然存在,有部分检察监督程序已经穷尽的信访案件当事人非理性信访,一些申诉人因权益受到侵害,又依法得不到赔偿,长期坚持申诉信访,此类信访矛盾难以化解。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把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从程序性回复答复,向解决人民群众实际问题纵深推进,从源头上减少越级访、重复访,根据最高检党组工作要求,2020年、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分别部署开展信访积案清理化解和集中治理重复信访专项活动,2022年部署开展信访积案清理化解“回头看”专项活动。

  工作中,各级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按照最高检党组有关“逐案抓好落实,领导包案,公开听证,不依法化解不收手”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精准落实化解重复信访积案一系列措施,院领导带头包案办理、主持听证疑难复杂的“骨头案”“钉子案”,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调解、疏导等办法,积极创新运用“领导包案+公开听证+司法救助”三位一体信访矛盾化解机制,集中资源力量,一体推进,逐案攻坚,348件长期信访积案、1.67万余件重复信访案件,以及列入第一批“回头看”清理对象的350件信访积案,全部办结。比如,最高检院领导在2020年、2021年和2022年专项工作中,分别带头包案办理、主持听证疑难复杂的“骨头案”“钉子案”18件、22件和20件。再如,对列入第一批“回头看”清理对象的350件信访积案,全部由最高检和省级检察院领导包案办理。

  韩旭:检察机关坚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以求极致的精神化解信访矛盾,一批“骨头案”“钉子案”得到解决,社会满意度提高,检察公信力得以提升,检察机关在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职能作用彰显。但是,实践中还存在以下难题:一是部分群众仍然抱有“信访不信法”“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信上不信下”等错误观念,导致违法信访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二是在一些地方,法律程序空转、案件“终而未结”的情况仍然发生。有的案件并未解决实质问题,法律程序空转,信访人长期在相关单位重复信访。有的案件虽然终结了,但是信访人再次信访,甚至因信访次数较多再次交办,信访终结制度落实不到位。三是“重办案、轻信访”的工作态度和思维观念仍然存在,由此导致“一头重、一头轻”的问题,两者发展不平衡,影响了检察工作的整体推进。

  对于一些“骨头案”“钉子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加以解决:一是公安机关加大对违法信访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曝光力度。二是建立公检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信息共享库,对于已经终结的案件,严格落实终结制度。三是积极引导,加大释法说理力度。教育引导信访人信访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法律是根本遵循,而不是靠“闹”来解决问题,引导全社会重视理性对话而不是助长“闹”的戾气。四是应树立“办理信访案件也是办案”的思维,并且是办理疑案、难案,要求检察人员的能力更强、水平更高。

  王志明:“包案+听证+救助”三位一体化解信访矛盾工作机制推广实施以来,安徽省检察机关始终将信访矛盾化解和信访人息诉罢访作为工作出发点,全方位、多层次、一揽子解决信访诉求,基本实现了信访矛盾及时就地化解、避免程序空转矛盾上行、强化信访矛盾源头治理的工作目标,检察机关信访“倒三角”问题有了较大改观,信访积案清理和重复信访治理取得阶段性进展。

  一是领导干部化解信访矛盾担当意识更强。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均将包案、听证、救助等工作纳入党组会重点研究事项,研究制定实施方案,部署落实推进工作。各级检察院领导均从讲政治的高度开展工作,全面落实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发挥“头雁效应”,主动接待群众来访、阅批群众来信,主动包案办理疑难复杂信访案件,主动开展和主持公开听证,有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扎实推动信访矛盾纠纷化解,有力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二是包案化解矛盾的制度机制更健全。围绕“包案+听证+救助”三位一体化解信访矛盾工作机制,安徽省检察院陆续制定一系列制度文件,各市级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完善了相关工作机制,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相关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和机制保障。

  三是基本实现信访矛盾就地化解。“包案+听证+救助”三位一体化解信访矛盾工作机制实施以来,安徽省检察机关实现应包案件100%包案,办结案件上行率仅3.31%,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开展公开听证信访案件数量943件,对行动不便、路途偏远、邻里纠纷等信访案件广泛开展上门听证,2件上门听证案例被最高检评为典型案例;省检察院检察长主动包案办理一起信访时间长达26年的信访案,在落实领导包案措施、协调多个单位解决实际困难、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后使信访矛盾得以化解。安徽省检察机关通过此类全方位、多层次、一揽子解决信访诉求,基本实现信访矛盾及时就地化解、减少程序空转矛盾上行的工作目标。

  当然,在“包案+听证+救助”三位一体化解信访矛盾工作机制推广实施过程中,少数地区存在包案措施落实不到位、听证案件分布结构不尽合理、以主动救助促进案件实质性化解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影响了这一机制的运行质效,应在下一步工作中努力克服。

  问题三:如何落实检察长带头包案办理疑难复杂信访案件?

