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律监督 推动假释制度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解读
2023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聚焦假释监督工作,包括罪犯向某假释监督案(检例第195号)等5件。为准确理解和适用指导性案例,现就指导性案例的发布背景和意义、理解和适用中的重点问题等进行解析。
一、发布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的背景和意义
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进一步提升,内涵更加丰富,不仅关注审判是否客观公正,罪犯是否受到应得的惩罚,而且更加关注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因此,在检察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既要防止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也要防止“该减不减”“该假释不假释”以及司法工作人员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从司法实践来看,刑罚变更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假释的适用率极低。监狱提请假释的案件数量少,尤其是近年来假释案件数量降幅更大,2020年同比下降30.8%,2021年同比下降41.2%,2022年较2021年又下降了14.0%。有的省份连续两年没有办理一起假释案件,严重限制了假释制度功能的发挥。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规范司法权力运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部署要求,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积极发挥假释功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先后于2021年和2023年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切实解决思想认识不统一、案件办理规定不完善、各部门衔接配合不顺畅、问责追责标准不明确等问题,积极稳妥推进假释制度适用。
依法对假释案件办理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党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完善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有效防止和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假释监督工作,积极扩大假释适用,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假释监督案件办理质效,最高检发布5件假释监督指导性案例,以期厘清实践中的争议问题,明确相关法律适用规则,指导各地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二、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的主要特点
该批5件指导性案例在明晰相关办案理念、提炼法律适用规则等方面均具有较强体现,呈现如下三个特点:
一是全面性。检察机关办理假释监督案件,既要监督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依法提请假释而刑罚执行机关不予提请的情形,同时也要监督不符合假释法定条件而刑罚执行机关违规提请的情形,做到客观公正、依法全面监督。该批指导性案例既有依法监督提请假释的案例,又有监督不予提请假释的案例,以利于各地检察机关全面准确把握假释适用的条件,防止一哄而上,片面追求扩大假释适用而影响办案质量。
二是针对性。该批指导性案例是最高检发布的第一批关于假释监督的指导性案例,专门聚焦假释监督主题,紧紧围绕假释监督案件办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既有对“再犯罪的危险”的判断、“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假释适用刑期条件的理解、财产性判项执行对假释适用的影响等法律适用问题,也有依法从宽适用假释、对相关罪犯从严审查等法律政策问题的把握,是对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进一步明确,有利于实践中一体遵行。
三是导向性。该批指导性案例通过提炼相关指导意义作出一些提示性、导向性的规定,可以通过司法实践进一步深化和丰富对相关问题的探索。如,对罪犯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判断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点,罪犯向某假释监督案(检例第195号)提出的“再犯罪危险系数评估法”,通过设置相关具体评价指标对罪犯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险”进行量化评估,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强对再犯罪危险判断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当然,具体的评价指标包括哪些内容、如何设定各项指标的权重等,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
作者:侯亚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刘福谦,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副厅长、二级高级检察官;吴飞飞,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
(全文共三部分,现摘发前两部分,全文见《人民检察》2023年第22期)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