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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听证助力检察履职 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解读

时间:2022-12-22 22:16:00  作者:王庆民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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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检首次发布以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58—161号)。为深化对该批指导性案例的理解与适用,现对案例涉及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予以解读。

  一、发布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的背景和意义

  进入新时代新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着内涵更丰富、水平更高的新需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检察领域。如何通过依法履职彰显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让社会更加和谐有序,是新时代检察机关亟须解决的问题。公开听证融法、理、情于一体,以人民群众可感、可触、可信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正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重要实践,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进而对司法检察工作、党和政府更加信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早在2000年5月,最高检就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把举行听证会明确为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的主要形式。党的十九大立足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新局面,鲜明提出要“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高检党组认真贯彻落实,2019年7月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专门作出部署,要求对一些多年申诉、各方关注的典型案件组织公开听证。最高检带头落实,当年就实现零的突破,举行了8场案件听证会。2020年1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又进一步提出“应听证尽听证”要求,最高检同年制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设置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听证工作。随着中国检察听证网开通,听证典型案例的公开发布,公开听证工作的开展更进一步。大检察官带头,各级检察院常态化落实,2020年共组织听证2.9万件,是2019年的10.8倍,听证后矛盾、争议化解率达83.7%。2021年,最高检党组又把公开听证作为“检察为民办实事”的重要措施之一,全年共组织听证10.5万件,听证后矛盾纠纷化解率达到76.5%,实现了三级检察院听证全覆盖。为进一步深化公开听证工作,最高检12309检察服务中心还积极创新,对群众来访常态化开展简易公开听证,推动信访矛盾及时就地化解。总的来看,经过全国检察机关的不懈努力,公开听证在制度和实践层面都迈出了新的更大步伐,呈现出“整体推进,全面开花”的良好发展态势。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完善办理群众信访制度,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由此,公开听证上升为党中央对检察工作的制度性要求,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从《规定》来看,听证分为公开听证和不公开听证。司法实践中,为了化解矛盾纠纷,释法说理,举行的听证一般为公开听证,刑事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中举行的听证也一般为公开听证,这是最为常见、最能发挥听证价值和作用的方式。为进一步发挥公开听证在刑事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最高检决定发布以刑事申诉公开听证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以期进一步统一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的范围和适用标准,规范听证活动,客观展现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治理的重要过程,让司法办案阳光化、透明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提供更强保障。

  二、指导性案例理解适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该批指导性案例从不同角度总结和推广了各地在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做法,统一了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的范围和适用标准,为今后各地更好地开展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提供了指引。

  (一)选取疑难复杂、有争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刑事申诉案件举行公开听证,防止凑数听证,走过场

  《规定》第4条指出,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检例第158号陈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就是一起由股权转让纠纷引发的,涉及民事裁判与执行,刑事不起诉,定性有争议的疑难复杂案件;检例第159号吴某某、杨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是一起涉及抢劫杀人,在当地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因犯罪嫌疑人是否年满14周岁,是否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存在争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又长期不予处理,导致申诉人生活困难,对司法机关不信任、矛盾激化,属于一起陈年积案;检例第160号董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是一起因社会治理不到位导致的广场舞纠纷,进而引发的打架斗殴、故意伤害刑事案件,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检察机关选择这些案件举行公开听证,既可以客观展现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治理的价值作用,还可以通过案例还原案件真相,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

  实践中,有的检察院选取案情简单、矛盾已基本化解或本身就没有争议的拟不起诉、支持起诉案件甚至司法救助案件进行听证,属于为听证而听证,做样子、走过场。“凑数”听证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有损检察公信力,应坚决予以纠正。“应听证尽听证”绝不是鼓励单纯追求听证数量,而是要求真正选择群众诉求强烈、矛盾纠纷突出的案件,疑难、复杂、引领性案件,最大限度彰显检察听证的价值和功能。

  (二)院领导承办案件的,应当作为主办检察官主持公开听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规定》第13条第2款明确指出,检察长或者业务机构负责人承办案件的,应当担任主持人。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有明确规定,同时这也是司法责任制的当然要求。院领导作为入额检察官,应当直接办理案件,而举行公开听证是办案的重要形式。院领导主动担当作为,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新类型案件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指导意义的刑事申诉案件时,举行公开听证,既发挥了示范表率作用,又充分彰显了公开听证在查明事实、解决疑难争议法律问题方面的独特功能。

  检例第158号陈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和检例第159号吴某某、杨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均为最高检院领导承办并主持的听证案件,检例第160号董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系由江西省检察院院领导承办并主持的听证案件,是疑难复杂、有争议、社会影响大的案件,院领导承办并主持公开听证,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实践中,院领导要承办的“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新类型案件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1.长期未解决的疑难复杂信访申诉积案;2.列席本级法院审委会会议讨论的抗诉案件;3.重大职务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涉黑犯罪、金融犯罪案件;4.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引发重大涉检舆情的案件;5.在本地区很少发生,对法律适用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案件;6.深入监管场所开展巡回检察,对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并督促整改落实的案件;7.党中央统一部署的专项工作有关案件;8.上级检察院直接交办的案件。