  徐向春:2019年最高检《关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切实发挥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在司法办案中的带头、示范、引领作用。”全国检察机关按照最高检党组的部署和要求,聚焦重复信访这一信访工作痼疾,持续开展重复信访治理和信访积案化解工作,各级检察院院领导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包案办理重复信访,化解了一批“骨头案”“钉子案”,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以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实效不断夯实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为从严从实推进“院领导带头包案办理疑难复杂信访案件”工作,采取以下工作措施:一是坚持以上率下,最高检党组高度重视,相关院领导均在第一时间要求承办部门为其提供疑难复杂、久诉不息的信访案件予以包案办理。如,最高检主要院领导包案办理被害人陈尸15年未火化的浙江金某清信访案和申诉达36年的江西欧某顺信访案,通过调阅案卷材料,与责任检察院沟通联系、商讨案情,指导开展化解工作。二是定期通报和督导,最高检对院领导包案办理和化解重复信访情况实行挂图督办,把包案办理和化解重复信访情况纳入案件管理季度主要办案数据通报,实行定期专项通报,同时不定期派出调研督导组对下进行调研督导,做到真包、真办。三是纳入考核评价范围,最高检将各省级检察院领导包案办理和化解重复信访案件情况纳入对省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业务考核评价内容,各省级检察院将下级检察院院领导包案办理和化解重复信访案件情况纳入对下检察业务考核评价范围。

  韩旭:由于“一把手”政策把控能力较强,经验较为丰富,由其带头包办疑难复杂案件比较符合司法规律。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一步压实领导责任:一是院领导应率先垂范,把化解疑难复杂信访案件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上升到国家治理高度进行认识。老百姓进行信访,说明相关工作还不到位,还不能完全令人民满意,需要进一步完善。领导包案有助于引导全院干警积极参与化解疑难复杂信访案件,给检察人员作表率,起到示范引领作用。二是把领导包案和化解矛盾纳入对包案院领导的考核,实行目标考核。可适当采取高于办案的考核权重,并适当赋予较高的考核分值,以调动领导包案的积极性。三是定期开展领导包案工作专项检查活动或案件评查活动。

  王志明:压实包案责任是落实“包案+听证+救助”三位一体化解信访矛盾工作机制的核心,要对院领导包案实行“案件化”办理、管理,坚持“应包尽包”“真包真办”。一是强化责任担当。安徽省检察机关各级院党组高度重视领导包案工作,将之纳入议事日程,研究部署落实领导包案的主体责任、办理责任、推动责任。各级院领导主动包案办理疑难复杂信访案件,推动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首办环节。二是强化包案履职。包案领导全面履行包案职责,对包案办理案件落实“六包”责任,即亲自听取信访人意见、亲自阅卷研究案情、亲自参与走访调查、亲自明确办理意见、亲自参与化解工作、亲自协调落实稳控措施,杜绝有案不包、有名无实、挂名包案现象。强化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部门协作、多元化解等各类办案机制措施的综合运用,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三是强化帮扶指导。安徽省检察机关加强对重大敏感信访案件的调度、督促、帮扶、指导工作,协调各业务部门、上下级检察院、院内外协同联动妥善化解信访矛盾。

  问题四:如何发挥听证的功能作用,实现息诉罢访?

