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为主题发布第四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包括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争议行政纠纷诉讼监督案等4件案例(检例第191—194号),旨在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强化综合履职意识,注重理念融合,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知识产权案件,更好服务优化科技创新和营商环境,有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便于学习运用,现从案例编发的背景、原则以及理解适用中的重点问题等方面对该批指导性案例进行解读。
一、第四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编发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出重要指示,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党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党中央把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谋划推动,对做好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强化司法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2020年11月,最高检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积极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综合履职。三年来,检察机关在人员专业化、职能综合化、办案多元化和机制系统化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2023年上半年,全国各省级检察院都成立了知识产权检察部门。在部分办案数量较多的地市级检察院,以及部分重点基层检察院,也设立了知识产权检察部门,综合履职基础进一步夯实。随着综合履职模式的探索推进,知识产权检察履职能力稳步提升,各级检察机关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例,积累了一些办案经验,为指导性案例的编发提供了丰富样本和坚实基础,需要加以总结提炼。同时,随着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深入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司法政策密集出台与新旧法律衔接交织叠加,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问题,有的还比较突出,亟须通过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加强办案指导,促进统一司法标准和尺度。有鉴于此,我们研究编写了该批指导性案例。
二、第四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编发的原则
(一)立足服务大局,突出办案重点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检察工作的基本政治要求,编发指导性案例,首要目的即引导各级检察机关明确办案重点,将服务大局落实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知识产权案件中。上海某公司、许林、陶伟侵犯著作权案,涉及高新技术领域,旨在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加大对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力度,激励保护创新,服务保障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实施。周某某与项某某、李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等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则是与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工作相呼应,也是该专项工作取得的重要成果,释放坚决打击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滥用诉权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强烈信号。
(二)坚持问题导向,满足司法实践需求
编发该批指导性案例,主要是针对当前在适用法律或司法解释时存在的认识分歧,以及推进综合履职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总结提炼具有普遍适用价值的司法规则或办案方法,供检察人员办理类似案件时参照适用。比如,知识产权案件往往刑事、民事、行政等多个程序交织,且知识产权客体具有非物质性和开放性特点,客观上更易遭受多方侵害,知识产权领域批量维权案件较为常见,类案检索的必要性更为突出,需要予以指导。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争议行政纠纷诉讼监督案,即明确了类案检索的一般原则以及检索的具体要求。
(三)回应社会关切,弘扬法治精神
传递检察好声音,讲述检察好故事,是编发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目的之一。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争议行政纠纷诉讼监督案是最高检开展综合履职以来抗诉改判的第一案,将该案编发为指导性案例,彰显检察机关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依法监督、规范监督,通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知识产权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和决心。通过编发指导性案例,针对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深入解读、释法说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全社会弘扬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精神。
作者:刘太宗,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主任;刘玉强,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二级高级检察官;刘涛,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综合协调处处长。
(本文原标题为:“深化知识产权综合履职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知识产权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八批指导性案例解读”,本文共三部分,现摘发前两部分,注释及全文见《人民检察》2023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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