  也就是说,有相当难度、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件,领导干部就要带头办理,以上率下。但对于醉驾案件、司法救助案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备案审查、指定管辖案件、批准及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程序性案件以及案管流程案件,院领导原则上不宜直接办理,除非这些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发现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或者其他适合由院领导直接办理情形的,才可以变更为院领导直接办理。

  (三)做好公开听证前的准备工作,通过公开听证,促使检察机关反向审视工作中的不足

  办案,依法是前提和基本要求。但形式上“依法办理”并不一定能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为什么有的案子程序上结案了,当事人却不服、反复申诉上访,社会公众也不认可?除了案件实体处理缺乏公正性外,自由裁量权运用中未充分体现法理、社情、民意的要求也是重要原因,加之释法说理不到位,当事人、人民群众无法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还有一些案件因司法机关依法改变原处理决定或者长期“挂案”,赔偿得不到执行,犯罪嫌疑人又未赔礼道歉,被害人因被侵害丧失劳动能力,但又未得到司法救助,进而导致对司法机关不信任、不配合。对此,检察机关应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情绪疏导工作,必要时争取当地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共同解开当事人心结,确保听证顺利举行。

  检例第158号陈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听证会前,办案组多次与申诉人和被不起诉人沟通交谈,明确申诉人诉求,并核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吕某某及其家族企业经营情况,通过当地工商联与涉案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亲属)联系,走访相关法院等,补强案件证据,确保听证会上依法有理有据回应各方询问。

  检例第159号吴某某、杨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在听证会前一天,申诉人突然提出不参加听证会,办案组及时协调当地检察机关和政府部门共同对申诉人开展心理疏导,确保听证会如期召开。办案组还针对原审被告人案发后未被教育惩戒,未认错悔过等情形,要求当地检察机关对其严肃批评教育,促使其认错悔过,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检察机关承办人员履职不到位或司法不规范等问题,责令相关检察机关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规范司法行为,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检例第160号董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针对申诉人之间因赔偿问题一直谈不拢,双方均不服、都在申诉的情形,承办检察官努力做好双方当事人工作,促使双方签署和解协议,并同意公开听证。检例第161号董某娟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由于原审判机关在庭审时未对案发现场监控录像逐帧播放,就关键环节向申诉人详细分析讲解案发时的情况,导致申诉人一直不服法院生效判决。听证会前,承办检察官调取了案发现场监控录像,为成功举行听证会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组织听证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发现申诉人因案致困,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而原办案机关未予司法救助时,应及时给予救助帮扶。检例第159号吴某某、杨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和检例第161号董某娟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检察机关通过听证,认为申诉人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督促原办案检察机关给予申诉人救助帮扶,取得良好效果。

  (四)通过举行公开听证引导双方和解,落实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

  检察工作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与“大局”紧密关联。公开听证通过在检察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关办案单位、第三方听证员之间构建起良性互动机制,让当事人有理能讲、有怨能诉、有惑能问、有冤能申,检察机关也能更好地运用法治方式、多方智慧消弭积怨、化解矛盾,促进息诉罢访。公开听证过程中,检察机关邀请行政部门、相关主体等对话协商,坦诚面对问题,共同分析问题,推动解决问题,更好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同时,听证过程本身就是生动的法治课,既对当事人以案释法,又用鲜活案例促进人民群众法治观念养成。做好听证中具体、生动、有效的诉源治理工作,本质上就是在推动落实法治轨道上的国家治理,就是在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检例第158号陈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检察机关通过听证,充分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签署执行和解协议,握手言和。检例第160号董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虽然是一起因广场舞场地争执引发的轻伤害刑事申诉案件,案件很“小”,但由于当事人和解、多元化解、释法说理等工作没有做到位,导致矛盾激化,是当地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隐患。检察机关通过举行公开听证,引导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并针对案件反映出的社会治理不完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并督促落实,防范同类案事件发生,促进了社会综合治理。

  (五)进一步规范简易公开听证,将心理咨询引入公开听证过程

  简易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在办理申诉人走访申诉的案件时,采取即时或者预约的方式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等申诉案件办理场所举行的简易听证活动。这是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创新,实现了公开听证成本最低化、收益最大化、效果最佳化。检例第161号董某娟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就是最高检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为申诉人董某娟举行的一场简易公开听证,申诉人当场息诉服判。简易公开听证是对《规定》中公开听证程序的简化,但简易并不意味着简单,不能将简易听证弱化为简单案件的听证,走过场、搞形式。最高检第十检察厅于2022年4月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控告申诉案件简易公开听证工作规定》,对检察机关开展简易公开听证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各地在实践中应坚持“程序简便、及时就地、规范高效”原则,结合控告申诉案件特点,简化听证程序,及时就地开展听证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简易公开听证不限于控告申诉案件,其他案件也可以采用这种方式。考虑到申诉人到检察机关走访申诉时可能情绪激动,内心存有抵触,可邀请心理咨询师作为听证员或者辅助人员,参与到公开听证中来,有针对性地给予申诉人专业化的心理疏导,纾解其心结,消除申诉人的对立情绪和消极心态,增强释法说理效果,促进矛盾化解,这一做法应予复制推广。

  作者:王庆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

  (全文共三部分,现摘发前两部分,全文请见《人民检察》2022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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