  徐向春:检察长办案只能办理众多申诉案件的千分之一、万分之一,更多群众急难愁盼的案件要靠健全制度性办案机制来解决。一些申诉信访案件历经多年,深层次矛盾问题累积交织,靠检察机关单打独斗难以根本解决,必须依靠多方力量共同化解。为此,全国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瞄准短板弱项发力,把“应听尽听”、规范听证等要求落到实处,法治力量、第三方评判、群众见证形成合力,让公平正义看得见、听得懂,真实可感。一是正确把握“应听尽听”。在听证案件选取上,要求对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开展听证,明确提出司法救助案件不纳入听证案件范围,防止为听证而听证,“凑数”听证。二是严格规范听证程序。按照2020年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严格执行检察听证的范围、方式、程序、参加人员、席次安排等规定要求,对一些公开审查、公开听证的案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听证过程中全程录音录像等。三是落实“三个重”,保证听证质效。听证前,重了解案件当事人、吃透案情、选准听证员;听证中,重“听”“证”“结”;听证后,重跟踪问效,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此外,为及时就地息诉化解矛盾纠纷,2021年3月,最高检创新提出将检察听证运用于群众来访接待工作,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待来访群众时,在当日或预约时间,邀请律师、离退休检察官、心理咨询师等第三方常态化开展简易公开听证,及时就地化解信访矛盾。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共开展了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等不同类型简易公开听证案件1.93万余件,其中最高检开展简易公开听证案件190余件,信访矛盾有效化解率78.5%。2021年12月,又接续探索开展上门听证,对一些身患残疾行动不便、路途遥远出行困难的信访群众及因婚姻家庭等矛盾引发的信访案件,把听证室“搬”到信访人所在地,用鲜活案例以案释法,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信访人家门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韩旭: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选择适宜的听证方案。首先,在听证员的选择上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体现出代表性、广泛性。如果信访人主要对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不服,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参与开展释法说理;如果信访人主要对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疑惑,可以邀请原办案单位工作人员展示相关证据;如果争议焦点集中在伤情鉴定等方面,可以邀请相关鉴定人员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答疑解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均可作为听证员被邀请参与听证。其次,规范听证程序。一是保障信访人表达意见的权利,信访人可以委托律师参与听证;二是信访人可以出示新的证据材料,提出主张;三是原则上应当采纳听证员的意见,听证完毕后应当设立评议程序,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再次,注意听证会与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委员会的衔接。对于听证后听证员意见分歧较大的、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疑难复杂案件,可以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提出意见,也可以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最后,重视释法说理。对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问题,无论有理与否,均应有针对性地予以回应。尤其是通过听证认为信访无理的,更应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这对检察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不仅要熟悉法律知识,也应懂得社会心理学知识。

  王志明: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程序正义”促“实体公正”的创新履职,应按照“止于至善”的目标要求促进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听证过程形式化、意见发表附和化、意见采纳简单化,与检察听证通过面对面、开放式办案提升公信力的要求背道而驰,严重影响检察听证工作实效,安徽省检察机关采取措施坚决避免以上种种“为听证而听证”的情况。听证前,要求检察人员针对拟听证案件做足准备工作,面对面听取申诉人诉求,全面审查信访材料,认真研判案件,提炼争议焦点,制定听证方案。在此基础上,通过听证员选择机制甄选合适的听证员,确保听证员专业背景与拟听证案件“人案匹配”,最大限度发挥听证员专业优势;同时,检察人员应与听证员充分交流,明确听证重点,确保听证针对性。听证中,严格按照听证程序和步骤充分保障信访人的表达权并引导信访人理性表达诉求。听证员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针对申诉理由充分发表评论意见,确保所发表的意见明确、具体、有针对性;检察人员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全面听取意见、充分释法说理,确保把法理讲清,把事理讲明,把情理讲透。听证后,持续做好公开听证“后半篇文章”。检察人员在听证会后与信访人再次面对面沟通交流,听取信访人对听证过程的意见,并根据听证过程、听证结果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持续跟踪信访人信访动态,对信访人法理之外情理之中的诉求,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主动促请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帮扶救助等形式予以解决。

  问题五:如何提升司法救助质效,做好矛盾化解“后半篇文章”?

  徐向春:最高检党组立足检察机关司法救助职能,充分发挥“司法扶贫”的特色和优势,主动融入、服务、保障脱贫攻坚大局,持续加强司法救助工作部署。2019年3月,最高检与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签《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为检察机关融入、服务和保障脱贫攻坚大局搭建坚实的制度机制平台;2022年3月,最高检和全国妇联决定联合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帮助困难妇女及其家庭摆脱生活困境,显著增强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可以说,司法救助案件规模持续增大,有效防止了一大批案件当事人因案致贫、返贫、增贫,为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息诉化解信访矛盾作出了积极贡献。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实际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发放救助金分别为:2.4万余件和4.2亿元、3.9万余件和6.1亿元、3.5万余件和4.7亿元,同比分别增加59.4%和61.6%、54.9%和47.2%、103.7%和62.2%。

