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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能动司法理念开启民事检察监督新篇章——检察指导性案例第155号评析

时间:2022-11-23 22:57:00  作者:赵万一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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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指导性案例第155号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以下简称“检例第155号”)是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也是民事检察监督在依法保障民事权利方面发挥作用的典型案例,对检察机关厚植为民情怀,更实践行能动司法检察理念,更好落实民法典精神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检例第155号的价值之维

  该案中,检察机关能动司法,既保障民法典规定的相关权利得以实现,又以检察监督形式引导民间资本理性有序运行,以法治手段切实维护了我国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一)正本清源:助力优化宜商惠企的营商环境

  民间借贷自古有之,虽从法律属性而言归属于私法场域,私法的核心要义是自由,但是任何私法制度在进行构建、适用与解释过程中意欲取得预想效果的关键不在于赋予该制度淋漓极致的自由,而在于找寻到自由与强制间恰如其分的交点,故在弘扬私法自治精神的同时不应触碰国家管制红线,高利贷便是因其突破了国家管制红线而被禁止。

  该案中,某置业公司在“砍头息”和综合年利率高达42%的双重压力下仍进行借贷的行为值得深思,铤而走险的背后折射出正常融资渠道的不畅以及企业融资面临的种种困难。将该案作为检察指导性案例发布,有助于引起金融部门的注意和反思,推动企业所面临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渠道不畅通等困境的纾解,进而为企业发展打造宜商惠企的营商环境。

  (二)司法引领:切实发挥检察监督的引导作用

  当前,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在借贷过程中的一些行为与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原则相抵触,同时亦违背小额、分散的资金出借原则。

  该案中,某小额贷款公司向某置业公司进行1300万元的资金借贷,同时约定“砍头息”和咨询服务费,尽管某置业公司在前期具备偿债能力,并积极履行给付咨询服务费义务,但“以今天换明天”的赌博式融资加速了公司流动性危机的爆发,面对如此高额利息,最终出现了资金链断裂的问题。违背经济发展规律和市场运行规律引发的后果是某置业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不得不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某小额贷款公司的普通债权也因某置业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而转变为破产债权,蒙受借出款项无法收回的巨额损失。资本只有在理性、科学的指引下才能发挥应有作用,某置业公司与某小额贷款公司因过度逐利导致两败俱伤的实例,能鲜活展示资本向善的重要意义,有利于引导民间资本回归发展实体经济,服务“三农”、小微型企业、城市低收入者等融资需求的政策初衷。

  (三)能动检察:依法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是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职能,居于民事检察监督的核心地位。长期以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通常采取被动监督、个案监督的方式,严重限制了民事检察监督功能发挥。检例第155号中,重庆市永川区检察院在协助上级检察机关办理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时,并未局限于个案监督思维,而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深挖案源线索,最终发现该案监督线索。在类案中发现监督线索是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权性、能动性优势的体现,对民事检察监督质效的提升大有裨益。

  该案中,检察机关面对民间借贷这一占据民事案件“半壁江山”的案由,主动回应社会司法需求,在办理借款合同纠纷监督案件中经调查研判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设立关联公司,以收取咨询费、管理费等名义预先扣除借款本金、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并根据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等有关精神提出抗诉意见,为民事检察监督未来应重点关注的领域提供了指引。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中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违规发放贷款行为的审查和调查核实,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充分履行司法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依法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二、民法典时代民事检察监督机制的发展

  高质量发展需要高水平法治保障。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民事检察从民事案件办理全过程的维度,进一步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一)民事检察监督机制运行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第一,依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进行民事检察监督的案件较少。该问题的产生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往往需案件进入再审程序,而实践中真正进入再审的民事案件数量有限,因此当事人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的情形相对较少;另一方面,部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检察机关职能不甚了解,对法律规定的不熟悉亦导致依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案件数量较少。

  第二,民事检察监督中抗诉的适用范围较窄。检察机关启动抗诉程序的条件严格、程序复杂,抗诉案件总体较少,且检察机关从发出抗诉书到法院重新审理抗诉案件的周期较长。

  第三,检察监督机制中检察建议的监督力度有限。因约束和反馈机制缺失,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可能采取搁置态度,再加上法检两机关存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易被弱化。

  第四,存在重程序审查轻实体审查倾向。检察机关在行使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过程中,更偏重关注案件是否存在程序瑕疵,这并非检察官对本职工作的懈怠,而是在案件量大、办案人员较少情形下可能引发的状况。

  第五,基层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力量配置相对薄弱,且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在机构设置上将行政检察职能与民事检察职能交由同一业务部门负责,或将减弱民事检察监督质效。

  (二)民事检察监督机制的发展路向

  第一,借助大数据打造数字式类案监督模式。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检察机关可以在法院判决书的基础上,归纳整合数据建立监督模型,在发现个案线索的基础上通过数据库进行类案筛选检索,从而发现更多检察监督线索,实现办理一案、监督一批、治理一片的社会治理效能。

  第二,践行能动司法彰显“如我在诉”为民情怀。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联最直接也最密切,检察机关在进行民事检察监督的过程中,既要心怀“国之大者”,也要始终秉持“如我在诉”为民情怀,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针对民事案件多发领域,检察机关应践行能动司法检察理念,坚持精准监督与主动监督相结合的思维方式,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以高质效民事检察监督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切实让人民群众从具体案件中感受到法治温暖。

  第三,打通制约民事检察监督高质效运行的堵点。民法典的实施标志着对私权保护上升至新高度。为提升新时代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质效,回应民法典时代群众需求,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各级检察机关应深刻认识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知悉民事检察监督机制运行流程以及作用。其次,强化民事检察部门力量,在机构人员配置上遵循独立化、专业化原则。再次,检察机关应加强与法院之间的沟通交流,根据民事案件呈现出的客观状况因案制宜地选择监督方式;协同法院共同明晰检察建议的性质以及效力,更好发挥检察建议的监督作用。最后,民事案件与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容错时间较短,“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若程序环节过多导致办案周期过长,恐难以挽回当事人因错判而遭受的损失,对此应合理简化程序,提高民事检察监督效率。

  作者:赵万一,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全文请看《人民检察》2022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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