  全国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深入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各级检察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依托司法救助职能,主动融入、服务和保障脱贫攻坚大局,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不断加大救助力度,救助规模得以大幅上升,救助效果也得到了持续优化提升。二是领导高度重视,最高检党组对司法救助提出明确要求,张军检察长多次就司法救助工作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融入脱贫攻坚及乡村振兴大局、持续加强民生司法保障作出重要指示。三是开展特色专项活动,各省级检察院根据最高检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相继开展了一系列有特色的专项活动,并通过座谈会、片区会等专门会议压实责任,有力推动了本地司法救助工作每年都迈上一个新台阶。四是强化协作配合,各级检察院成立由主要院领导牵头的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对内加强其他办案部门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过细化工作目标、发挥检察长带头办案“头雁效应”、加强检察人员考核等方式,有效调动检察人员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五是加强定期通报,最高检和各省级检察院定期对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具体解决措施和要求,促进问题解决,同时注重发挥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的精准指引作用。

  与此同时,也要注意地区之间工作开展不平衡、司法救助案件规模与本地刑事案件办案规模不匹配等问题。对此,一是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各级检察机关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推动司法救助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切实发挥“救急解困”的功能作用,展现司法为民的政治担当。二是始终坚持强基导向,各省级检察院主动跟上,及时开展“司法救助薄弱院”指导帮扶行动,持续发力,扎扎实实推动薄弱院尽快打开工作局面“脱薄争先”。三是着力突出目标导向,致力解决制约司法救助工作开展的瓶颈问题,着力在优化救助资金审批保障、强化办案部门发现移送线索、开展上下级检察院联合救助、健全多元协同救助机制等方面下足功夫,推动强者更优、弱者变强。四是充分发挥检察人员考核“指挥棒”作用,撬动司法救助工作更快更好发展,将开展司法救助作为检察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充分激发广大检察人员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韩旭:提升司法救助质效,做好“后半篇文章”,应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一是形成司法救助内部联动工作机制,刑事案件承办检察官应当把是否需要开展司法救助作为需要说明的问题进行审查,对需要开展司法救助的案件及时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调查核实。二是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帮扶衔接,借助其他相关单位的力量,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司法救助线索和社会帮扶线索相互移送办理工作机制。三是建立司法救助的经费保障机制。司法救助经费保障不足制约了救助效果,需要建立常态化、动态化的保障和调整机制。除了将司法救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还应适当提高预算拨付的比例,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进行相应调整。除了财政支付外,还应动员社会力量进行捐助,补充财政拨款的不足。四是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实行“应助尽助”原则。同时,可考虑降低救助条件,放宽救助范围,真正让司法救助成为一项民心工程。五是对司法救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保障经费使用的正当性。

  王志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司法救助工作的专责部门,但是要实现“应救即救”“应救尽救”,必须发挥各业务部门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形成齐抓共促司法救助的工作格局。为了切实把最高检关于司法救助融入司法办案全过程的部署要求落到实处,安徽省检察机关借助检察人员考核机制,推动各条线检察官积极主动发现并移送救助线索,司法救助规模连年大幅上升。

  一是切实更新司法理念。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机关司法为民、保障民生的具体体现,是一项政治性和业务性都很强的民心工程。应加大思想教育引导,深化检察干警对司法救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推动检察干警牢固树立“移送司法救助线索是尽职,不移送是失职”“移送司法救助线索也是办案”“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就是为大局服务”的理念,引导激励检察干警依法履职尽责,努力促进司法救助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是借力检察人员考核。以深入推进检察人员考核为契机,将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案件办理纳入考核的重要指标内容,充分发挥检察人员考核“指挥棒”“风向标”作用,切实把压力和责任传导到每一位检察官,推动检察官加大司法救助线索移送和案件办理力度。为防止移送案件线索增加检察官工作量,减少线索移送的阻力,安徽省检察机关进一步优化移送线索工作流程,采取“随叫随到”“随移随接”方式,主动“上门”靠前接收线索,检察官一个电话,就可以完成线索移送,让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实现“无缝对接”。

  三是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把培树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的成效纳入检察人员考核之中,推动各级检察院检察官根据最高检、省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重心的变化,及时培树典型案例,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各级检察院做好困难妇女、残疾人、未成年人、退役军人等重点人群的司法救助工作。

  主 持 人:姜 昕 (《人民检察》主编)

  文稿统筹:崔议文 (《人民检察》编辑)

  (本文为节选摘发,全文请见《人民检察》2022年第21期)

[责任编辑: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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